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起诉金立、西安华中通讯侵犯知识产权,索赔1340万元
2017年4月24日下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西安华中通讯广场有限公司之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原告腾讯公司认为被告金立公司生产的手机内置音乐软件可以自由下载播放的670首歌曲系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但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即通过网络传播,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索赔1340万元。
原告: 被告擅自提供下载构成侵权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诉称,原告经合法授权取得了索尼音乐娱乐中国控股有限公司音乐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15年10月,原告在西安华中通讯广场(以下简称“华中通讯”),购买了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立公司”)生产的金立GN9006和金立GN9007手机各两部,在公证处将上述手机上网后,通过其自带的“Amigo音乐”软件下载了大量原告取得授权的歌曲,共670首。
腾讯公司认为,被告金立公司是上述手机的开发者、制造者和销售者,未经授权擅自通过金立GN9006和金立GN9007手机内置的“Amigo音乐”软件,利用互联网向公众传播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音乐作品,企图通过涉案侵权内容的提供,来增加手机卖点、提高销量,侵权主观恶意明显。被告手机的销售量巨大,其侵权行为影响了版权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金立公司立即停止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与下载服务,停止生产、销售内置有播放和下载侵权音乐制品软件的手机;判令华中通讯立即停止销售内置有播放和下载侵权音乐制品软件的手机;判令金立公司赔偿腾讯公司1340万元。
被告:并非内容提供商不应担责
金立公司的代理人表示,金立公司生产、销售的两款涉案手机仅提供相关歌曲的自动接入服务,并非相关歌曲的内容提供商,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金立公司认为,金立公司是手机的制造商,只提供硬件生产,涉案歌曲并不存在在手机的硬件上,而是在第三方的客户端。金立公司与专业的音乐合作商签有音乐订制协议,并根据合作协议播放指定歌曲,金立公司对涉案歌曲无权删除、修改、编辑、推荐,不存在所谓的侵权行为。同时,其代理人还提出,原告的音乐授权截止2016年10月31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时已经超过授权期限,其诉讼地位不适格,无权提起诉讼。
华中通讯答辩称,作为销售商,华中通讯对涉案手机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负有审查义务;未见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涉案手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发布禁售令,禁止涉案手机在市场上流通,因此,华中通讯的销售行为并不违法,没有实施过损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不应被牵连到本案的诉讼程序当中。
▲ 庭审现场 翟小雪 摄
下午6时,庭审结束,审判长宣布休庭,本案择日宣判。本站亦将继续跟踪本案结果。
来源:《西安晚报》《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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