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是否适用《建筑法》必须由建设公司施工
农村建房通常由民间施工队施工,民间施工队往往是一个包工头带领的个人施工队,没有任何建筑施工资质,更没有挂靠任何建设公司。一旦房主与施工方产生纠纷,无论是质量、报酬等合同纠纷,还是人身伤害等侵权纠纷,对其关系认定是解决纠纷的关键。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筑工程要有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且各个单位都必要有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个人是不能承包建筑工程的。那么,农村建房是不是也要适用《建筑法》的规定,必须由建设公司施工?
先看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83条第3款: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原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2004年12月6日发布)第3条第3项:
(三)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下简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
原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建村〔2006〕303号,2006年12月14日发布)第6条:
六、三层(含三层)以上的农民住房建设管理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由此可见,农村建房以两层为分界线,是否适用《建筑法》分两种情况:
一、农村自建两层及两层以下的住房,不适用《建筑法》规定。
既然不适用《建筑法》,便可以由个人施工队施工。县级建设部门应当加强技术服务和指导。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房主与施工方的关系为承揽合同关系。
二、农村自建三层及三层以上的住房,必须适用《建筑法》规定。
根据《建筑法》,三层及三层以上不能由由个人施工队施工,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分别进行设计、施工。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房主与施工方的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如果个人施工队承包,为无效合同,双方均应承担合同无效带来的法律责任。
随着经济发展,农村建房均已为楼房,甚至有的高达四五层。但是由于建设管理松懈,不管房屋高低,均是民间施工队承建。无论是对于房屋质量安全,还是经济交易安全,或是人身安全,都缺乏足够保障。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建房市场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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