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法的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基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立法权限是指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的界限范围。
(1)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基本法律的范围,包括刑事的基本法律、民事的基本法律、国家机构的基本法律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所谓“其他的基本法律”,是指除刑事的、民事的和国家机构的意外其他方面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重要法律。
(2)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和修改非基本法律。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最高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部分最高国家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制定和修改非基本法律。除基本法律以及涉及全国人大权限和工作程序的非基本法律外,凡应当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有权立法。
(2)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补充和修改。
3、全国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根据《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1)有关国家主权的事项;(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9)诉讼和仲裁制度;(10)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4、授权立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的目的或其事项范围主要有两个:一是一般行政的授权立法,是为执行法律,对某些行政管理事项作出规定,一般在有官方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国务院制定实施细则等;二是行政的职权立法,即对《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国务院可以直接指定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主体包括两大类:一是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二是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包括以下三种:(1)省会城市;(2)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3)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
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们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级人民代表大会财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规章
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1、部门规章,也称为部位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按照规定的程序所制定的规定、办法、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2、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由省级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法规,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所制定的普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规定、办法、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经济特区法规
经济特区法规是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制定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的法规。经济特区是我国地方立法的一种特殊形式。
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
《立法法》第93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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