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分类
根据法律的外部形式和结构等方面的特点进行的一般分类有: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颁布、以不同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文件形式表达出来的法,故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由国家机关以一定形式认可其法律效力,但不表现为成文的规范性文件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也归入不成文法。
2、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主要是规定和确认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和职责的法律;实体法的规定直接来自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形成的要求。程序法主要是规定保证实体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法律;程序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派生的,其作用在于保证法律关系主体在实体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因此,实体法被称为主法,程序法被称为助法。
3、根本法和普通法
在采用成文宪法的国家,根本法是指宪法,其在国家法律体系中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宪法的内容和制定、修改的程序都不同于其他法律。宪法又被称为“母法”。普通法是指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的内容一般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
4、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是指在效力范围上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即针对一般主体、一般事项,在较长时期内,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有效的法。特别法是指对特定主体、特定事项,或在特定地域、特定时间有效的法。
5、国内法和国际法
国内法是在一国主权范围内,有该国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保障其实施的法律。国内法的法律关系主体一般是个人和组织,在特定法律关系中也包括国家机关。国际法是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通常表现为多国参与的国际条约、两个以上国家间的协议和被认可的国际惯例。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也包括有关的国际组织。
6、公法和私法
凡是以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具有管理与服从性质,以国家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或双方的法律,即为公法。如行政法等。凡是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具有平等的性质,以地位平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法律关系主体双发的法律,即为私法。如民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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