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追诉时效期限
《刑法》第一编(总则)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八节(时效)专门规定了刑事案件追诉时效期限。该节总共三条,为第87至第89条。原文如下: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第87条规定的不同刑罚条件下的最长追诉时效期限,即经过这个最长期限后即使立案侦查破案也不予刑事追究。第88条规定的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两种情况。第89条规定的是追诉时效期限的计算方式。
第87条第4项规定了一个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特殊情况。即对于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恶劣犯罪行为,即使超过二十年追诉期,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后,仍可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追诉时效期限的变革
现行刑法典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后经九个(截至2015年)修正案修改。严格意义上讲,现行刑法典仍是79版《刑法》,因为1997年只是修订而非重新制定。通俗上又将1997年的修订版单独作为一个版本。
关于刑事追诉时效期限,79版《刑法》规定的是较为宽松的。其规定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条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就是说,不管公安机关有没有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只要没有被抓住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只要挨过了追诉期限就能逍遥法外。该规定明显不利于刑事侦查,甚至有“鼓励”犯罪分子逃避侦查的味道。于是将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条件改的更为严格,形成现行条纹。
附79版《刑法》相关规定:
第七十七条 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案例
1991年3月23日,犯罪嫌疑人周某、王某、宋某三人入室盗窃被发现后,捅刺被害人致其死亡。因为技术原因,直至2016年12月,王某的指纹才被比对成功,确定系该案的犯罪嫌疑人。2017年1月,三名犯罪嫌疑人相继被抓获归案。该案适用1979年《刑法》,已超过二十年追诉期限。因该案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经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对三犯罪嫌疑人依法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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