夫妻单方处置巨额财产因无权处分行为无效
本站去年曾发表文章《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配偶可追回》,究其原因,乃是对大额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需夫妻双方平等协商,一方擅自处置系无权处分,若不能得到配偶一方追认,该处分行为从法律效力上即为无效。
该理论从李某、王某诉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一案中即可得到印证。
2011年7月18日,李某、王某登记结婚。2014年初,王某与李某某相识,后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自2014年4月6日至2015年1月26日期间,王某多次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向李某某汇款合计12070100元;期间,李某某返还王某278000元。后李某、王某与李某某沟通无果,遂起诉要求李某某返还财产12070100元。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扣除李某某返还给王某的278000元后,判决余款11792100元由被告李某某返还原告。被告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安洪强法官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属于共同所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没有份额的区分,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巨额款项赠与第三者,属于无权处分,该赠与行为应属全部无效,第三者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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