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京73民终58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香山路88号二层B010号。
法定代表人:林凡,董事长。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16号学知轩三层301内310号。
法定代表人:林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昊,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晶,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3层313-316室。
法定代表人:刘运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务,住辽宁省调兵山市调兵山大街65楼1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烨,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淘友技术公司)、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淘友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微梦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5年海民(知)初字第12602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上诉期内向一审法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10月10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凡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昊、曹晶,被上诉人微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赵烨到庭参加了诉讼,陈晓华担任技术调查官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共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一项至第三项,改判驳回微梦公司对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本案中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在与微梦公司合作期间取得并使用新浪微博用户的职业信息、教育信息系合法获取、合法使用,一审法院认定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系非法”抓取”获得相关信息,属于基本事实认定错误。2、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获取并使用非脉脉用户的新浪微博信息具有合法性,并未违反《开发者协议》或《脉脉服务协议》之约定。同时,就非脉脉用户相关信息的权利主张,应当由用户提出,微梦公司作为原告并不适格。3、获取并使用用户的职业信息、教育信息正是脉脉作为职场社交软件最核心的功能之一,脉脉软件获取并使用用户的职业信息、教育信息属于为程序运行和实现功能之必要目的,符合《开发者协议》的约定,具有正当性。4、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在合作结束后已按照《开发者协议》的约定删除从新浪微博获取的相关用户信息,并不存在合作结束后非法使用新浪微博用户信息的行为,且数据清理过程中尽到了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并体现出诚信原则,不存在违反《开发者协议》的情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5、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从未展示脉脉用户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与新浪微博用户的对应关系,其获取该等对应关系并非通过手机号进行匹配,且获取和使用该等对应关系并未侵犯新浪微博的竞争商业利益,亦未危害新浪微博用户的信息安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6、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在相关网络媒体发表的声明及陈述的内容均具有事实依据和真实来源,并未捏造和散布虚伪事实,一审法院以”淘友公司突出微梦公司不当行为,有意回避、忽略自身不正当竞争行为,致使无法客观完整地展现双方终止合作事件本身”为由认定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对微梦公司构成商业诋毁,属于适用法律错误。7、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现已全部删除从新浪微博平台获取的用户信息,并已删除相关网络媒体发表的言论,一审法院判决第一项内容——要求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具可执行性。
微梦公司辩称,1、在双方合作期间,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获取并使用新浪微博用户的职业信息、教育信息属非法抓取、使用用户信息。2、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获取并使用非脉脉用户的新浪微博信息违反了《开发者协议》及《脉脉服务协议》之约定。3、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获取并使用新浪微博用户的职业信息、教育信息不具有正当理由。4、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在合作结束后仍继续使用新浪微博用户的相关信息,违反《开发者协议》。5、脉脉软件通过其用户上传的手机通讯录,非法获取、使用通讯录内联系人与新浪微博用户的对应关系,侵犯新浪微博的竞争利益并危害新浪微博用户的信息安全。6、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突出宣传微梦公司不当行为而回避自身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对微梦公司的商业诋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同意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因此,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微梦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立即停止四项不正当竞争行为;2、在www.maimai.cn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及App应用显著位置连续三十天刊登声明,消除影响;3、赔偿微梦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开支30万元(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20万、公证费等其他费用1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双方经营内容
微梦公司是新浪微博的经营人,是网站www.weibo.com、www.weibo.com.cn、www.weibo.cn的备案人,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微博网站对自己的业务介绍:”微博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交媒体平台,用户可通过该平台进行创作、分享和查询信息……国内的个人用户和组织机构不仅可以实时更新状态,还可以与平台上其他世界各地的用户进行沟通,以及实时关注世界发展动态。……2013年12月,微博的月活跃用户数达到1.291亿人,平均日活跃用户数达到6140万人。”用户使用手机号或电子邮箱注册新浪微博账号,手机号需要验证,用户可以选择手机号向不特定人公开;用户头像、名称(昵称)、性别、个人简介向所有人公开,用户可以设置其他个人信息公开的范围,职业信息、教育信息默认向所有人公开,互为好友的新浪微博用户能看到对方的职业信息、教育信息。
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共同经营脉脉软件及脉脉网站(网址为http://maimai.cn)。淘友科技公司为脉脉网站备案人,该网站对脉脉软件的介绍:淘友技术公司”致力于为中国网民打造更有意义的交友平台。脉脉是淘友旗下的第4款产品,于2013年10月底上线。这是一款基于移动端的人脉社交应用,通过分析用户的新浪微博和通讯录数据,帮助用户发现新的朋友,并且可以使他们建立联系。上面累计了400亿条人脉关系,2亿张个人名片,80万职场圈子。应用提供了职场动态分享、人脉管理、人脉招聘、匿名职场八卦等功能,致力于帮助职场用户轻松管理和拓展自己的人脉,帮助创业者和企业高管轻松找靠谱人才,帮助求职者精确找靠谱工作。匿名职场八卦社区,为职场用户提供了一个安全的吐槽老板、分享八卦、匿名爆料的平台。”
淘友科技公司是淘友网(www.taou.com)备案人,同时也是脉脉软件的数字签名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表示,其与微梦公司合作期间,用户使用手机号或新浪微博账号注册脉脉,需要上传个人手机通讯录联系人,脉脉账号的一度人脉来自脉脉用户的手机通讯录联系人和新浪微博好友,二度人脉为一度人脉用户的手机通讯录联系人和微博好友;与微梦公司合作结束后,用户只能通过手机号注册登录,一度人脉仅是脉脉用户的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他人留存有脉脉用户的手机号,该人也会出现在脉脉用户的一度人脉中;一度人脉不一定是脉脉用户。
(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20797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20797号公证书)中显示,2014年11月25日,在安卓系统手机中安装脉脉软件,出现的《脉脉服务协议》第一条明确该协议为淘友科技公司与脉脉服务使用人之间的服务协议,还强调”用户下载、注册、登录、使用及连接脉脉服务等行为均被视为用户完全了解、接受并同意遵守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内容。本协议可由淘友公司单方随时修改,修改后的协议条款一经淘友公司公布即代替本协议的原条款,构成用户与淘友公司之间就本协议主题事由的全部、最新协议。如果用户不接受淘友公司修改后的最新协议条款,请立即停止使用脉脉服务。如用户选择继续使用脉脉服务,则视为用户完全了解、接受并同意遵守淘友公司修改后的最新协议条款。用户特此声明,已经完全理解本协议相关内容,并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同时,认可协议内容并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第二条约定”用户信息条款”对”用户个人信息”定义为”用户真实姓名、头像、手机号码、IP地址”。”非用户个人信息”则定义为”用户对脉脉服务的操作状态、使用记录、使用习惯等反映在淘友公司服务器端的全部记录信息及其他一切……用户个人信息范围外的信息,均为普通信息,不属于用户信息。””第三方平台记录信息”定义为”用户通过新浪微博账号、QQ账号等第三方平台账号注册、登录、使用脉脉服务的,将被视为用户完全了解、同意并接受淘友公司已包括但不限于收集、统计、分析等方式使用其在新浪微博、QQ等第三方平台上填写、登记、公布、记录的全部信息。用户一旦使用第三方平台账号注册、登录、使用脉脉服务,淘友公司对该等第三方平台记录的信息的任何使用,均将被视为已经获得了用户本人的完全同意并接受。””用户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围”为”用户提供包括好友印象、密友圈、人脉分布和关系链等脉脉服务的各项功能……淘友公司使用用户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用户个人信息、非用户个人信息、第三方平台记录等信息”。”重要提示:为向客户提供脉脉服务,淘友公司将可能使用用户个人信息、非用户个人信息及第三方平台记录信息。用户一旦注册、登录、使用脉脉服务将视为用户完全了解、同意并接受淘友公司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收集、统计、分析、使用等方式使用用户信息。””特别说明:用户授权的明确性和不可撤销性。用户注册、登录、使用脉脉服务的行为,即视为明确同意淘友公司收集和使用其用户信息,无需其他意思表示。用户对淘友公司的前述明确同意是不可撤销、基于其自身真实意思表示的授权。淘友公司对用户信息的使用无需向用户支付任何费用。用户可关闭账号或者停止使用脉脉服务,但是用户前述关闭或停止使用的行为,淘友公司此前经用户同意和授权对用户信息的一切使用行为,仍然合法有效。”
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提交的(2015)京中信内经证字16542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16542号公证书)显示,2015年4月13日,通过iTunes搜索脉脉软件,查看《脉脉服务协议》,该协议内容与前述协议内容基本一致,区别主要在于第二条约定”用户授权的明确性。用户注册、登录、使用脉脉服务的行为,即视为明确同意淘友公司收集和使用其用户信息,无需其他意思表示。淘友公司对用户信息的使用无需向用户支付任何费用。””特别说明:用户信息删除的选择权。脉脉注册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任何不妥或者不满意之处,有权通过Email或者电话的方式提出申请,进行相关信息删除;淘友公司通过新浪微博、QQ等第三方平台收集并在脉脉上向授权用户展示的授权用户的用户好友信息,该授权用户及好友如发现有任何不妥或者不满意之处,亦有权通过Email或者电话的方式提出申请,进行相关信息删除。”并附邮箱地址和电话。”淘友公司承诺。淘友公司尊重授权用户的合法权利,尊重授权用户的自由选择权,不会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协议约定的方式收集、使用用户信息。”
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表示,新浪微博是一款社交媒体平台,侧重于实时交流,受众人群广泛,脉脉软件是一款基于移动端的人脉社交应用软件,侧重于职场,受众人群是职场人士,双方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不同,受众不同,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微梦公司对此予以否认,提出新浪微博和脉脉软件都属于社交应用,二者受众人群存在交叉、重叠,双方经营的产品或服务类似,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二、微梦公司与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的合作情况
一审中,双方均提交了新浪微博开放平台的《开发者协议》,证明双方曾通过微博平台OpenAPI进行合作。该协议明确微梦公司依据本协议提供服务,本协议在开发者和微梦公司间具有合同上的法律效力。开发者违反本协议时,微梦公司有权依照其违反情况限制或停止向开发者提供开放平台服务,并有权追究开发者的相关责任。
第1.1条开发者指经有效申请并经过微梦公司同意,将其开发的各种应用接入基于微博开放平台而向用户提供各种服务的,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1.2条应用是指由开发者开发的可向用户提供各种服务的应用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游戏类服务、工具类服务等。
第1.6条用户数据指用户通过微博平台提交的或因用户访问微博平台而生成的数据。”用户数据”是微博的商业秘密。
第2.1条约定开发者保证:对开发者在微博开放平台发布的应用、授权网站及利用微博开放平台实施的活动真实、准确、完整、安全,不存在任何欺诈成分,不侵犯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条例或规章,符合微博的各项规范、规则及制度。
第2.2条约定与微梦公司开展合作的开发者,其行为受本协议及微博开放平台规则及微博平台上公示的规则、制度、规范的约束。开发者必须合法使用微梦公司授予其应用的AppKey。
第2.5条约定开发者应用或服务需要收集用户数据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2.5.1开发者应用或服务需要收集用户数据的,必须事先获得用户的同意,仅应当收集为应用程序运行及功能实现目的而必要的用户数据和用户在授权网站或开发者应用生成的数据或信息。开发者应当告知用户相关数据收集的目的、范围及使用方式,以保障用户的知情权。2.5.5约定未经用户同意,开发者不得收集用户的隐私信息数据及其他微梦公司认为属于敏感信息范畴的数据,开发者不得收集或要求用户提供任何微博账号、密码,开发者不得收集或要求用户提供用户关系链、好友列表数据等。2.5.10如果微梦公司认为开发者使用用户数据的方式,会损害微博平台用户体验,微梦公司有权要求开发者删除相关数据并不得再以该方式使用用户数据。2.5.15一旦开发者停止使用开放平台或微梦公司基于任何原因终止对开发者在微博开放平台的服务,开发者必须立即删除全部从微博开放平台中获得的数据。
一审中,微梦公司表示,根据《开发者协议》,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仅为普通用户,可以获得新浪微博用户的ID头像、好友关系(无好友信息)、标签、性别,无法获得新浪微博用户的职业和教育信息,但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违反了《开发者协议》,使大量未注册为脉脉用户的新浪微博用户的相关信息也展示在脉脉软件中,且双方合作终止后,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仍使用大量非脉脉用户的微博用户信息。
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认为,微梦公司在微博开放平台对开发者获取用户信息给予不同的访问授权级别,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为最高级别权限。为此,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提交了(2015)京中信内经证字13983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13983号公证书)。其中显示,2015年3月10日,进入微博开放平台(网址为open.weibo.com),使用微博账号登录,标题栏显示有”微连接”、”文档”、”我的应用”等栏目。查看”文档”栏目,介绍有”网站接入”、”站内应用”、”移动应用”等内容。在页面中搜索”career”,出现”获取用户职业信息”的URL地址、支持格式、HTTP请求方式等信息,同时显示需要登录、访问授权限制的访问级别为”高级接口(需要授权)”、有频次限制。”请求参数”中”uid”参数说明为”需要获取教育信息的用户UID,默认为当前登录用户。”搜索”education”,出现与获取职业信息请求信息基本相同的内容。
搜索”users”,除了访问授权限制的访问级别为普通接口外,出现与获取职业信息请求信息基本相同的内容。搜索”friendships”、”tags”,相关内容与获取用户信息查询结果一致。
进入”我的应用”栏目,显示页面中间有脉脉图标,点击该图标,”基本状态”显示”AppKey被停用”,”驳回理由:接口调用异常”。点击该页面中的”接口管理”,显示”接口申请状态”中”通知高级写入接口”、”用户邮箱高级读取接口”均于2013年11月4日被”申请驳回”,”关系备注高级接口”于2013年10月31日申请通过。同时显示”已有接口(27组)”,包括”微博普通读取接口、微博普通写入接口、用户普通读取接口、复合关系普通读取接口、关系备注高级接口”等。左侧”接口管理”下有”已有权限”、”申请权限”、”调用频次”和”授权机制”四项,”接口调用频次等级”显示”当前级别”为”合作”,”当前接口调用频次为最高级别”。查看”接口管理”下的”授权机制”,显示”OAuth2.0授权有效期”,”当前级别:合作”,并注明”当前应用授权有效期为最高级别”;”对应授权有效期”为90天,同时授权级别和授权有效期的列表显示,高级授权有效期为15天,合作级别有效期为30天。
微梦公司结合第13983号公证书进行解释,普通接口不用申请就可使用,但获取包括职业信息、教育信息的高级接口需要申请,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申请关系备注高级接口并获得授权,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未申请其他高级接口。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否认第13983号公证书中显示情况为其与微梦公司合作期间的状态,并表示尽管其未与微梦公司订立过线下协议,但其经营的其他应用软件曾有与微梦公司订立线下协议获取新浪微博接口的情况;脉脉当时申请了5个接口,除了第13983号公证书中显示的三个接口外,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记不清其余两个接口;认可教育、职业信息接口未申请,因发现不申请直接可以用,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就用了”,”以为合作级别就可以用”。
同时,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还提出,在证明双方合作内容方面,其”很被动”,原因是微梦公司可以随时修改新浪微博后台的接口限制要求,且一旦调整,其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相关合作级别和权限。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为此提交了(2015)京中信内经证字21295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21295号公证书)。其中显示,2015年4月24日,公证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李某在公证人员监督下进入微博开放平台网站,通过邮件登录该平台账号,在”我的应用”中点击脉脉软件图标,该软件”基本状态”、”接口管理”进入页面所显示的内容与第13983号公证书中对应内容相同,但”接口管理”项下仅有”已有权限”、”申请权限”和”授权机制”三项,进入”授权机制”,显示”Oauth2.0授权有效期”的”当前级别:普通”,”对应授权有效期:7天”。微梦公司解释,其对有问题的合作方于2015年4月3日统一处理了调用频次,不是针对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且微梦公司强调授权有效期是针对高级接口的有效期,普通接口不存在有效期问题,但高级接口都需要单独申请。本案中,双方确认合作自2013年9月11日至2014年8月15日结束,微梦公司于2014年7月起向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发警示函。
三、微梦公司主张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中,微梦公司主张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实施了四项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一项行为指非法抓取、使用新浪微博用户信息,用户信息包括头像、名称、职业信息、教育信息、用户自定义标签及用户发布的微博内容。具体而言,双方合作期间,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非法抓取了新浪微博用户的教育信息、职业信息,并非法使用这些信息;双方合作结束后,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不仅未及时删除双方合作期间获取的新浪微博用户信息,还非法抓取并使用新浪微博用户的头像、名称、教育信息、职业信息、标签信息等。
第二项行为指非法获取并使用脉脉注册用户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与新浪微博用户的对应关系。具体而言,用户注册脉脉账号时,会被要求上传手机通讯录,同时,除非用户主动选择公开,新浪微博用户的手机号不公开。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采取技术措施在双方合作期间及合作结束后,非法获取脉脉用户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与新浪微博用户的对应关系,并将该对应关系用于脉脉用户一度人脉中。微梦公司强调,其未授权脉脉软件使用新浪微博用户的手机号,但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若未使用手机号进行匹配,不可能有如此高的匹配度。
第三项行为指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模仿新浪微博加V认证机制及展现方式。
第四项行为指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发表的网络言论对其构成商业诋毁。
针对第一项至第三项不正当竞争行为,微梦公司提交了下列证据:
1.第20797号公证书中显示,2014年11月25日,使用新购买的三星手机,下载安装脉脉软件后,以公证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赵烨的手机号登录脉脉软件,通过”人脉”中”管理一度人脉”的人脉分组目录,默认分组为”公司”,点击”奇虎360”,出现”李某某”,并注明”通讯录联系人李某某,1个共同好友。”同时显示有头像、影响力指数、手机号、个人标签有360、360安全卫士、80后、IT数码、NBA等。通过”中信证券”找到”黄某某”,亦显示有该人头像、手机号、影响力指数、个人标签信息。同样的步骤查看”豆瓣”的”王某某”及”美中宜和妇儿医院”的”许某”,王某某被注明为”豆瓣算法工程师”,上述四人的头像与(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20798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20798号公证书)中涉及的四个微博用户头像相同。
第20798号公证书显示,2014年11月25日,赵烨登录新浪微博,搜索”王某某”,出现该人的微博,注册时间为2011年2月15日,工作信息显示单位为豆瓣(2009-2011),职位为算法工程师。搜索”AB双子**”,出现”AB双子**”的微博,注册时间为2011年5月12日,工作信息中单位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搜索”coin**”,出现”coin**”的微博,注册时间为2010年12月9日,工作信息中单位为奇虎360(2010-至今)。搜索”许某某”,出现”许某某论坛”微博,注册时间为2010年12月10日,工作信息中单位为北京美中宜和妇儿医院。
2.(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20799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20799号公证书)。其中显示,2014年11月23日,公证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辛某某使用iPhone手机(手机号为1860104••••)通过AppStore下载安装脉脉软件。查看该代理人手机通讯录中所有联系人。打开脉脉软件,使用本机号进行注册,允许上传通讯录后完成注册。进入脉脉软件下端的”人脉”,点击”管理一度人脉”,显示一度人脉列表,通过该页面中”人脉自动分组”进入”一度人脉分组”目录,列有”公司”、”学校”、”职位”、”地区”等分组标签。在”公司”分组下查找”新浪”,出现与”新浪”相关的联系人,其中有多人名字旁有”V”标识;在”公司”分组下查找”百度”,出现与”百度”相关的联系人。后退回”人脉”界面,点击”发现二度人脉”,出现”二度人脉”列表。返回一度人脉下”新浪”公司分组,点击联系人”牛某”,进入该人”人脉详情”,包括头像,”微梦创科网络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影响力109,初识好友(LV1)”,手机号1860135••••,共同好友为罗某、刘某等20人;个人标签注明LAMP、NBA球迷、PHP、phper、互联网、产品经理等。查看”新浪”公司分组下”林水某”,该人”人脉详情”中包括头像,”新浪网(北京),影响力313,初识好友(LV1)”,手机号1860112••••,共同好友为罗某等19人,个人标签注明微博、新浪、产品经理、80后等。再查看”新浪”公司分组下”朱某”,该人”人脉详情”中包括头像,”新浪(北京),影响力116,初识好友(LV1)”,手机号1850004••••,共同好友为罗某、刘某等19人,个人标签注明APP、DBA、PHP、上网、互联网、产品经理、产品设计等。通过一度人脉下”学校”分组,从”天津大学”项下找到”郎某某”,该人”人脉详情”包括头像、”新浪网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影响力226,初识好友(LV1)”,手机号1861006••••,共同好友有刘某、朱某等5人,个人标签注明FPS、IT互联网、互联网、交互设计、产品等。通过一度人脉下”地区”分组,从”北京”项下找到”马某某”,该人”人脉详情”包括头像、”人人网(北京),影响力101,初识好友(LV1)”,手机号1381121••••,共同好友朱某、刘某等18人,个人标签注明DBA、PHP、RIA、SNS、UGC、三国杀等,查看”马某某”的共同好友朱某、刘某等18人,其中部分联系人名字旁有加V标识。以上所涉联系人”牛某”、”林水某”、”郎某某”、”马某某”均未标注脉脉用户,但头像与其对应新浪微博头像相同。微梦公司还指出,牛某在脉脉软件中显示其新浪微博的头像、工作单位、手机号和个人标签。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承认脉脉软件存在上述人脉分组及相关信息,其中与新浪微博中相同的用户信息是其从其他渠道获得的。
(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20800号公证书。其中显示,2014年12月23日,辛某某登录其新浪微博账号,搜索”太牛某”,进入该人新浪微博页面,头像下名字为”太牛某(牛某)”,工作单位标注为”微梦创科网络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个人简介提到”……想弹好吉他的篮球迷是个好工程师”。搜索”朱某”,进入该人的新浪微博页面,头像下名称为”朱某”。搜索”水某”,进入该人的新浪微博页面,个人信息中的真实姓名为林水某,工作单位表述为”新浪网”。搜索”郎某”,头像下标注为”郎某(郎某某)”,工作单位为”新浪网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北京),教育信息中注明天津大学。搜索”马某某”,进入”龙某某(马某某)”的微博页面,工作单位标注为”去哪儿网、新浪网技术(中国)游戏公司、人人网”。
微梦公司指出,上述公证书中显示的微博用户均非脉脉用户,但都出现在脉脉软件一度人脉中;比较上述人员在脉脉软件和微博中的个人信息:头像、工作单位基本一致,”牛某”等人的个人标签基本相同,”牛某”等人在微博中未公开真实姓名,但脉脉软件中为其真实姓名。
3.(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第704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704号公证书)。其中显示,2015年1月13日至14日,公证申请人微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某等在公证人员监督下使用公证处提供的手机及公证申请人提供的全新SIM卡,连接公证处网络后,通过搜索”脉脉”,下载、安装并打开脉脉软件。返回手机主屏页面,添加联系人张某、陈某等人及对应的手机号,同时使用随机拍摄的照片为张某等添加头像。再通过手机号注册脉脉账号,完成后在脉脉应用程序中点击”人脉”,后进入”管理一度人脉”,显示一度人脉有”张某”、”陈某”等,
”张某”等无头像。比较手机中联系人,显示与脉脉软件中一度人脉联系人一致。
吴某使用公证处电脑登录微博网站,通过邮箱登录王某1的微博账号,点击页面右上方的”王某1”,进入该人个人信息页面,显示有436人关注,点击”关注”项下”查看其它分组”菜单中的”证明72”,显示有3页微博证明用户列表,每个用户下方有”证明”按钮。第1页中,显示加V用户”杨某某”为”已关注”好友;与王某1互相关注的用户有”shusheng***”、”越*”、”my**”、”Can**”、”小小_*”、”Amita—y**”、”ding**2011”、”我还是不是**”、”mick**_1984”、”塔伦米尔**”、”宋**xiaoY”、”ghou**”、”大宝儿**”、”女王Dai**”、”stellar**”、”Kannita_**”、”小迪k**”、”ph**-刘”、”Felix**”等。随后,由王某1操作手机,在脉脉软件中退出吴某之前登录的账号,以手机号1860002••••重新登录脉脉,并在脉脉软件中点击人脉,进入相关页面,点击”管理一度人脉”并浏览页面。
继续由吴某在王某1微博中搜索关注证明好友”尹某某”,显示该人与王某1互相关注,点击尹某某头像,出现的提示框显示:”简介:移动互联网&智能硬件的狂热爱好者……毕业于西北工业大学,就职于SOUGOU”。点击”查看更多”后显示该人基本信息有”原360手机助手产品总监,负责手机助手,360随身wifi,360手游联运、手机卫士软件管家以及搜狗手机输入法等产品”;联系信息有邮箱、QQ及MSN;工作信息:SOUGOU、SOHU.COM等;教育信息:西北工业大学等”。王某1点击手机”管理一度人脉”中的”尹某某”,显示该人头像与王某1微博中查看的”尹某某”头像一致,手机页面显示与微博部分标签内容一致。点击页面下方的”发消息”,显示”对方未加入脉脉,暂时无法联系TA”。
在王某1新浪微博账号中查看关注好友”杨某某”,点击”杨某某”,查看更多中显示昵称、工作信息、教育信息等基本信息。王某1继续点击”管理一度人脉”中的”杨某某”,该人头像与王某1微博中查看到的”杨某某”头像一致,基本信息、工作信息等亦与杨某某的微博信息一致。点击”发消息”,亦出现”对方未加入脉脉,发言将以短信通知”。
从王某1微博中搜索”顾某某”,并进入该人的微博,显示该人头像、工作单位和教育信息,继续点击”管理一度人脉”中的”顾某某”,出现该人头像等信息,该头像信息与”顾某某”头像信息一致,点击”发消息”,亦出现与向”尹某某”发消息时相同的提示。
继续采用同样的操作方式依次查询王某1微博及其脉脉账号中的”shusheng***”、”越*”、”-_-**”、”my**”、”Can**”、”小小_*”、”Amita—y**”、”Si***_西门小惟惟惟惟惟”、”ding**2011”、”我还是不是**”、”mick**_1984”、”塔伦米尔**”、”宋**xiaoY”、”ghou**”、”大宝儿**”、”女王Dai**”、”stellar**”、”Kannita_**”、”小迪k**”、”ph**-刘”、”Felix**”等人,显示上述人物都非脉脉用户,但在脉脉与微博中所对应的用户头像、职业信息等内容一致。
由公证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白某登录左某某的新浪微博账号,在”全部关注”中搜索”智联招聘_Add**”、”V_Ben***-柱子”、”太智联合赵**”等数十人,查看这些人的头像、基本信息等。由公证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左某某退出王某1之前登录的脉脉账号,使用手机号1391181••••登录脉脉账号,查看其”管理一度人脉”中的好友列表。依次查看”智联招聘_Add**”等数十人的头像、基本信息、职业信息等,显示与这些人新浪微博中的对应信息一致。分别给这些人发消息,均显示”对方未加入脉脉”。
继续由公证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白某登录付某某的加V新浪微博账号”gl**”,付某某将其标注为”微人脉产品负责人”,查找到”孙某某”、”郑某”、”黄某1”、”山民主义7s****”、”—快放开那****”等多人,查看这些人的头像、基本信息、教育信息、职业信息、个人标签等。由公证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付某某退出左某某刚才进入的脉脉账号,使用手机号1860115••••登录脉脉账号,查看其”管理一度人脉”中的好友列表。依次查看孙某某”、”郑某”、”黄某1”、”山民主义7s****”、”—快放开那****”等多人的头像、基本信息、职业信息等,显示与这些人新浪微博中的对应信息一致。分别给这些人发消息,均显示”对方未加入脉脉”。
微梦公司表示,经其统计,第704号公证书中,通过查询三人的脉脉账号与微博账号,共显示有”顾某某”、”Amita-y**”、”Si***_西门小惟惟惟惟惟”等100多位非脉脉用户出现在这三人的脉脉账号一度人脉中,他们的头像、工作单位等信息与对应的微博账号中的信息相同,另有”尹某某”等200多位非脉脉用户出现在这三人的脉脉账号一度人脉中,头像一致,工作单位等信息基本相同。
结合以上公证书,微梦公司进一步解释其主张的第一项至第三项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一项行为:上述非脉脉用户的头像、名称、工作单位、教育背景、个人标签等内容与这些人在新浪微博中所使用的对应信息相同或基本相同,特别是诸如”-_-**”、”Amita-y**”、”Si***_西门小惟惟惟惟惟”、”—快放开那****”等较为特别的微博昵称,难以从其他渠道获取,体现了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非法抓取、使用新浪微博的用户信息的行为。微梦公司表示,目前虽无证据直接证明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在脉脉软件中使用微博用户发布的微博内容,但通过脉脉软件对非注册用户标注的个人标签可以推定脉脉软件对微博内容也进行了抓取和使用。对于信息抓取方式,微梦公司在本案中分两次提交了其后台数据,证明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未通过OpenAPI接口获取用户的职业、教育信息,但显示通过”脉脉”、”淘友网”两个微博账号大量读取微博用户的职业和教育信息,峰值为2014年7、8月期间分别达到月访问1.6万次和9000次。微梦公司认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系通过网页或者其他途径非法抓取了相关信息。另外,微梦公司也认可本案证据无法体现双方合作结束之后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再次非法抓取新浪微博用户的相关信息。
第二项行为:脉脉软件中出现的李某某、黄某某等非脉脉用户的相关个人信息,是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通过注册用户手机通讯录中李某某、黄某某等联系人非法获取了与新浪微博用户的对应关系,并将非脉脉用户的相关信息展示到脉脉用户的一度人脉中。
第三项行为:以第20799号公证书为例,脉脉软件对其用户采用加V认证标识,与新浪微博用户的加V标注一样。
针对第四项不正当竞争行为,微梦公司提交了下列证据:
1.(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9200号公证书。其中显示,2014年8月19日,登录脉脉网站(网址为http://maimai.cn),首页下方提示:”亲爱的脉脉用户,因新浪微博近日要求交出用户数据才能继续合作,我们拒绝接受,故8月15日下午6点起,脉脉将无法使用微博账号登录。”点击该提示的详情,页面上端的新浪微博标识被加禁止符号,右侧注有:”我们认为,用户是脉脉的根基,用户隐私是脉脉必须保护的,用户数据不能成为任何交换条件。”网页中间以图文形式解释”脉脉停止微博登录的背后”。网页下端突出文字:”脉脉不禁要问1.为什么需要脉脉的用户数据?2.为什么要传输给竞品公司?3.谁来保障用户隐私?用户隐私是底线,脉脉无法接受与用户数据有关的任何要求,我们选择关闭微博登录!”
2.(201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3764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23764号公证书)。其中显示,2014年10月29日,登录DoNews网站,从原创栏目下可查找到发布时间为2014年8月17日的”脉脉遭新浪微博封杀:创业者如何同巨头共舞?”的文章,该文提到”林凡称:在脉脉公布B轮2000万美元融资消息后的当天下午,收到新浪微博开放平台的通知,新浪微博开放平台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不向其提供用户数据的回写,就会停止向脉脉提供API接口。……脉脉方面决定,关闭微博登录,停止与新浪开放平台合作。目前,脉脉上的一度、二度人脉数据主要来源于手机通讯录和新浪微博,在终止与新浪微博的合作后,脉脉将用手机号码来作为注册和登录的唯一方式。脉脉商务市场总监张伟……表示,目前脉脉注册用户为80万,通过新浪微博注册、登录的用户约占20%,停掉新浪微博合作后,这部分用户将受到一些影响。……2013年10月上线的脉脉,定位做工作版微信,发展初期依靠新浪微博平台快速发展,但逐步发展壮大后开始同微博平台产生一些利益冲突。对于此次事件,新浪微博官方回应表示,脉脉通过恶意抓取行为获得并使用了未经微博用户授权的档案数据,违反微博开放平台的开发者协议,所以停止了其使用微博开放平台的所有接口。但是脉脉则认为新浪微博别有用心……附脉脉创始人林凡微博全文:8月13日,脉脉公布了B轮2000万美元的融资。当天下午,我们收到了新浪微博开放平台的最后通牒。好一个,图穷匕见。……在脉脉新一轮投资落定时,他们终于磨刀霍霍。……”
3.(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9199号公证书。其中显示,2014年8月19日,使用三星手机下载并安装脉脉软件,打开脉脉软件出现声明:”各位脉脉的用户:我们最近接到新浪微博的通知,要求将脉脉用户的资料和关系导出给微博投资的某招聘产品使用,否则关闭微博登录权限。面对某友商的胁迫,我们决定:为保护每一个用户的隐私,放弃使用微博接入,只使用手机号登录脉脉,对给您造成的不便深表歉意。”
微梦公司认为,以上三份公证书中微博标识被加禁止符号及右侧所配文字、网页底端”脉脉不禁要问”的文字、林凡微博中使用的”图穷匕见、磨刀霍霍”等措辞以及声明内容暗示微梦公司不保护用户隐私,对其构成商业诋毁。
诉讼中,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表示,其已于2014年10月停止微梦公司诉称的第四项不正当竞争行为,于2015年2月停止微梦公司诉称的第一、二项不正当竞争行为。微梦公司表示,对于第一项行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仅停止了抓取、使用用户头像,其他信息仍在使用;认可第四项行为已经停止,但否认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提出的停止时间;否认第二项行为已停止。
本案中,微梦公司提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至迟于2014年8月之前,仍可通过二度人脉查看非脉脉好友,向陌生人提供非法获取的微博用户隐私信息。为此,微梦公司提交了(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8728号公证书,其中显示,2014年8月19日,使用手机连接公证处网络,登录脉脉网站(网址为taou.maimai.cn)下载脉脉软件,打开后使用公证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使用1391052••••的手机号登录,进入后从”人脉”栏目进入”管理一度人脉”,其中显示,脉脉用户名称旁标注有”脉脉用户”,查看非脉脉用户”谢某某”,显示有该人头像,并注明”高德软件有限公司渠道商务部”、”通讯录联系人谢某某”。在一度人脉中查看非脉脉用户”曾祎安”,显示有该人头像,注明”友录CEO”,点击进入该人详细信息页面,显示有”59人”为登录用户与”曾祎安”的”共同好友”,同时标注该人手机号、人脉圈子信息等。
在”人脉”中搜索”唐某”、”林某某”,显示有二人头像、名称,分别注明与工作单位有关信息”腾讯CDC”、”腾讯SOSO广告平台部”;二人”没有共同好友,拓展人脉才方便联系到他哦”;二人角标显示为”3度”。将”二度人脉”按公司排序,点击”百度”,出现人脉列表中查看”岳某某”的信息,该人非脉脉用户,显示有该人头像、名称,注明”百度移动互联网事业部/总经理”,”……等13个好友可帮你引荐”,此人角标显示为”2度”。使用同样的操作查看多位二度人脉中非脉脉用户,均可显示头像、名称及工作单位等信息。
使用公证处电脑,通过邮箱登录王某某的新浪微博,搜索刚才公证中涉及到的多人并查看相关用户信息,所涉用户头像与脉脉软件中显示的头像相同,名称、单位及部门信息与脉脉软件中显示的信息基本相同。
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则表示,2014年9月之前二度人脉中可能因为技术bug原因有部分信息,但之后不再有非脉脉注册用户。
四、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的抗辩理由
本案中,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承认脉脉软件的部分用户信息中来自新浪微博,但提出以下主要抗辩理由:第一,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与微梦公司非同业竞争者,不存在竞争关系。第二,脉脉软件中的用户信息来源合法,未非法抓取新浪微博用户信息。第三,新浪微博及其他应用软件早已展示用户通讯录联系人手机号与新浪微博账号的对应关系。第四,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未抄袭新浪微博加V设计。第五,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未诋毁微梦公司商誉。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结合其提交的下列证据具体说明:
(一)关于竞争关系
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表示其经营的脉脉软件与微梦公司经营的微博所属产品或服务类别不同,受众群体不同,因此其与微梦公司非同业竞争者,不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竞争关系。
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进一步指出,脉脉软件为一款移动端人脉社交应用软件,通过分析用户的通讯录数据,依托职场动态分享、人脉管理、人脉招聘、匿名职场八卦等功能帮助用户发现新朋友,并建立联系。新浪微博是一款既可用电脑客户端,也可以用移动端访问的社交媒体平台应用,供用户进行创作、分享及查询信息。同时,脉脉软件的受众群体较为固定,主要为国内在职或求职人员。微博的受众群体不固定且范围广泛,不仅有媒体机构、企业、政府等,还有普通个人、名人及社会公众人物等。
(二)脉脉软件中用户信息来源合法
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承认在双方合作期间获取新浪微博用户的职业信息、教育信息,但否认这些信息系非法抓取,亦否认在双方合作结束后从新浪微博抓取用户信息及微博内容,并明确脉脉软件中的用户信息有以下合法来源:一是依《开发者协议》与微梦公司合作,且经用户授权同意取得新浪微博用户的相关信息;二是部分用户头像来自于头像淘淘软件;三是通过协同过滤算法获得部分非脉脉用户的相关信息。
1.经协议取得。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除了提交第13983号公证书,还提交了(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48382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48382号公证书)。其中显示,2014年9月15日,进入微博开放平台网站(网址为open.weibo.com),点击网页下部的”关于微博开放平台”,介绍”网站接入”为”微连接(WeiboConnet)是微博针对第三方网站提供的社会化网络接入方案,微连接基于微博亿级用户基数和社交网络传播特性,为第三方网站提供用户身份系统及社交关系导入。””站内应用””能使你的Web类应用最快的融入微博,提升用户体验,你的应用将被用户访问到,并可深度整合微博众多推广资源及传播渠道帮助你构建高度社交特性的应用。””移动应用开放平台为第三方提供了简便的合作模式,满足了手机用户和平板电脑用户随时随地分享信息的需求。移动应用开发平台提供相关接口,以实现第三方WAP站和客户端等多种应用的接入。”选择左侧列表中”政策规范”中的”开发者协议”,显示与微梦公司提交的《开发者协议》内容一致。
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表示,其为微梦公司OpenAPI合作用户,遵守微梦公司《开发者协议》约定,根据第48382号公证书中关于微博开放平台的描述,以及第13983号公证书中可知,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已获得微梦公司有关新浪微博用户的授权接口,有权在脉脉软件中体现这些用户信息。
同时,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强调,根据《开发者协议》第2.5.1、2.5.5条约定,其收集用户信息只需经用户同意。根据《脉脉服务协议》,脉脉用户一度人脉中显示的非脉脉用户的相关信息及好友关系,均已取得用户的授权同意。为说明非脉脉用户的头像出现在脉脉软件中的情况,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提交了(2015)京中信内经证字16543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16543号公证书)。其中显示,2015年4月13日,在公证处使用淘友科技公司委托代理人携带的电脑联网,通过VPN登录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服务器,搜索手机号1381121••••,查找到用户马某某的资料。显示马某某的用户头像于2012年12月16日16时29分由用户”86017301589****”(该用户微博uid为w166387****)通过手机号为861356032••••的手机上传到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服务器。马某某为该用户手机通讯录好友。登录新浪微博,通过查询http://weibo.com/u/166387****,显示为微博用户”小浩lo**”,该人信息中,公司显示为”新浪网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互相关注的好友中有”龙某某”。
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进一步说明,在新浪微博向脉脉软件开放接口被关停前,用户通过新浪微博登录脉脉软件时,会出现”授权脉脉访问你的微博账号”字样,用户输入微博账号登录脉脉软件后,新浪微博还会提示”将允许脉脉进行以下操作:获得你的个人信息、好友关系”等,用户只有点击”授权”才可以继续操作使用脉脉软件。以新浪微博账号登录不同的应用软件时,若用户手机上并未下载新浪微博APP,则会提示”将允许XX访问你的个人信息、好友关系”;若用户手机下载有新浪微博APP,则提示”该应用将访问你的公开资料、好友信息”。因此新浪微博对脉脉软件获取好友关系和好友信息均给予明确授权。
因当前脉脉软件被关停接口,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提交了(2015)京中信内经证字21175号公证书,证明其他应用软件也存在经用户授权获得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况。该公证书显示,2015年4月22日,使用苹果手机登录AppStore下载”大众点评”、”今日头条”、”知乎”、”唱吧”、”美图秀秀”和”音悦台”应用软件,后公证申请人代理人登录自己的新浪微博账号,再通过新浪微博账号登录上述应用时,均提示有”该应用将访问你的公开资料、好友信息”。微梦公司表示通过OpenAPI合作的第三方应用因申请接口不同,能获取的新浪微博用户信息类别不同,上述提示与本案无关,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应当证明其如何获取了涉案信息。
诉讼中,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申请证人张煜出庭作证,张煜称2014年7月之前在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市场运营部门工作,之后起至今在百度公司工作;其于2013年注册新浪微博实名认证用户,向新浪微博留有工作单位、身份证、联系电话、邮箱等信息;新浪微博前端陌生人能看到其职业、学校信息,互相关注的微博用户能看到其手机号和电子邮箱信息;其于2014年1月下载脉脉软件,使用新浪微博登录,注册脉脉用户时其阅读并接受了用户许可协议,提示获取认证信息和好友关系,但具体内容记不清了。张煜表示,大概2014年7、8月份,无法使用新浪微博登录,而用手机号登录;使用新浪微博登录时,可以在脉脉软件中看到互相关注的微博好友信息,2014年7月之后,对于脉脉软件用户显示的变化,张煜表示”没注意过”。当微梦公司代理人询问其脉脉软件一度人脉中”有没有非脉脉用户”,张煜表示”不知道怎么区别是不是脉脉用户”,还表示其”不知道怎么区分一度人脉、二度人脉是否注册新浪微博”。
微梦公司提出,尽管证人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前员工,但认可证言基本属实。微梦公司强调,即使微梦公司与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存在合作关系,也无法取得职业信息和教育信息,关于证人提到对《脉脉服务协议》具体内容记不清楚的表述,说明用户是在注意力低的情况下同意的,也不能由用户对他人信息授权脉脉软件使用。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认可证人陈述符合客观事实,并指出微梦公司提及的好友信息和好友关系,对于一般人而言,要辨析二词的区别过于严苛。
另外,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还指出,脉脉用户联系方式中的手机号,或者为用户直接以手机号注册时提供,或者是用户以新浪微博账号注册时,脉脉软件要求其提供;类似于第20799、20797号公证书中脉脉软件中所显示的非脉脉用户的手机号,系公证过程中登录脉脉账号的辛某某、赵烨的手机通讯录联系人手机号,非从新浪微博中获得;脉脉软件中非脉脉用户的相关信息仅对相关注册用户显示,不向不特定的第三方显示。
2.部分脉脉用户的头像来自于头像淘淘。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表示,其经营头像淘淘软件,可以分别以QQ、新浪微博、人人网账号登录,登录后可以将用户在QQ等社交网络中的好友头像匹配到用户在头像淘淘的通讯录中,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可以将头像淘淘中的头像用于脉脉软件中。为此,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提交了下列公证书:
(1)(2015)京中信内经证字14790号公证书。其中显示,2015年3月27日,通过iTunes搜索”头像淘淘”,显示该软件开发商为淘友科技公司,更新日期显示为2014年3月26日,该软件”隐私政策”与第16542号公证书中显示的脉脉软件隐私政策内容基本一致。该软件最早版本显示于2013年3月29日发布。
进入淘友网(网址为www.taou.com),首页显著页面为脉脉软件宣传下载内容,下方有”头像淘淘”软件下载图标,点击”头像淘淘”图标,进入页面为该软件下载页面。
(2)(2015)京中信内经证字14788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2015年3月27日,淘友科技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监督下首先查看其持有的手机本机号码,后通过AppStore搜索下载并安装”头像淘淘”应用软件。该代理人使用其新浪微博账号liao1****@sina.com登录”头像淘淘”应用软件,再使用”头像淘淘”软件导入其QQ账号”2595****”的头像、导入其人人网账号为tale****@gmail.com的头像。随后,该代理人使用”头像淘淘”软件绑定手机号139111••••。
微梦公司表示,头像淘淘软件中的头像主要也来自新浪微博,仍然是对新浪微博中用户信息的非法使用。
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还表示,有许多新浪微博用户头像并未显示在脉脉软件中,为此提交了(2015)京中信内经证字16544号公证书。其中显示,2015年4月13日,进入新浪微博网站,通过账号登录后,在搜索栏中分别输入”汪某”、”判某”、”尚某某”、”袁某某”等人,进入对应人员的微博页面,这些人员头像左下角均有加V标识。使用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手机,查看本机号码为1851385****,使用该手机号登录脉脉软件,进入”管理一度人脉”,查找上述四人,显示这些人在脉脉软件中均没有头像显示。
3.通过协同过滤算法取得。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指出,虽然微梦公司通过公证书列举了几百个用户的相关信息相同,但有更多用户在脉脉软件中的信息与在微博中的信息不同。
部分用户在脉脉软件中的职业信息、标签信息与微博中对应人物的相关信息不一致,就是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采用协同过滤算法计算得来的。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对此举例说明:
关于职业信息:”马某某”在脉脉软件中显示为”人人网(北京)”,在微博中注明”去哪儿网、新浪网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人人网”;”-_-**”在脉脉软件中显示为”北京友录在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微博中注明”北京友录在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ACAA教育集团、YOULU”;”太智联合赵**”在脉脉软件中显示为”太智联合董事长”,在微博中注明”太智联合、锡恩咨询、智联招聘、太和顾问”;”孙某某”在脉脉软件中显示为”新浪网技术(中国)有限公司手机微博产品经理”,在微博中注明”新浪网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微软亚洲研究院”。
关于标签信息:”牛某”在脉脉软件中显示为”LAMP、NBA球迷、PHP、phper、互联网、产品经理、产品设计、减肥、单板滑雪”,在微博中注明”机器人、设计师、游泳、发型控、减肥、高尔夫6、单板滑冰、NBA球迷、胡子、phper”;”马某某”在脉脉软件中显示为”DBA、PHP、RIA、SNS、UGC、三国杀、互联网、互联网产品经理、产品”,在微博中注明为”台球、三国杀、旅行、听歌、写作、射手座O型血、产品、SNS”。
同时,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在诉讼中还表示,新浪微博关闭接口之后,因脉脉软件有超过500万用户,相关用户信息主要来自用户自己填写;其花了一个月时间将脉脉软件中一度人脉的职业信息、教育信息和用户自定义标签数据来源从新浪微博改为协同过滤算法获得;对于此前获得的新浪微博信息,”原始记录还在,但是没用在前端”;此后还清理了来自新浪微博的用户头像、名称,从2014年9月起至2015年2月最终完成信息替换。当然,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也认可个性化很强的信息较难计算出来。
4.”脉脉”、”淘友网”两个微博账号的行为系作为普通用户的访问行为,非抓取用户数据行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为此提交了第21295号公证书显示,2015年4月24日,公证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李某在公证人员监督下登录新浪微博”淘友网”及”脉脉”账号,其中显示这两个账号粉丝数分别为23151、31464。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指出,由于粉丝量大,微博正常的维护、粉丝的行为都会显示该账号的频繁访问。
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坚持其未使用爬虫抓取微博用户数据,并提交了有关”网络爬虫”的网页打印件,证明爬虫可以按秒为单位大量抓取网页内容,微梦公司提交微博后台显示的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两个微博账号的访问量不符合爬虫抓取情形。微梦公司认可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关于网络爬虫的意见,但表示其仅是以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的两个微博账号为例,证明可以通过微博账号抓取新浪微博的用户信息,微梦公司无法知晓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采用什么账号实施了用户数据的抓取行为。
(三)将用户通讯录联系人手机号与新浪微博账号的对应关系予以展示属于行业惯例
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承认其无法掌握新浪微博用户的手机号,其是获得了微梦公司关于好友关系的授权,并通过协同过滤算法等技术手段对脉脉注册用户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与此联系人的新浪微博账号名称、邮箱进行匹配,获得二者对应关系,并将未加入脉脉软件的新浪微博用户显示在一度人脉里,引导已注册用户邀请通讯录中的好友注册脉脉账号。
关于好友关系授权,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提交了(2015)京中信内经证字14789号公证书,表示因脉脉软件接口被关停,可以其他应用软件被授权好友关系情况类比,如下载”足记FotoPlace”App应用软件,在使用新浪微博账号登录时出现提示:”授权足记访问你的微博账号”、”将允许足记FotoPlace进行以下操作:获得你的个人信息、好友关系……”使用新浪微博账号登录”遇见”应用软件时,亦出现上述相同提示。当然,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在庭审中也自认新浪微博提供给第三方应用的好友关系与微梦公司主张的第二项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对应关系”确实无关”。
关于通过协同过滤算法计算对应关系,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表示,如有脉脉用户在新浪微博、手机通讯录中都有一名字相同的好友,算法会认为这两人为同一人,就能进行匹配;一个用户的数据可能还不够准确,把所有用户的通讯录数据和新浪微博好友数据进行分析匹配,能提高通讯录联系人和微博用户相对应的准确率。
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强调,此种对应关系的展示为行业惯例,并指出新浪微博也允许用户上传用户手机通讯录,也可以通过通讯录手机号匹配微博用户,而且,新浪微博还向ios系统提供了用户通讯录接口。同时,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还表示新浪微博及其他应用均展示有此种对应关系,也展示有二度人脉、陌生人头像、职业信息、教育信息等内容,另外,微人脉软件也同样允许使用通讯录联系人与新浪微博的对应关系在一度人脉中予以展示。
为此,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提交了下列证据:
1.(2015)京中信内经证字21390号公证书。2015年4月30日,公证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李某使用自己持有的苹果手机,首先修改手机通讯录中部分联系人名称。后进入李某个人微博账号,通过”发现”中”找人”栏目下的”通讯录好友关注”;进入后页面显示”找到通讯录中的微博好友”,并提示”通讯录中信息仅用于查找好友并会得到严格保密”,点击”启用”;出现的页面为”通讯录好友”列表,并提示”他们也在玩微博,赶快关注吧”,列表中的通讯录好友均显示有微博头像及微博昵称,名称为手机通讯录联系人名称,亦体现有刚修改的用户名称。点击其中的通讯录联系人,直接进入此人的新浪微博页面。
返回手机”设置”,点击其中的”新浪微博”,显示有李某的新浪微博ID,”更新通讯录”下方有提示:”新浪微博将使用您通讯录中的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来将新浪微博昵称和照片添加到您的联系人名片中”,下方提供用户是否允许的按钮。该按钮默认允许。点击”更新通讯录”,完成后显示”已更新107个联系人信息”。回到手机通讯录查看,其中的部分新浪微博用户则增加了”新浪微博”栏,其中显示有该联系人微博名称,点击后跳转进入该人的新浪微博页面。
使用该手机登录李某的微信,通过”通讯录”添加好友,可以通过QQ或手机通讯录添加好友,点击”添加手机联系人”,进入的页面提示要上传通讯录的手机号、”上传你的手机通讯录,如果你的手机通讯录中有朋友注册了微信,系统会通知你”,点击”上传通讯录找朋友”按钮,显示手机通讯录中的微信用户,并注明微信昵称,非微信好友在右侧显示有”添加”按钮,微信好友在右侧显示”已添加”。
退出微信,通过微博登录人脉通,”搜人脉”栏目下有”好友”、”人脉”等,随机查看”好友”中的联系人,均显示有人脉通ID,查看”人脉”,用户列表显示相关个人的头像、名称、工作单位等职业信息,部分栏目提示”成为商业人脉后才能查看”,李某表示其中的联系人其不认识,人脉通的”好友”就是一度人脉的展示。
退出人脉通,通过微博登录得脉,在”搜索”栏目下选择”新鲜人脉”,出现用户列表显示有个人头像、名称、工作单位、职务,部分用户标注有地点;顶端搜索栏中灰色的搜索建议为”可搜索得脉号/人名/公司/职位等关键字”,随意点击进入,可显示该人的得脉号及相关个人信息。得脉联系人分为一度人脉和”二度人脉”,点击一度人脉,进入”我的圈子”,显示分”通讯录联系人”和”得脉联系人”;点击”通讯录联系人”,随意点击列表中的林凡等人,进入这些联系人的得脉账号页面,显示有其得脉号及其他个人信息。李某表示其不认识这些”新鲜人脉”中的联系人,这可视为得脉的二度人脉。
进入会会软件,点击其中推荐的一些陌生人,显示有这些人的个人标签等信息。进入陌陌软件,在”附近”中查找一些陌生人,能显示这些人的陌陌号及个人信息,亦能将通讯录联系人中的陌陌用户添加为陌陌好友。再进入猎聘软件,显示有”我的好友”,”我的好友的朋友”,进入”我的好友的朋友”列表,点击其中的”汪某”,显示有该人的头像、名称、职业信息等,”她的动态”处显示”TA已设置仅对一度好友可见”。
2.(2015)京中信内经证字21389号公证书。2015年4月30日,公证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李某登录自己的新浪微博账号,在页面右下方”会员专区”中显示有”widi_**”及头像,点击名称进入后显示此人的微博页面,在左下方”微关系”中点击”查看更多”,显示该人的基本信息、工作信息、教育信息、标签信息等。每次刷新”会员专区”,出现其他微博用户。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表示,新浪微博也有人脉分组,即”关注”、”粉丝”、”好友关注”、”会员专区”等,也向微博用户展示陌生人的头像、职业信息、教育信息、标签信息等内容。
3.(2015)京中信内经证字21391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21391号公证书)。2015年4月30日,公证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李某在公证人员监督下使用自己的手机查看本机号码,登录其新浪微博账号,通过微博账号登录微人脉,”找人”栏目下有”发现二度人脉”、”您的人脉”列表。其中,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凡出现在二度人脉中。设置允许微人脉访问手机通讯录。在”更多”中点击”设置”,”导入通讯录”。随后再查看微人脉账号下”您的人脉”,出现部分通讯录联系人,主要显示有这些人的新浪微博头像、职业信息、标签信息,其中包括”**Louis”,单位显示为”搜狐”。可通过点击联系方式中的微博名称直接跳转进入该人的新浪微博页面。返回查看李某的微人脉个人信息页面,其中提示可升级为高级会员,”升级成为VIP,所有会员任联系”,并列举可购买月卡、季卡、半年卡等。
微梦公司承认其与苹果公司有合作,在ios系统中内置有微博设置接口,但该接口由微博运营,在用户对手机”设置”中的新浪微博”更新通讯录”时,会有用户允许与否的按钮;该设置与Twitter与ios合作的显示方式相同。微梦公司还提交网页及手机客户端页面截屏显示,新浪微博在”隐私设置”中提供禁止他人通过手机号、电子邮件查找到其微博账号的设置。类似的设置也存在于微信客户端软件。微人脉软件中二度人脉仅显示微人脉注册用户;猎聘、会会、得脉软件则给用户选择是否允许该软件访问用户的通讯录,人脉列表中也只显示注册用户。人脉通软件提供禁止他人通过手机号、邮箱找到为人脉通账号的设置,且人脉列表中仅显示注册用户。
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对微梦公司提交的上述有关微博和微信页面打印件真实性认可,但否认其他应用程序打印件的真实性,并指出第21391号公证书中微人脉应用中一度人脉显示的”**Louis”和二度人脉显示的林凡均非微人脉用户。微梦公司则提出微人脉并未标注是否为注册用户。
(四)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未抄袭新浪微博加V设计
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提出,微梦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实名认证用户的加V设计存在独占的合法权利,且脉脉软件中的加V设计与新浪微博的加V设计在外观上不同。同时,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明确表示,”脉脉”有自己独立且完备的实名认证体系,申请实名认证的用户必须经过三名已经实名认证过的加V用户认证,并经”脉脉”审核通过后才会被实名认证为加V用户;”脉脉”中实名认证的用户不一定在新浪微博中实名认证,新浪微博中实名认证的用户在”脉脉”中不一定实名认证。为此,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提交了(2015)京中信内经证字14791号公证书展示脉脉用户获取加V的流程。
微梦公司指出,其指控的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系加V形式和加V状态,非加V流程。
(五)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未诋毁微梦公司商誉
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表示,其在网站及新闻稿中所称内容都有事实根据,非捏造污蔑,微梦公司是为了其关联公司的利益才与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终止合作。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提交了下列证据:
1.(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48383号公证书。其中显示,2014年9月15日,通过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微人脉(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曾祎安,该公司投资人为微博英才(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博英才公司),而微博英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为曾祎安,投资人有曾祎安、微梦公司等。
2.(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48388号公证书。其中显示,2014年9月15日,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凡持有自己的手机,进入微信页面,查询与”曾祎安Zany”的微信记录,显示”曾祎安Zany”于2014年7月31日表示:”微博定制了新的用户资料和关系使用办法,脉脉需要把用户完善后的Profile和用户关系回写给微博,才能继续使用微博登录和用户数据。这个工作由我(微招聘)这边来做,后面咱们需要对接一下……下周要完成数据对接,否则会停止数据登录。”
3.(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48387号公证书。其中显示,2014年9月15日,登录林凡的新浪微博账号,”查看私信”,查看与”indigo”的对话,其中显示于2012年12月,林凡向其申请微博分组的高级接口,2014年7月31日,林凡询问:”今天下午我们脉脉的微博接口突然被关停了,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我们并没有违规使用接口啊?”该人回复:”执行有些问题,很快恢复”。不久,林凡回复:”已恢复,非常感谢!”。查看indigo的微博页面,简介为”indigoisadigitalmirror
of芦义”,公司注明”新浪网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再次登录林凡的邮箱,有两封weibo_app@vip.sina.com于8月13日、8月5日发出的星标邮件。其中,8月5日的邮件提到:”根据用户举报,您的应用(脉脉)在其产品中使用了未经授权的微博用户数据,请您在3日内删除;我们只授权有资质的第三方使用通过OpenAPI调用的数据,否则3日后我们会停止您的全部接口,并保留起诉的权利。”8月13日的邮件提到:”请您在本周五前移除非微博授权用户的档案数据,或者联系我们的官方合作伙伴‘微人脉’,确定微博职业数据使用的合作关系;否则我们将在本周六前停止脉脉的应用授权接口使用。”登录微博开放平台网站,进入淘友网应用,显示脉脉软件”接口被关停”。
微梦公司承认”微人脉”涉及的公司为微梦公司关联企业,但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提及的上述内容与微梦公司本案诉称行为无关。
五、双方专家辅助人意见
针对微梦公司主张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实施的第一、二项不正当竞争行为,双方均申请专家辅助人对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发表意见,合议庭依法予以准许。微梦公司委派新浪微博研发经理李庆丰及微梦公司高级工程师张炜,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先后委派清华大学计算机系教师马少平、淘友技术公司研发总监徐俊作为各自的专家辅助人出庭。
上述专家辅助人主要就以下方面发表意见:
(一)关于新浪微博与脉脉用户注册及用户信息展示情况
张炜表示,新浪微博用户注册时,必须填写手机号或者身份证号,手机号需要验证,但身份证号没有与公安系统联网,由微梦公司自查;其他都是选填项,即使是选填项,每项至少有几千万用户会填写;新浪微博前端展示的信息为,非好友关系可以看到头像、昵称、性别、个人简介;手机号、邮箱可以选择向不特定人公开;其他信息取决于个人设置,可以选择向所有人公开还是向好友公开。李庆丰表示,用户互为好友的情况下,教育信息、职业信息都能看到。
徐俊认可张炜关于新浪微博用户信息提供和公开情况的表述,还表示新浪微博可以通过用户邮箱、手机号注册,用户注册时可以填写联系方式、工作经历、教育背景等信息。徐俊同时提出微博用户的头像、职业、教育信息默认向所有人公开,但用户个人可以修改设置选择其个人信息公开的范围。新浪微博允许用户通过手机号查找微博用户。张炜对微博用户职业、教育等信息默认向所有人公开的事实予以确认。
对于脉脉的用户注册情况:徐俊表示,脉脉与微博合作时,脉脉可以通过新浪微博注册登录,目前脉脉仅能通过用户手机号注册,手机号需要验证,注册时要求用户上传手机通讯录,用户还需要填写名字、行业和方向,其他都是选填项;如果要加好友,必须要填写公司名称等信息。用户可以填写名称、教育、职业信息等。脉脉一般不公开用户手机号,用户可以对个人信息公开范围进行设置,如”可以在一度、二度人脉公开”。脉脉对二度人脉的信息展示方式及内容属于行业惯例,其他类似的应用软件,如人脉通、猎聘等都有这种展示方式;将用户手机通讯录与新浪微博用户的对应关系进行展示也属于行业惯例,如微信等社交APP都有绑定手机通讯录的功能,新浪微博也有绑定手机通讯录的功能。
徐俊还表示,脉脉中对一度、二度、三度人脉的展示是获得登录用户的授权,没有直接获得被展示用户的授权;脉脉无法给予登录用户选择关闭非脉脉用户的手机号与微博的对应关系。
(二)脉脉与新浪微博的合作及新浪微博OpengAPI权限体系
李庆丰表示,脉脉与新浪微博基于微博开放平台的《开发者协议》进行合作,脉脉通过新浪微博获取的用户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头像、电子邮箱,不包括用户教育信息、职业信息和手机号。新浪微博禁止第三方平台通过爬虫等抓取微博用户信息,第三方仅能通过OpenAPI接口获取新浪微博中用户信息。关于新浪微博OpenAPI的权限体系,其解释有三个维度:第一是授权有效期。第二是接口调用的频次。第三是具体的接口权限,即”哪些接口可以调用”,每个接口都有普通和高级之分,每个高级接口都需要第三方单独申请,且第三方要调取用户的隐私信息,还需要经用户授权。脉脉未申请过用户高级读取接口。上述新浪微博OpenAPI政策和调用规则未出现重大修改。技术上,微梦公司的技术人员可以调整给脉脉的授权、删除数据,但微梦公司作为上市公司不会随意修改。
李庆丰还表示,微梦公司不接受没有权限的调用请求。马少平称,此种情形下只有爬虫能获取相关信息。李庆丰对此予以确认。
(三)脉脉获取用户信息的方式
马少平表示,脉脉未抓取新浪微博的用户数据,脉脉获得用户数据的来源是新浪微博的开放接口,对此,微梦公司是知情的。技术上,脉脉可以实现绕开接口,使用爬虫抓取,但容易被微梦公司发现,而且在微梦公司服务器上会留日志。微梦公司已经通过授权接口允许脉脉获取用户职业、教育、标签等信息,在用户授权后,脉脉也可以获得好友关系。若不通过接口提供用户教育等信息,可以通过爬虫获得。关于匹配问题,可以通过协同过滤算法计算。当然,马少平承认其了解微博,但未使用过脉脉软件,非脉脉注册用户。
徐俊表示,脉脉与微博合作期间,脉脉通过三种方式获取用户信息:一是通过OpenAPI获取包括头像、昵称、性别、教育和职业等信息;二是脉脉用户填写的信息;三是通过协同过滤算法获取信息。合作结束后,脉脉仅通过用户填写信息和协同过滤算法获取信息。
(四)微梦公司认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非法抓取微博用户信息的情况
李庆丰表示,其了解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在新浪微博开设有”脉脉”和”淘友网”两个账号,其发现上述账号平常每个月数据调用2000左右,但在2014年7、8月份数据调用异常,波动特别大,分别达到月1.6万、9000左右。
徐俊表示,新浪微博应该有脉脉访问时的全部日志记录,这些记录脉脉控制不了。微梦公司提交的日志记录真实,但不完整。脉脉软件确实通过OpenAPI调取了用户信息、标签、好友关系,但微梦公司未对调取好友关系提交相应的记录。根据”脉脉”、”淘友网”两个微博账号的访问记录,即使是高峰时期,也与爬虫按秒计算的获取量无法相比。2014年7、8月份,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有公共事件,互动增加是正常的,其中有许多是与获取用户信息无关的访问记录,如看消息、发消息,无法看出与爬虫有关。如果通过微博账号使用爬虫抓取微博用户资料,就需要有大量微博账号,且集中于某些数据,但微梦公司提交的日志无法说明脉脉的信息抓取行为。
当问及如果第三方软件违反微梦公司的接口授权限制,新浪微博后台是否能及时发现时,李庆丰确认”可以发现”,并表示微梦公司于2014年5、6月发现脉脉调用异常的情况,是从微博前端信息展示发现的,脉脉可以在微博主站上通过爬虫抓取信息,从微博后台未发现调用记录。李庆丰还表示,由于脉脉软件中的用户信息与微博用户信息相似度非常高,其判断脉脉软件抓取了新浪微博的用户信息;同时,新浪微博从未开放过用户手机号与微博的对应关系,脉脉所称的通过注册用户导入通讯录后进行大数据匹配,技术上是可行的,但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是违规的。
(五)双方合作结束后的处理情况
李庆丰提出,合作结束后,脉脉从新浪微博OpenAPI不能获得任何信息,但”从技术上说”,脉脉可以通过爬虫抓取微博用户信息,因为信息显示在网页上,完全禁止抓取网页中的信息从技术上很难实现,新浪微博未关停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的微博账号,脉脉可以通过其账号抓取新浪微博信息。脉脉具体采用了何种技术抓取新浪微博信息,需要脉脉自己说明。
徐俊表示,合作结束后,脉脉对之前获取的新浪微博用户信息作了以下处理:第一步,删除从新浪微博获取的非脉脉注册用户的教育、职业信息,第二步,全部删除非脉脉用户的教育、职业信息,第三步,删除前两步涉及的用户头像、昵称,第四步,删除可能从新浪微博获取的工作经历、职位信息。上述四步从2014年9月至2015年2、3月完成。
(六)关于协同过滤算法
徐俊解释,2000年左右,国外电商等互联网企业就开始使用协同过滤算法,新浪微博也在使用,比如添加好友时,会提示选择标签。脉脉是职场应用软件,将用户的好友属性作为输入源,在多份用户关系网中进行分析、计算、印证,能提高准确率。比如,一个人有300个好友,其中部分来自搜狐,部分来自清华,就会考虑该人可能是清华毕业在搜狐工作。如果搜狐好友能互联互通,上述结果可能性加大;如果清华好友不互通,该人为清华毕业的可能性较小。脉脉使用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自己研发的软件、自己购买的24核服务器实施协同过滤算法。对于协同过滤算法的数据源,在与微梦公司合作时,从微博、用户自行填写以及好友所作标签获取,在合作结束后,数据来源也包括之前从微博获取的数据,但未从新浪微博取得新的数据。
微梦公司代理人询问如何根据某人的关系网通过协同过滤算法算出某人的具体职位,徐俊表示,通过该人的关系网能算出基本的职业,然后通过工作年限,确定职位级别,有些具体职位,可以通过自己填写的信息、好友给他打的标签等算出来,准确性取决于数据源。关于个人信息数据源的来源以及准确性判断,徐俊回答不清楚。
微梦公司的专家辅助人张炜表示,其不认为能通过协同算法算出非脉脉用户的职业信息和教育信息:徐俊提到的算法,业内普遍使用,但目前互联网界不能将此算法成熟应用,要技术准确,”物料必须高质量”,”脉脉开始才百万用户,不能精准算出相关数据”,对于大公司的用户,计算的准确率会高一些,但对于小公司用户,”算不出来”,有些极端个性化的信息,也是不可能通过算法计算出。张炜承认徐俊陈述的协同过滤算法最早用在电商企业以及新浪微博也在使用的情况,但表示,新浪微博用户量达到5亿,通过协同过滤算法计算的准确率不到85%。
徐俊进一步强调,脉脉是职场应用软件,脉脉注册用户填写职业信息的比例高,其不否认脉脉软件中的部分用户数据来源于微博接口,但需要具体查询后才知道是怎么获取的;其仅”知道大体的”用于协同计算的数据,具体信息来源以及”准确度”,其”不清楚”。脉脉通过大数据进行计算是很依赖数据来源的,数据来源、算法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再现协同计算过程,但开发过程中数据会变化,不能保证计算结果一致。当问及是否有互联网应用产品的用户信息都由用户填写,再通过协同过滤算法计算得出其他用户信息的情况,徐俊表示可行,但计算结果有一定范围,”个性化很强”的信息较难算出来。
合议庭询问双方专家辅助人,若有几百万用户量,能算到何程度时,张炜表示计算准确率受来源信息的准确度、用户活跃度影响,不完全取决于信息的质量和数量,如果信息完全准确,协同过滤计算结果的准确率能增加20%。徐俊补充表示,脉脉更关注用户关系网,与总的用户量关系不大;新浪微博主要利用互粉关系,而脉脉还可以用手机号、通讯录联系人,且脉脉用户注册时必须填写公司信息。
另外,对于微梦公司代理人当庭提问通过OpengAPI能否获得登录用户好友的教育信息、脉脉未上线时如何获得几十万微博注册用户、脉脉上线时宣传的2亿人名片是如何获取以及人脉通、猎聘是否展示非注册用户信息等问题,徐俊表示不清楚。
六、其他
本案中,为证明合理费用支出,微梦公司提交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开具的金额为20万元的律师费发票。微梦公司还提交了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开具的金额为8000元的公证费发票以及为购买公证用手机花费998元的发票。
一审法院认为:
微梦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实施了四项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是非法抓取、使用新浪微博的用户信息;二是非法获取并使用脉脉用户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与新浪微博用户的对应关系;三是模仿新浪微博加V认证机制及展现方式;四是发表网络言论对其构成商业诋毁。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在否认与微梦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基础上,否认其行为对微梦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项,一是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与微梦公司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二是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的行为是否对微梦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双方竞争关系问题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通常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的经营者应具有竞争关系。本案中,微梦公司经营新浪微博,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经营脉脉软件。尽管新浪微博不仅是向用户提供创作、分享和查询信息的社交媒体平台,还是向众多第三方应用提供接口的开放平台,而脉脉软件主要是一款职场社交应用,且新浪微博分别有网页版和移动客户端软件,脉脉软件仅为移动客户端软件,但这些外在形式的不同并不影响双方都提供网络社交服务的实质。同时,双方用户群体、业务模式、经营范围都存在交叉重叠,双方在经营活动中也都涉及尽可能吸引用户注册、登录、留存用户信息,并高效安全地使用用户信息等行为,而且本案主要的争议也是针对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在脉脉软件中是否合法使用并展示新浪微博用户的相关信息等,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还以新浪微博为例进行抗辩并举证,类比说明其使用并展示用户信息的行为符合行业惯例。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对相关用户社交类信息的使用等方面存在竞争利益,具有竞争关系。
二、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的行为是否对微梦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还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该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该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本案中,微梦公司表示其主张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实施的第一、二项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通过经营脉脉软件,要求用户注册脉脉账号时上传自己的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从而非法获取该联系人与新浪微博中相关用户的对应关系,将这些人作为脉脉用户的一度人脉予以展示,并将非法抓取的该人新浪微博头像、名称(昵称)、职业信息、教育信息、个人标签等信息用于一度人脉中。微梦公司进一步表示,上述行为中非法抓取新浪微博用户的职业信息、教育信息发生于双方合作期间,其他行为均存在于双方合作期间及合作结束后。同时,微梦公司还表示,其主张的第三项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为脉脉用户名称旁显示有加V标识,体现出脉脉软件模仿新浪微博加V认证机制及展现方式;第四项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在脉脉网站、脉脉软件中发表的言论、配图以及DoNews网站原创栏目中记载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主要管理人员言论的评论文章。
因双方曾于2013年9月11日至2014年8月15日通过新浪微博OpenAPI进行合作,即双方根据新浪微博的《开发者协议》,微梦公司允许脉脉软件接入新浪微博开放平台,获取微博平台上包括用户名称、性别、头像、邮箱等相关用户信息,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将所获取的新浪微博用户信息在脉脉软件中进行展示并向用户提供新浪微博账号注册、登录入口,甚至在2013年脉脉软件上线之初,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仅提供新浪微博账号入口注册、登录脉脉账号。鉴于此背景因素,一审法院结合双方具体意见及相关证据,对微梦公司的主张作以下评述:
(一)微梦公司主张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非法抓取、使用新浪微博用户信息的行为
一审法院注意到,微梦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显示,其主张被非法抓取、非法使用的新浪微博用户信息均为非脉脉用户信息,要判断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是否非法抓取、使用这些用户信息,一审法院认为先要判断脉脉软件中的涉案非脉脉用户信息是否来自新浪微博,再根据双方合作情况判断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是否抓取、使用涉案用户信息,进而论证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对涉案信息的获取及使用行为是否合法正当。
1.关于脉脉软件中涉案非脉脉用户信息的来源。
鉴于脉脉软件上线至今,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仅与微梦公司存在合作关系,合作期间,微梦公司通过微博开放平台向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提供OpenAPI接口,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获取新浪微博用户的头像、名称、标签等信息。同时根据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所提交的第16543号公证书显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与微梦公司合作期间,有脉脉用户通过上传手机通讯录联系人将非脉脉用户但为新浪微博互粉好友的头像等资料上传到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服务器中的情况,一审法院认为,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这些信息存在其他来源,对于微梦公司提交证据显示的与所对应的新浪微博用户信息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脉脉用户一度人脉中出现的大量非脉脉用户头像、名称(昵称)、职业、教育、个人标签等信息,应认定来源于新浪微博。
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虽然承认脉脉软件中的涉案部分用户信息来自新浪微博,但提出还存在另外两个主要来源,一是部分用户头像来自头像淘淘软件,二是通过协同过滤算法取得。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为此还举证证明许多新浪微博用户的头像并未显示在脉脉软件中,并指出微梦公司提交的公证书中有部分非脉脉用户的职业信息、标签信息与新浪微博中对应用户的相关信息不一致等情况。
针对涉案用户头像来自头像淘淘软件的意见,一审法院认为,头像淘淘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的另一款客户端软件,具有允许用户通过新浪微博、QQ和人人网账号注册登录并导入这些平台账号中好友头像的功能,但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未能具体指出微梦公司诉称的脉脉软件中哪些用户头像来自于QQ或人人网账号导入的头像淘淘软件,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这些用户在QQ或人人网账号中使用的头像不同于新浪微博账号中使用的头像。因此,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辩称其非脉脉用户的头像来自头像淘淘软件,证据不足。
针对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及其专家辅助人专门强调使用协同过滤算法计算用户信息,以及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指出的脉脉软件与新浪微博中相关个人信息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一审法院认为,尽管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未能具体说明其实际采用的计算方式,但双方及专家辅助人都认可协同过滤算法计算信息的准确性取决于数据源,且”个性化很强的信息较难计算出来”。因此,一审法院分析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使用协同过滤算法的数据源与本案证据所显示出的计算结果准确性之间的关系,据此判断涉案非脉脉用户信息系通过协同过滤算法获取的可能性。
关于数据源,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及其专家辅助人陈述,双方合作期间,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使用脉脉用户自行填写的信息、新浪微博用户信息及微博好友所作标签信息作为数据源进行计算;合作终止后,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既逐步清理非脉脉用户来自新浪微博的相关信息,并最终于2015年2、3月删除完毕,又承认也使用之前从新浪微博获取的用户数据进行计算。同时,根据第23764号公证书中DoNews网站刊载文章中提及的数据,脉脉软件于2014年8月的注册用户量为80万,其中通过新浪微博注册登录的用户约占20%,而在诉讼中表示,新浪微博关闭接口之后,脉脉软件用户超过500万。可见,在数据源问题上,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对脉脉用户数量及与微梦公司合作终止后用于计算的数据源内容的陈述存在矛盾,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的专家辅助人还表示其对”个人信息数据源的来源”不清楚,而微梦公司的专家辅助人则提出,”脉脉开始才百万用户,不能精准算出相关数据”。
关于准确性,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专家辅助人表示,若互联网应用产品都由注册用户填写,再使用协同过滤算法计算其他用户信息时,计算结果有一定范围,”个性化很强”的信息较难算出来。当问及如何根据某人的人脉关系网使用协同过滤算法计算出该人的具体职位,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的专家辅助人表示能通过关系网算出基本的职业,再通过工作年限确定职位级别,有些具体职位可以通过该人自己填写的信息、好友给其所作标签等算出来。微梦公司的专家辅助人则提出,新浪微博用户量达到5亿,通过协同过滤算法计算的准确率不到85%。一审法院注意到,微梦公司主张脉脉软件使用的新浪微博用户信息均针对非脉脉用户,不存在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专家辅助人说明的计算某人具体职位可使用用户自行填写信息及好友所作标签的情况。另外,以第704号公证书显示内容为例,三位脉脉注册用户通过上传其个人手机通讯录联系人,在一度人脉中共显示有300多位非脉脉用户,且这些人的头像、名称、职业、标签等信息与他们新浪微博中的用户信息基本相同,准确性远超过双方专家辅助人陈述的比例。且诸如”-_-**”、”Amita-y**”、”Si***_西门小惟惟惟惟惟”、”—快放开那****”等较为特别的微博昵称,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未能解释如何能通过协同过滤算法获得。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证据证明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用于协同过滤计算的数据源在数量及质量没有充分可靠保证的情况下,能计算出本案证据所显示的超出双方专家辅助人确认的准确率,不合常理。因此,涉案非脉脉用户的信息来源于协同过滤计算取得的意见,缺乏现实可能性,一审法院对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此项主张不予支持。尽管存在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指出的第704号公证书中有少量非脉脉用户信息与该人在新浪微博中对应的职业、标签信息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一审法院认为,不排除因该公证书取证时间在双方合作结束之后,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认可在双方合作后即无法获取新浪微博用户信息,从而无法更新此前获取信息所致,即使这些少量信息确实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通过协同过滤算法获取,协同过滤算法计算出不准确信息的情况,不能当然推定其他信息系协同过滤算法计算出的准确信息,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提出的有更多非脉脉用户信息与微博用户信息不同的情况。且综合一审法院前述分析意见,一审法院根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涉案非脉脉用户信息来自于新浪微博。
2.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获取并使用涉案新浪微博用户信息的行为是否合法正当。
本案中,双方对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获取并使用涉案新浪微博用户信息的具体事实存在争议,亦对获取并使用涉案新浪微博用户信息行为的合法正当性发生争议,对这两方面争议,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虽然本案证据取证时间为双方合作结束后,但是微梦公司在本案中既主张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在双方合作期间大量抓取、使用新浪微博用户的职业信息、教育信息,又主张在双方合作结束后大量抓取、使用新浪微博用户的头像、名称、职业、教育等信息以及用户微博内容。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承认其在双方合作期间从微博开放平台获取了新浪微博用户的职业信息、教育信息,但否认微梦公司主张的获取方式,亦否认在双方合作结束后从新浪微博抓取并继续使用用户信息及微博内容,并坚持认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对涉案新浪微博用户信息的获取和使用行为正当合法。一审法院对双方以上争议分别从合作期间与合作结束后两个阶段进行分析:
关于合作期间的争议:微梦公司在本案中表示,包括获取职业信息、教育信息在内的高级接口需要申请。结合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提交的第13983号公证书中显示的职业信息、教育信息接口访问级别标注为”高级接口(需要授权)”,微梦公司专家辅助人对新浪微博OpenAPI权限体系的解释,以及双方专家辅助人确认新浪微博用户可以设置个人职业信息、教育信息公开的范围等情节,一审法院认为,正常情况下,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需要通过OpenAPI申请相应接口才能获取新浪微博用户的职业信息、教育信息。微梦公司表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申请过关系备注高级接口,未申请包括职业信息、教育信息等其他高级接口。
针对本案证据显示的脉脉软件中存在大量新浪微博用户的职业信息、教育信息的情况,微梦公司虽然承认其后台未查询到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通过OpenAPI接口获取用户职业信息、教育信息的记录,但表示查询到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通过”脉脉”、”淘友网”两个微博账号在双方合作期间大量读取微博用户的相关信息,故微梦公司推断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系使用爬虫技术通过网页或其他途径非法抓取了新浪微博用户的相关信息。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对此予以否认,坚持认为其两个微博账号的行为系作为普通用户的访问行为,非抓取数据行为,与网络爬虫按秒为单位大量抓取网页内容的效率不可比。一审法院注意到,微梦公司提交后台记录所显示的”脉脉”、”淘友网”两个微博账号的访问频次,2014年7、8月份峰值达到月1.6万次和9000次,平常每月访问频次稳定在2000次左右。针对此数据显示情况及双方专家辅助人对于网络爬虫技术的意见,一审法院认为脉脉软件中呈现出的大量新浪微博用户的职业信息、教育信息,仅凭”脉脉”、”淘友网”两个微博账号通过新浪微博页面进行访问抓取,在通常情况下确实难以完成。
当然,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承认其申请过微博开放平台的5个接口中没有教育、职业信息接口,只是发现直接可以用”就用了”,以为双方为”合作级别就可以用”。一审法院认为,不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采取何种技术措施,都能认定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在双方合作期间存在抓取涉案新浪微博用户职业信息、教育信息的行为。
关于合作结束后的争议:双方合作结束后,微梦公司关闭向脉脉软件的OpenAPI接口。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双方合作期间,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有权通过OpenAPI接口获取新浪微博用户的头像、名称、标签等信息,也实际通过技术措施获得了新浪微博用户的职业信息和教育信息,在微梦公司承认其从现有证据中无法体现双方合作结束后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再次抓取新浪微博用户相关信息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为微梦公司提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在双方合作结束后仍抓取新浪微博用户信息的主张证据不足。
关于微梦公司提出从脉脉软件中涉案新浪微博用户的个人标签推断认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还抓取了这些用户微博内容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新浪微博用户也有个人标签,该部分内容属于双方合作期间微梦公司允许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获取的内容,在微梦公司承认其无直接证据证明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存在抓取新浪微博用户微博内容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微梦公司的此项主张,不予支持。
对于双方合作结束后对涉案新浪微博用户信息的使用行为,尽管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表示其已及时删除脉脉软件中的新浪微博用户信息,但从微梦公司提交的证据看,在双方于2014年8月合作终止后数月间,脉脉软件中仍存在大量新浪微博用户基本信息,该情形与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及其专家辅助人陈述的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分阶段删除新浪微博用户信息的情况不符,一审法院认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在双方合作结束后仍使用涉案新浪微博用户信息。
其次,一审法院结合以上分析,对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在合作期间抓取、使用涉案新浪微博用户的职业信息、教育信息以及在合作结束后使用涉案新浪微博用户的头像、名称、职业、教育等信息的行为是否合法正当进行分析。
第一,关于合法性。本案中,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表示其根据《开发者协议》、《脉脉服务协议》,合法取得新浪微博的用户信息,并获得用户授权使用信息。对此抗辩理由,一审法院认为需要分析《开发者协议》及《脉脉服务协议》中授权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在脉脉软件中使用用户信息的约定。
关于双方之间的协议:根据《开发者协议》约定,双方通过微博开放平台OpenAPI开展合作,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接受微梦公司提供的《开发者协议》。其中约定了用户数据是指用户通过微博平台提交的或因用户访问微博平台而生成的数据,用户数据是微博的商业秘密;开发者应用或服务需要收集用户数据应当符合的条件有:必须事先获得用户的同意,仅应当收集为应用程序运行及功能实现目的而必要的用户数据和用户在授权网站或开发者应用生成的数据或信息,开发者应当告知用户相关数据收集的目的、范围及使用方式,以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开发者不得收集用户的隐私信息数据及其他微梦公司认为属于敏感信息范畴的数据等。一旦开发者停止使用开放平台或微梦公司终止对开发者在微博开放平台的服务,开发者必须立即删除全部从微博平台中获得的数据。同时,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根据《开发者协议》,通过接入新浪微博OpenAPI接口获取新浪微博中的用户信息。根据微梦公司设置的OpenAPI接口权限体系,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需对调用接口的权限、频次、期限、级别等通过在线申请的方式获得。
可见,在双方合作期间,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有权出于应用程序运行及功能实现之必要目的,并事先取得用户同意,就所需要的用户信息按微博开放平台OpenAPI接口规则要求取得。但对于新浪微博用户的职业信息、教育信息,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自认并未向微梦公司申请OpenAPI接口。同时,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表示,其与微梦公司合作期间取得了微梦公司关于好友信息的明确授权,并类比举例通过新浪微博账号登录
”大众点评”、”今日头条”、”知乎”等多个应用软件,提示有”该应用将访问你的公开资料、好友信息”等。微梦公司解释不同的第三方应用与新浪微博之间有不同的合作关系,第三方应用通过实际的授权接口取得相应的好友信息,而且即使获得,也不一定会从前端展现这些信息。一审法院认为,一方面,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未进一步举证证明”大众点评”等应用软件对新浪微博用户信息的具体使用情形,仅以提示语中涉及”好友信息”不能当然认定这些应用软件所使用的”好友信息”即为新浪微博用户的职业信息、教育信息;另一方面,由于缺乏证据证明这些应用软件与新浪微博开放平台之间的合作关系及履行情况,亦不能推论这些应用软件获取的权限与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获取的权限一致。
另外,从微梦公司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间公证的脉脉软件中使用新浪微博用户信息的情况看,在双方合作终止数月后,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依然在脉脉软件中显示大量非脉脉用户的新浪微博用户头像、昵称、职业、教育、个人标签等信息。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在合作期间未根据与微梦公司的协议,申请职业信息、教育信息OpenAPI接口,即从微博开放平台获取新浪微博用户的职业信息、教育信息;在双方合作结束后,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未按协议要求及时删除相关用户信息,仍将包括新浪微博用户职业信息、教育信息在内的相关信息用于脉脉软件,该行为不符合《开发者协议》的约定。
关于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与用户之间的协议。本案中,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提交了《脉脉服务协议》,明确该协议为淘友科技公司与脉脉软件使用人之间的协议,约定”用户个人信息”为用户真实姓名、手机号码和IP地址,”第三方平台记录信息”为通过新浪微博等第三方平台注册、登录、使用脉脉软件的用户在新浪微博等第三方平台上填写、公布的全部信息。同时,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以证人张煜的证言证明用户实际授权情况。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上述协议仅能约束脉脉用户与淘友科技公司,对非脉脉用户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且,本案证人代表了用户接受应用软件格式合同时的普遍状态,即曾作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员工的证人在无法准确区分脉脉用户与非脉脉用户的情况下,却同意向脉脉软件授权好友关系,可见用户授权行为具有一定的随意性,更不能以此作为非脉脉用户的授权行为。即使在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与微梦公司合作期间,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也不能当然地依据《脉脉服务协议》收集脉脉用户在其新浪微博中可能留存的相关非脉脉用户的信息,因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还应同时遵守《开发者协议》中要求的事先获得用户同意,并按OpenAPI权限规则通过申请接口获取信息的程序性要求。况且,本案也无证据显示双方合作结束后,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在脉脉软件中使用新浪微博用户的相关信息取得了这些用户许可。故一审法院认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未取得用户许可即获取并使用涉案非脉脉用户的相关新浪微博信息。
第二,关于正当性。《开发者协议》约定了开发者可以为实现应用程序运行及功能实现目的之必要需求而收集相关用户数据。本案中,微梦公司所主张的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在合作期间非法抓取新浪微博用户的职业信息、教育信息,在合作结束后非法使用新浪微博用户包括头像、名称、职业信息、教育信息和个人标签等信息。一审法院认为,用户职业信息、教育信息具有较强的用户个人特色,不论对于新浪微博,还是脉脉软件,都不属于为程序运行和实现功能目的的必要信息,而是需要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付出努力,挖掘并积累的用户资源中的重要内容。另外,头像、昵称、职业、教育、标签等用户信息的完整使用能刻画出用户个人的生活、学习、工作等基本状态和需求,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未能在合作结束后仍使用新浪微博用户的这些信息之必要性给予合理解释,因此,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在合作期间对涉案新浪微博用户职业信息、教育信息的获取及使用行为,以及在合作结束后对涉案新浪微博用户相关信息的使用行为均缺乏正当性。
综合以上分析,根据本案证据及双方陈述,一审法院认定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在双方合作期间实施了非法抓取、使用涉案新浪微博用户职业信息、教育信息的行为;在双方合作结束之后,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非法使用涉案新浪微博的用户信息。
(二)微梦公司主张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非法获取、使用脉脉用户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与新浪微博用户对应关系的行为
微梦公司提出,脉脉软件通过注册用户的手机通讯录联系人,非法获取、使用相关联系人与新浪微博用户的对应关系,将这些人展示在脉脉用户的一度人脉中。该对应关系表现为脉脉用户手机通讯录中联系人在未注册脉脉账号的情况下,因为脉脉用户上传个人手机通讯录而被准确找到该联系人对应的新浪微博账号。
对于该对应关系的获取方式,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表示其获得了微梦公司关于好友关系的授权,同时,在未使用新浪微博用户手机号的情况下,通过协同过滤算法等技术手段对脉脉用户手机通讯录与新浪微博用户名称、邮箱进行匹配,实现二者相对应。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同时表示,其将未加入脉脉的新浪微博用户显示在一度人脉里,引导已注册用户邀请通讯录中的好友注册脉脉账号,此种对应关系的展示为行业惯例。微梦公司表示尽管其未授权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使用新浪微博用户的手机号,但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为获得涉案对应关系所采用的技术措施中,若不使用用户手机号,则不可能有如此高的匹配度。
要认定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是否非法获取并展示上述对应关系,一审法院认为需要对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获取该对应关系的方式作出基本判断,同时分析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所称的行业惯例是否成立。
1.关于对应关系的获取方式。
一审法院认为可以从脉脉用户注册程序及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与微梦公司合作情况进行考虑。脉脉软件上线至今,仅能通过新浪微博账号注册登录或通过用户个人手机号注册登录,且脉脉用户需要上传手机通讯录联系人,而大量新浪微博用户也使用手机号注册登录。因此,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能掌握脉脉用户手机通讯录联系人的手机号等信息,即使该人未注册脉脉账号;微梦公司能掌握包括手机号在内的新浪微博用户信息。考虑到双方合作情况及本案证据显示出脉脉软件一度人脉中展示的对应关系的高度准确性,加之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提交的第16543号公证书所显示的通过查询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服务器中留存的非脉脉用户马某某的手机号,能直接找到上传该手机号的脉脉用户及马某某在新浪微博的账号(马某某在新浪微博中的名称实际为龙某某)的情况,一审法院认为,从常理推断,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系将用户上传的手机通讯录联系人手机号与其从新浪微博取得的用户手机号进行了匹配。
一审法院对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提出的上述抗辩理由进行分析:
第一,关于获得微梦公司的授权。一审法院认为,仅以”足记”等应用软件提示语中出现的”好友关系”,不能证明这些应用软件所取得的新浪微博开放平台授予”好友关系”的具体内容,也不能证明该”好友关系”即为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与新浪微博用户间的对应关系,无法体现与本案争议的联系。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在庭审中也自认新浪微博提供给第三方应用的好友关系与微梦公司主张的第二项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对应关系”确实无关”。
第二,关于协同过滤算法等技术手段实现的可行性。从一审法院前述对协同过滤算法运用情况的分析,本案涉及的对应关系之精准程度,在当前技术能力下显然非通过该算法可获取。通常而言,个人手机通讯录中联系人信息主要为联系人名称和手机号,少数手机用户会对其部分手机通讯录联系人添加头像、标签、邮箱等。值得一提的是,通讯录中的名称、头像、标签等信息系存储该联系人的手机用户自主添加,与该联系人实际使用在新浪微博的用户昵称等信息通常不会高度近似。在手机通讯录中存储的他人邮箱,往往系为便利工作与个人手机通讯录相关联的工作邮箱,但通常情况下新浪微博用户注册使用的邮箱为个人邮箱,二者可匹配性较差;考虑到在手机通讯录中存储个人邮箱这一情形的非普遍性,即使邮箱信息准确,要能成为匹配对应关系的基本要素,缺乏现实可能性。而将脉脉用户的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中除手机号以外的少量信息与新浪微博用户信息进行广泛精准的匹配,客观上难以实现。一审法院认为,一般情况下,只有手机号能成为支持涉案对应关系获得广泛精准匹配的基本要素。当然,不排除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还获取了类似于手机号的其他用户精准信息进行匹配,获得用户通讯录联系人与新浪微博用户之间的对应关系,一审法院认为,包括手机号在内的相关用户精准信息与新浪微博之间的对应关系,为新浪微博用户信息构成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这种对应关系也是微梦公司重要的经营利益所在,在本案缺乏充分证据证明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能从新浪微博合法获取此类精准信息的情况下,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获取涉案对应关系不具有合法性。
2.关于涉案对应关系的展示属于行业惯例。
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表示新浪微博、微信、人脉通、得脉等其他应用软件也展示涉案对应关系。一审法院认为,要成为行业惯例,通常应满足为实现产品或服务的必要功能并被该行业经营者普遍采用的情形。本案中,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承认这种对应关系的展示是为了引导脉脉用户邀请新浪微博用户加入脉脉,该行为显然属于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增加用户规模的市场行为,非必要的功能性设置。
另外,根据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提交的证据,一审法院注意到:新浪微博、微信均提供注册用户通过手机通讯录查找微博、微信好友,查询到的通讯录好友均为微博、微信注册用户,且要成为微信好友,还需要用户个人选择”添加”;人脉通用户在其”好友”栏目下看到的用户,均显示有人脉通ID,即为人脉通注册用户,且部分栏目提示”成为商业人脉后才能查看”;得脉软件一度人脉也有通讯录联系人,但都为得脉用户,即使是出现在”新鲜人脉”中注册用户不认识的人,亦为得脉用户,可以通过得脉号查询。此外,类似的设置还体现在陌陌、猎聘等软件中。可见,当前,大部分社交应用软件不论对其用户作何种分类,采取何种方案尽可能多地建立用户之间的联系,都基本遵循在应用软件中展示注册用户相关信息的规则,在提供用户手机通讯录与应用软件好友之间的关系时,也只展示手机通讯录好友中同时为应用软件用户的信息,不体现手机通讯录好友与作为登录应用软件入口的开放平台用户之间的对应关系。即便存在微人脉软件在导入用户手机通讯录后,在”您的人脉”栏目下出现非微人脉用户的新浪微博用户信息,仅此为例并不能认定获取并使用这种对应关系属于行业惯例。
根据以上分析,一审法院认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针对脉脉软件一度人脉中体现用户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与新浪微博用户对应关系的获取及使用行为没有合同依据,也缺乏正当理由。
综合一审法院对微梦公司主张的上述两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分析,一审法院认为,鉴于双方曾经存在合作关系,在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明确了解需要通过申请获得微博用户相关信息的接口权限,且合作终止后应当及时删除从新浪微博获取的用户信息的情况下,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在合作期间超出许可范围抓取并使用新浪微博用户职业信息、教育信息,并在合作终止后较长一段时间内仍然使用来自新浪微博的用户信息作为脉脉软件中非脉脉用户的相关信息;同时,非法获取并在一度人脉中展示用户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与新浪微博用户的对应关系,使大量非脉脉用户的新浪微博信息及好友关系展现在脉脉软件中,便于脉脉软件拓展自身用户群,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的行为主观故意明显。
众所周知,用户信息是互联网经营者重要的经营资源,如何展现这些用户信息也是经营活动的重要内容。同时兼具社交媒体网络平台和向第三方应用软件提供接口的开放平台身份的微梦公司,其在多年经营活动中,已经积累了数以亿计的新浪微博用户,这些用户根据自身需要及微梦公司提供的设置条件,公开、向特定人公开或不公开自己的基本信息、职业、教育、喜好等特色信息。这些用户信息不仅是支撑微梦公司作为庞大社交媒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基础,也是其向不同第三方应用软件提供平台资源的重要内容。规范、有序、安全地使用这些用户信息,是微梦公司维持并提升用户活跃度、开展正常经营活动、保持竞争优势的必要条件。本案中,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危害到新浪微博平台用户信息安全,损害了微梦公司的合法竞争利益,对微梦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微梦公司主张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模仿新浪微博加V认证机制及展现方式的行为
本案中,微梦公司指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对脉脉用户采用与新浪微博认证用户相同的加V认证标识,此种认证机制和加V形式对微梦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对此予以否认,并提出脉脉软件有自己独立且完备的实名认证体系,而微梦公司对实名认证用户的加V设计不存在独占权利。一审法院认为,加V认证机制属于业务模式范畴,同时,就本案证据所显示的对用户进行加V标注的情况,仅能体现经营者对其实名注册用户简单必要的展示方式,无法形成经营者独特的应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故一审法院对微梦公司提出的此项请求,不予支持。
(四)微梦公司主张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商业诋毁的行为
微梦公司表示,双方终止合作期间,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在脉脉网站、脉脉软件及第三方网站上发表声明,提及”因新浪微博近日要求交出用户数据才能继续合作,我们拒绝接受……我们选择关闭微博登录!”所用配图有新浪微博标识被加禁止符号,以及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凡在微博中针对微梦公司使用”图穷匕见”、”磨刀霍霍”等措辞,暗指微梦公司不保护用户隐私,上述言论构成对微梦公司的商业诋毁。
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提出其上述言论都有事实根据,并提交了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凡与曾祎安于2014年7月31日的微信记录,其中要求”脉脉需要把用户完善后的Profile和用户关系回写给微博,才能继续使用微博登录和用户数据”。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同时提交了林凡于2014年8月5日、8月13日收到的来自新浪微博的邮件,分别提到脉脉软件使用了未经授权的微博用户数据,要求在3日内删除,否则将停止授权接口,以及除了要求删除非微博用户授权数据,还给出联系新浪微博官方合作伙伴”微人脉”确定微博职业数据使用的合作关系,否则将停止给脉脉的授权接口。曾祎安为微人脉软件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微梦公司认可微人脉软件涉及的公司为其关联企业,但否认上述内容与本案争议有关。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本案认定的事实,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在经营脉脉软件过程中,存在非法抓取、使用新浪微博用户职业信息、教育信息以及通过技术手段非法获取、使用用户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与新浪微博用户对应关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一审法院认为微梦公司提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应删除脉脉软件中未经授权的新浪微博用户信息否则将终止合作,属合理要求。但微梦公司提出该要求的同时,还为关联企业要求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就微博用户的职业信息等与”微人脉”合作,以此作为终止合作的交换条件,存在较为明显的不当性。但是,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在相关声明中仅着重提及后者,在明确表态”用户隐私是底线,脉脉无法接受与用户数据有关的任何要求,我们选择关闭微博登录”的同时,对新浪微博标识添加禁止符号,突出微梦公司的不当行为,对自身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意回避、忽略,致使无法客观完整地展现双方终止合作事件本身,造成公众仅对微梦公司不保护用户隐私信息的片面认识,降低了公众对微梦公司信誉的评价。一审法院对微梦公司主张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商业诋毁,予以支持。
本案中,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表示其已于2015年2月停止微梦公司主张的第一、二项不正当竞争行为,于2014年10月停止微梦公司主张的第四项不正当竞争行为。微梦公司除了认可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已停止使用新浪微博用户头像以及停止其主张的第四项不正当竞争行为外,否认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停止了其他行为,同时不认可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提出的第四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停止时间。
三、法律责任及其他
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应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微梦公司认可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已停止使用新浪微博用户头像,停止对其发表诋毁言论,故一审法院对微梦公司要求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停止涉案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予以支持,对于微梦公司已经确认停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再判决处理。考虑到新浪微博与脉脉软件都是用户量巨大的互联网应用平台,在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通过脉脉软件所实施的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微梦公司造成较为广泛的不良影响,故一审法院对微梦公司主张的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应以适当方式予以说明澄清。关于赔偿数额,双方均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因本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微梦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或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的违法获利,一审法院考虑到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涉及的用户群体广泛、影响范围巨大、危害性显而易见,且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的过错程度明显等因素,认为应当酌定增加赔偿数额,但因本案无法体现微梦公司对预防、查明、制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有积极完善的应对措施,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扩大了危害范围,且在处理方式上还存在不当之处,经综合权衡,一审法院对微梦公司所主张的1000万元赔偿不再全部支持。对微梦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合理费用,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微梦公司提出过高的赔偿请求产生的案件受理费,不应由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全部负担。
通过本案的审理,一审法院认为还需要强调以下两方面内容:
第一,互联网时代,保护用户信息是衡量经营者行为正当性的重要依据,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尊重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内容。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宗旨在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的同时,亦明确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包括社交应用软件在内的各类互联网产品或服务之所以能迅速产生广泛影响力、形成巨大的经营规模并吸引大量投资,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网络平台能高效集聚大量用户,使”注意力经济”能最大限度发挥成效。这些用户在网络平台中的现实存在都体现为其自行填写或好友评价,并留存于网络平台中的以及由该网络平台通过相关途径获取的相关用户各类身份标签等信息,如名字、昵称、头像、性别、地域、职业、毕业学校、喜好,甚至感想见闻等。这些用户信息能为网络平台经营者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
一方面,用户信息的规模及质量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网络平台用户的活跃度,影响网络平台的吸引力,掌握更多用户信息,通常意味着拥有更大的用户规模。对于互联网经营者而言,维持已有用户并不断吸引新用户,才能推进网络平台的经营发展。另一方面,用户信息是经营者分析整理用户需求,开发特色产品和服务,提升用户体验的重要来源。这也是微梦公司在《开发者协议》中将用户信息定义为微博商业秘密的原因。
用户信息不仅体现了互联网经营者重大的竞争利益,更是消费者个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用户有权在充分表达自由意志的情况下向他人提供自己的信息或不提供信息,也有权充分了解他人使用自己信息的方式、范围,并对不合理的用户信息使用行为予以拒绝。这也是本案中多个应用软件在用户安装、启用某项功能时会出现相关提示的原因。
因此,互联网经营者不仅要合法获取用户信息,也应妥善保护并正当使用用户信息。一审法院注意到,本案中,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大量抓取、使用新浪微博用户职业信息、教育信息,但微梦公司却未能提交直接证据证明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的获取方式,存在不妥。作为拥有5亿注册用户的上市公司,多年经营新浪微博,向众多第三方应用软件提供OpenAPI接口的微梦公司,理应对微博平台上的用户信息有相对完善的规范要求、相对有效的安全使用措施以及相对成熟的技术保障能力。脉脉软件在接入新浪微博开放平台后不到一年,即达到500万用户量,一定程度上依托于新浪微博平台的支持。微梦公司在帮助第三方应用软件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应当不断提升保障用户信息安全的措施,注重自身平台用户信息的保护,更不应在发现第三方应用软件发生非法抓取使用微博用户信息的情况下,以他人利益作为交换条件,放纵不正当竞争行为。
另外,作为第三方应用软件脉脉的经营者,也应当在尊重用户知情权的基础上合法使用用户信息。本案中,仅因为有人注册为脉脉用户时向脉脉软件上传个人手机通讯录,则与该通讯录联系人相关的新浪微博用户,不论其是否为脉脉用户,都能显示在一度人脉中;通过关联该手机通讯录联系人,能将大量非脉脉用户的新浪微博用户信息展示到二度人脉中,还能通过相关技术手段,展示三度人脉;一度、二度人脉间还能提示出哪些为共同好友。一审法院认为,此种对应关系的展现,明显未考虑用户权益:一是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未在《脉脉服务协议》中充分告知脉脉用户上传通讯录的要求及后果,且脉脉用户无权选择关闭相关对应关系或展示方式;二是未考虑、亦未尊重新浪微博用户对个人微博信息是否公开、如何公开的自主意愿,使相关不愿通过手机号等方式查找到自己的新浪微博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因为某些原因成为他人通讯录联系人而暴露自己的新浪微博用户身份及信息;三是未提供脉脉用户与其一度人脉、二度人脉之间共同好友展示状态的选择,使那些不愿出现在相关人脉圈的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关联。
虽然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强调,脉脉软件中非脉脉用户的新浪微博信息仅对相关脉脉用户展示,不向不特定的第三人显示,但显然,脉脉软件中二度、三度人脉的展示方式,已能实现向不特定第三人显示的效果。一审法院认为,互联网应用软件经营者充分发挥智慧、拓展经营模式,尽可能吸引、扩大用户群的主观意愿是正当的,但不能以不经用户许可,侵害用户知情权的方式非法抓取、使用竞争对手的用户信息、用户关系。
第二,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互联网经营者应诚信经营。
本案中,双方合作期间未订立书面协议,以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在线接受微梦公司的《开发者协议》,向微博开放平台申请接口接入新浪微博平台获取新浪微博平台中的相关信息的方式开展合作。争议发生后,对于双方合作当时的协议约定及执行情况,仅能以微梦公司提交的证据为准,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提出其”很被动”,原因是微梦公司可以随意修改微博后台的接口规则要求,其无法证明争议发生前双方的合作级别及所获权限情况。一审法院注意到,根据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提交的第13983号、第21295号公证书,公证时间前后仅间隔一个月左右,但微博开放平台的脉脉软件账号下,”接口管理”权限已经发生了变化,”授权机制”由合作级别调整为普通。
当然,类似的情形同样发生在《脉脉服务协议》中,第20797号公证书与第16542号公证书所显示的协议也不完全一致,且该协议中要求用户下载、注册等行为均被视为完全了解、接受并同意遵守该协议项下的全部内容,且该协议可以由淘友科技公司单方随时修改,修改后的协议条款一经公布即替代本协议原条款,构成新协议;也约定用户通过新浪微博等第三方平台账号注册登录的,将视为用户完全了解并同意收集、统计、分析其新浪微博等第三方平台上公布的全部信息。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作为微博开放平台的微梦公司相对于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处于优势地位,而作为脉脉软件经营者的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相对于用户个人亦处于优势地位,不论是无法客观还原合作当时的合同内容以及合同履行情况,还是在格式合同中设置各种单方利益条款,甚至不考虑可能涉及的第三方用户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是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互联网经营者未能以诚信态度对待自身地位的表现。正是此种情形在当前市场竞争中存在相当程度的普遍性,才使诸如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在本案争议发生后”很被动”,也才使本案暴露出互联网企业经营活动中对用户信息保护存在普遍缺陷这一更深层次的矛盾。互联网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尊重消费者合法权益,才能获得正当合法的竞争优势和竞争利益。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在脉脉网站(网址为www.maimai.cn)首页、脉脉客户端软件首页连续四十八小时刊登声明,就本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原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一审法院将根据原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二百万元及合理费用二十万八千九百九十八元;四、驳回原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2016)京中信内经证字29807号《公证书》,用以证明1、《公证书》第15页显示:在用户注册新浪微博账号时,微梦公司与微博用户达成的《微博服务使用协议》第6.2约定:”保护用户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是微梦公司的一项基本政策,微梦公司保证不会将单个用户的注册资料及用户在使用微博服务时存储在微梦公司的非公开内容用于任何非法的用途,且保证将单个用户的注册资料进行商业上的利用时应事先获得用户的同意,但下列情况除外:……6.2.4用户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2、《公证书》第20页显示:新浪微博对用户的《微博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明确载明,”未经您本人允许,微博不会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您的个人信息,下列情形除外:1)微博已经取得您或您监护人的授权;……4)根据您与微博相关服务条款、应用许可使用协议的约定;……”3、微梦公司在其与微博用户的《微博服务使用协议》、《微博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中明确约定可以无需征得用户同意即将其公开的个人信息作为商业使用并向第三方披露。
二审期间,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的专家辅助人徐俊(淘友技术公司技术总监),被上诉人微梦公司的专家辅助人李庆峰(微梦公司研发总监)出庭就相关专业问题分别陈述意见如下:
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的专家辅助人徐俊认为,互联网数据取得的方式从技术上讲可分为抓取和获取两种方式。通常意义上的”数据抓取”是指搜索引擎未经数据方授权,通过爬虫(spider)程序进行的,需要自行分析网页上的非结构化数据,并会在数据方的网页服务器的相关日志中体现访问记录的互联网技术行为;而”数据获取”(开放平台接口)是经过数据方授权后,根据不同的数据需求,调用数据方提供的不同接口获取结构化数据的互联网技术行为。徐俊指出抓取数据和接口获取数据的最大区别在于数据方是否授权并知晓,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获得数据均会在数据方留下相关印记。通过新浪账号在前台逐一读取用户信息的方法,虽然理论上可以操作,但在短时间内无法读取大量用户信息,不具有现实操作性。OpenAPI的数据提供方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根据应用软件开发者的权限级别,对其获取用户相关信息的权限进行严格控制。
被上诉人微梦公司的专家辅助人李庆丰认为,OpenAPI是网站把服务接口开发出去用于第三方,OpenAPI是第三方合法获取数据的唯一途径。从技术上讲,数据还可以通过爬虫方式抓取或者通过建立大量微博账户,模拟正常用户行为在网页主站、无线客户端等进行信息抓取或者购买大量IP来伪造调用IP来源,通过伪造为正常用户的请求等手段实现信息抓取。通过前述方式抓取信息无法判断抓取方亦无法区分是如何抓取的。新浪微博基于Robot协议禁止网络爬虫抓取信息。OpenAPI的授权有效期、调用频次、接口调用高级权限均需要单独申请,后台有相关的记录日志,会统一记录到信息系统部。目前没有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相关的申请通过记录。OpenAPI的记录和爬虫记录均无法看到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的访问记录,亦无法看到其通过自己的账号访问的记录,但不排除使用其他账号进行访问并获得数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双方专家辅助人意见、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庭审中,本案按照一焦点一查明一辩论的方式进行审理,为实现诉辩审相一致,本院将围绕以下焦点问题结合查明事实和辩论意见具体分析如下:一、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获取、使用新浪微博用户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二、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获取、使用脉脉用户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与新浪微博用户对应关系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三、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是否对被上诉人微梦公司实施了商业诋毁行为;四、一审判决有关民事责任的确定是否适当。
一、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获取、使用新浪微博用户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针对该焦点问题,二审期间,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认为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理由如下:(一)其在与被上诉人微梦公司合作期间取得并使用新浪微博用户的职业信息、教育信息系通过OpenAPI接口,获得及使用合法;获取并使用用户的职业信息、教育信息正是脉脉作为职场社交软件最核心的功能之一,脉脉软件获取并使用用户的职业信息、教育信息属于为程序运行和实现功能之必要目的,符合《开发者协议》的约定,具有正当性。(二)获取并使用非脉脉用户的新浪微博信息具有合法性,并未违反《开发者协议》或《脉脉服务协议》之约定。同时,就非脉脉用户相关信息的权利主张,应当由用户提出,微梦公司作为原告并不适格。(三)在合作结束后,其已按照《开发者协议》的约定删除从新浪微博获取的相关用户信息,并不存在合作结束后非法使用新浪微博用户信息的行为,且数据清理过程中尽到了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并体现出诚信原则,不存在违反《开发者协议》的情形。针对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的前述述上诉理由,本院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论述:
(一)关于合作期间,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获取脉脉用户中新浪微博的职业信息、教育信息的方式问题
诉讼中,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主张其获得新浪微博OpenAPI”合作级”频次授权后就可以直接读取新浪微博用户的职业信息和教育信息,亦认可其并没有就获得读取职业信息和教育信息的权限单独提交申请。被上诉人微梦公司主张上诉人为普通用户,可以获得新浪微博用户的ID头像、好友关系(无好友信息)、标签、性别,但其通过OpenAPI接口无法直接获得新浪微博的职业信息和教育信息。
二审庭审中,双方的专家辅助人均认可在互联网中取得数据信息的方式一般可以分为两种,即经合法授权后的获取和通过爬虫技术手段的抓取,这两种取得数据信息的方式均会在数据方的后台留下日志。
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在庭审中称其获取新浪微博用户的职业信息和教育信息是履行《开发者协议》的行为,不需要绕开OpenAPI即可获取。上诉人的专家辅助人徐俊进一步解释了上诉人如何通过Open
API获取新浪微博的用户信息。新浪微博开放平台对第三方开发者获取不同信息有不同的授权接口,其中主要有以下5个接口:(1)http://open.weibo.com/wiki/Users/show根据用户ID获取用户信息;(2)http://open.weibo.com/wiki/2/account/profile/career
获取用户职业信息;(3)http://open.weibo.com/wiki/2/account/profile/education
获取用户教育信息;(4)http://open.weibo.com/wiki/2/tags
获取用户标签信息;(5)http://open.weibo.com/wiki/2/friendship/friends/bilateral/ids
获取用户好友关系。
上述接口是新浪微博授权脉脉获取新浪微博用户资料的接口,其中头像信息、职业信息、教育信息、标签信息都可以通过上述接口获取。用户授权后,接口使用者可以通过该用户的授权,获取用户好友关系。因此,如果脉脉获取相关用户的信息没有超出上述接口的具体授权,就没有超出OpenAPI接口范围获取用户信息。同时,新浪微博给予上述接口的具体授权,当然表示其同意脉脉从OpenAPI接口范围获取信息。
被上诉人微梦公司在庭审中主张,新浪微博作为信息开放平台,通过与第三方应用签订协议向其提供OpenAPI接口,第三方应用在经过用户授权的前提下,可通过该接口获取用户信息。Open
API是第三方应用从新浪微博获取用户信息的唯一合法途径,任何其他形式的数据抓取行为都是被禁止的。在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与被上诉人微梦公司的合作期间内,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在其运营的脉脉中使用的新浪微博用户的职业信息及教育信息是无法通过OpenAPI获取的,因为上诉人在OpenAPI”合作级”中没有获得属于”高级”内容的职业信息及教育信息的权限。被上诉人的专家辅助人李庆丰进一步解释了脉脉在合作期间内的接口情况(见表一):
新浪微博向脉脉开放的接口名称脉脉能够实施的权限
微博普通读取接口查看用户的微博列表及微博内容信息接口
微博普通写入接口用户的发表微博,转发微博,删除微博接口
用户普通读取接口用户的信息获取接口,可以读取到用户的头像、昵称等信息,但无法读取到用户较为隐私的高级信息内容,比如:用户的职业,教育信息等
复合关系普通读取接口用户的共同关注,双向关系等关系信息接口
关系备注高级接口用户对关注用户的备注信息的读取和更新接口
账户普通读取接口用户账号相关的操作设置相关接口:包括是否允许评论,是否可以发私信等具体设置情况,不包含具体的信息内容
账户普通写入接口结束当前登录状态接口,主要应用于widget等web应用场景
收藏普通读取接口收藏微博列表或内容的读取接口
收藏普通写入接口收藏微博写入接口,包括收藏一条微博,给收藏微博加标签,删除一条收藏等
话题普通读取接口获取用户关注的相关话题的微博列表接口
话题普通写入接口用户关注相关话题的接口
标签普通读取接口获取用户标签的接口
标签普通写入接口为用户添加标签的接口
注册普通读取接口注册时验证昵称是否可用
搜索联想普通接口微博或用户的搜索时关键词联想接口
推荐普通读取接口获取用户或微博的推荐相关接口
推荐普通写入接口针对推荐读取接口的用户反馈接口,反馈推荐的内容不感兴趣
提醒普通读取接口获取用户的提醒数,包括未读微博数,评论数,新粉丝数等
短链转换普通接口将一个url转换为微博短域名url,或反向查询的接口
短链数据普通接口获取指定短链相关的数据内容接口,包括短链的被分享数,被评论数等
表一
被上诉人微梦公司称,由表一可见,在合作期间内脉脉无法获得新浪微博用户的教育信息和职业信息。具体而言,新浪微博OpenAPI的权限体系有三个维度:授权有效期权限、调用频次权限、接口权限。分别有普通、高级区分。前两个权限与接口权限是独立无关的,并且每类高级接口权限都需要第三方应用单独进行申请,均会有相关操作日志记录。高级接口权限包括用户的隐私信息,如:职业信息接口,教育信息接口等。应用获取相关高级接口权限后,仍需要在用户授权情况下才能调用获取。在2014年,users/show接口可以支持传入其他UID来获取用户信息,但这个users/show接口是普通用户信息接口,不支持获取用户的职业、教育信息;同时,高级用户信息接口(profile/career和profile/education)可以获取他人的职业、教育信息,但这些高级接口需要单独进行申请,并通过平台的严格审核后才能调用。脉脉拥有的接口权限不含有”用户高级读取权限”,即没有获取用户职业信息、教育信息的接口权限。脉脉之前所有的调取频率的高级账户,新浪微博于2015年4月3日统一对外网账户的相关信息进行了调整,并不针对脉脉。因此,第三方应用脉脉只有普通用户信息接口权限,无高级用户信息接口权限,从其授权的OpenAPI接口渠道无法获取微博用户的职业信息、教育信息,被上诉人微梦公司称其有合理理由相信,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使用了OpenAPI以外的非法手段抓取新浪微博用户的职业信息和教育信息。
对此,本院认为:
第一,关于OpenAPI的基本情况
Open
API即开放API(ApplicationProgrammingInterface,应用编程接口),是服务型网站常见的一种应用,网站的服务商将自己的网站服务封装成一系列API开放出去,供第三方开发者使用,这种行为称作开放网站的API,所开放的API被称作Open
API。OpenAPI是互联网新的应用开发模式,这种网络应用开发模式能够更好的发挥数据资源价值,实现开放平台方和第三方应用方之间的合作共赢。OpenAPI通过《开发者协议》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亦通过该协议来实现保护用户数据信息。OpenAPI的权限控制和安全权限控制由OpenAPI的提供方通过技术手段来控制实现,应用开发者必须在满足相应权限的前提下才有可能访问到相关资源。应用开发者通过OpenAPI平台调用数据,平台系统可通过检测响应时间和Http响应的状态码,获得相应时间和可用性,同时通过综合可用性的历史信息,得到该OpenAPI当前的稳定性指标。
第二,被上诉人微梦公司向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提供OpenAPI开放接口的情况
被上诉人微梦公司为了实现新浪微博的开放平台战略,提供OpenAPI合作开发模式,允许第三方应用通过OpenAPI调用新浪微博平台的相关数据。新浪微博通过OpenAPI途径,让第三方应用可以在用户授权的前提下,通过相关接口获取相关信息。被上诉人微梦公司与第三方(包括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之间的《开发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为:第2.2条约定与微梦公司开展合作的开发者,其行为受协议及微博开放平台规则及微博平台上公示的规则、制度、规范的约束。开发者必须合法使用微梦公司授予其应用AppKey。第2.5条约定开发者应用或服务需要收集用户数据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2.5.1开发者应用或服务需要收集用户数据的,必须事先获得用户的同意,仅应当收集为应用程序运行及功能实现目的而必要的用户数据和用户在授权网站或开发者应用生成的数据或信息。开发者应当告知用户相关数据收集的目的、范围及使用方式,以保障用户的知情权。2.5.5约定未经用户同意,开发者不得收集用户的隐私信息数据及其他微梦公司认为属于敏感信息范畴的数据,开发者不得收集或要求用户提供任何微博账号、密码,开发者不得收集或要求用户提供用户关系链、好友列表数据等。
微梦公司与微博用户达成的《微博服务使用协议》第6.2约定,”保护用户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是微梦公司的一项基本政策,微梦公司保证不会将单个用户的注册资料及用户在使用微博服务时存储在微梦公司的非公开内容用于任何非法的用途,且保证将单个用户的注册资料进行商业上的利用时应事先获得用户的同意,但下列情况除外:……6.2.4用户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新浪微博对用户的《微博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明确载明,”未经您本人允许,微博不会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您的个人信息,下列情形除外:1)微博已经取得您或您监护人的授权;……4)根据您与微博相关服务条款、应用许可使用协议的约定;……”3、微梦公司在其与微博用户的《微博服务使用协议》、《微博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中明确约定可以无需征得用户同意即将其公开的个人信息作为商业使用并向第三方披露。
第三,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是否通过被上诉人微梦公司提供的OpenAPI开放接口获得用户的教育信息和职业信息
根据双方专家辅助人对技术的意见来看,从技术上讲,如果脉脉系通过OpenAPI开放接口获取数据,脉脉和新浪微博都可以保留调取数据的日志。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未能提交其通过OpenAPI开放接口调取数据的日志,理由为新浪微博已于2014年5月将”职业”和”教育”信息的获取接口关闭,且于2014年8月终止与脉脉合作后关闭了脉脉的所有接口,脉脉因服务器容量有限,没有保留之前通过Open
API接口调取数据的日志。被上诉人微梦公司亦未能提交脉脉通过OpenAPI开放接口调取数据的日志。其一审提交的第十九组证据《脉脉APP端口在微博平台读取记录》证明其保存了OpenAPI的调取日志,但该份证据只有users_show(获取用户信息)接口有相对较多的调用记录,而且在2014年4月13日、2013年9月11日至9月30日、10月7日至10月10日、10月13日、10月16日并没有该接口的调用记录;该日志中并没有career(获取职业信息)、education(获取教育信息)、tags(获取用户标签,此接口新浪承认脉脉有调用权限)的任何调用记录,friends_bilateral(获取用户好友关系,此接口新浪承认脉脉有调用权限)的调用记录仅仅只有两条;加之,该技术日志有大量的时间并没有任何调用记录,如:2013年9月14日、9月19日至9月21日、10月1日至10月6日、10月19日、12月15日、12月16日、12月19日、12月21日、2014年4月13日等。从上述证据反映的情况来看,很难确信被上诉人微梦公司提交的该份日志系一份真实、完整的技术日志,因此,在案证据不能完整呈现脉脉通过OpenAPI获取微博用户数据的情况,亦不能以此证明脉脉并非通过OpenAPI获取微博用户相关数据。
对此,被上诉人微梦公司解释,新浪微博当前日志保存策略为:距今1年内留存全量日志数据,1年以上的将抽取部分月份日志数据进行留存。新浪微博以微博用户@太牛乐为例,查询其2014年全年抽样留存的职业信息、教育信息的接口调用日志记录,可以看到用户的调用来源、调用时间和具体IP,这些记录的调用来源为微博weibo.com、iPhone客户端等6个应用方,没有看到来源为脉脉应用(Appkey)的调用记录。
至此,由于双方当事人举证所限无法再现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的事实状态,本院将根据举证规则的具体要求确认法律事实。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该条款规定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为”谁主张谁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该条款从行为及结果两方面规定了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第七十三条规定:”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做出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2009)民申字第1065号”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等与青岛圣克达诚贸易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案”中认定,”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才存在例外。如果当事人对其诉讼请求的举证达到了一定的证明程度,能够证明相关诉讼主张的成立,接下来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否定该主张的举证责任。我国相关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对有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诉讼并未规定特殊的举证责任规则,因此应适用一般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明确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同样应适用举证的一般规则,即原告对其主张的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一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本案中,被上诉人微梦公司主张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通过OpenAPI以外的非法手段抓取新浪微博用户的职业信息和教育信息,对此应适用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如双方专家辅助人所陈述,如果脉脉采用爬虫的方式抓取新浪微博中用户数据,新浪微博的服务器上会留下相关的日志。因此,如果脉脉绕开微博开放接口通过爬虫技术来抓取数据,被上诉人微梦公司是可以用其后台的相关日志来证明脉脉采用爬虫方式抓取新浪微博数据的行为。但是,本案一、二审期间,被上诉人微梦公司均未提交其后台被爬虫抓取的相关日志,亦未提交其他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通过爬虫抓取相关数据,且未就其不能提供前述日志给出合理解释。虽然被上诉人微梦公司主张了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可能通过建立大量微博账户,模拟正常用户行为在网页主站、无线客户端等进行信息抓取或者购买大量IP来伪造调用IP来源,通过伪造为正常用户的请求等手段实现信息抓取。但是,其并未就上诉主张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尚未达到一定的证明程度从而发生举证责任转移的情形。在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通过接口获得相关数据的情况下,本院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被上诉人微梦公司由于缺乏证据证明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系绕过OpenAPI接口非法抓取相关信息,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本院推定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是通过OpenAPI方式获取新浪微博用户的职业信息、教育信息。一审法院就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如何获取职业信息、教育信息的技术手段没有查明,就直接认定”不论二被告采取何种技术措施,都能认定二被告在双方合作期间存在抓取涉案新浪微博用户职业信息、教育信息的行为”不妥,本院予以纠正。
此外,从本案中被上诉人微梦公司的举证情况可以看出,作为拥有上亿用户的大型社交网络平台的运营主体,其网站后台记录却未能保留全部获取/抓取日志,对于是否被爬虫抓取或通过其他手段抓取相关用户信息均存在举证不能的情况,这暴露出被上诉人微梦公司作为大型互联网运营平台对于用户信息保护的责任意识与技术水平十分欠缺,亟待提高。互联网时代,保护用户信息是互联网企业的社会责任。互联网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反爬虫抓取用户数据信息并在后台就所有爬虫记录留存。同时,本案亦暴露出OpenAPI合作开发模式存在的不足。OpenAPI是一种新型的互联网应用开发模式,是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新途径。OpenAPI的优势在于开放了资源的外部访问、调用,提供资源共享的机会,同时,也保护了资源提供者,仅提供接口用于有限数量和频度的获取。OpenAPI需要平台提供方能够通过权限控制实现对数据调用内容、数量及频度的控制。本案中,被上诉人微梦公司作为OpenAPI平台提供方,在其认为没有授予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相应权限的情况下,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已然通过OpenAPI接口获取了相应信息,暴露出被上诉人对于OpenAPI权限控制的漏洞。同时,从技术上讲,应用开发者通过OpenAPI平台调用数据,平台系统可通过检测响应时间和Http响应的状态码,获得相应时间和可用性,通过综合可用性的历史信息,得到该OpenAPI当前的稳定性指标。但是,被上诉人微梦公司不仅在与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合作期间没有发现其用户的教育信息和职业信息通过OpenAPI接口被调用,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亦不能完整呈现通过OpenAPI接口调取相关数据的记录。被上诉人微梦公司经营的新浪微博拥有数亿用户,通过OpenAPI向众多第三方应用软件提供接口,其在OpenAPI接口控制权限的设置、信息通过OpenAPI接口调用的检测以及调用过程的记录等方面存在严重的缺陷。因此,鉴于Open
API合作开发模式的巨大潜力以及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积极作用,互联网企业在运用OpenAPI开展合作开发时,不仅应将用户数据信息作为竞争优势加以保护,还应将保护用户数据信息作为企业的社会责任,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提升OpenAPI合作模式中相应权限的控制,不断完善OpenAPI合作模式。
(二)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获取并使用新浪微博用户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民申字第1065号”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等与青岛圣克达诚贸易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案”中提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法律对该种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2、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因该竞争行为而受到了实际损害;3、该种竞争行为因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基于互联网行业中技术形态和市场竞争模式与传统行业存在显著差别,为保障新技术和市场竞争模式的发展空间,本院认为在互联网行业中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更应秉持谦抑的司法态度,在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可适用:4、该竞争行为所采用的技术手段确实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例如:限制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未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消费者的隐私权等;5、该竞争行为破坏了互联网环境中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从而引发恶性竞争或者具备这样的可能性;6、对于互联网中利用新技术手段或新商业模式的竞争行为,应首先推定具有正当性,不正当性需要证据加以证明。由此,本院分析如下:
1、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获取并使用新浪微博用户的职业信息和教育信息的行为是否违反《开发者协议》
如前所述,OpenAPI是一种互联网应用开发模式,新浪微博通过OpenAPI途径,让第三方应用可以在用户授权的前提下,通过相应接口获取相关信息。Open
API通过《开发者协议》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亦通过该协议来实现对用户数据信息的保护。从技术上讲,Open
API通过权限控制实现对用户的角色分配进而实现对数据控制的目的。
本案中,经(2015)京中信内经证字第13983号公证书中显示,在页面中搜索”career”,出现”获得用户职业信息”的URL地址、支持格式、HTTP请求方式等信息,同时显示需要登录、访问授权限制的访问级别为”高级接口(需要授权)”、有频次限制。从被上诉人微梦公司提供的双方合作期间脉脉获取的接口权限可知,脉脉在OpenAPI”合作级”中没有获得属于”高级”内容的职业信息及教育信息的权限。庭审中,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认可其并没有全面阅读《开发者协议》内容,不清楚自己无权获取用户的职业信息、教育信息的接口权限,只是利用现有技术最大限度的获取信息,只有在无法获取相关数据时才会提交接口申请。同时,其主张获取并使用用户的职业信息、教育信息正是脉脉作为职场社交软件最核心的功能之一,脉脉软件获取并使用用户的职业信息、教育信息属于为程序运行和实现功能之必要目的,符合《开发者协议》的约定。
首先,从《开发者协议》的内容来看,在开发者的权利和义务中约定,2.2与微梦公司开展合作的开发者,其行为受本协议及微博开放平台规则及微博平台上公示的规则、制度、规范的约束。开发者必须合法使用微梦公司授予其应用的AppKey,不得违反本协议宗旨将该AppKey用于其他任何目的。AppKey是第三方应用接入微博平台的凭证。同时,约定2.5.1开发者应用或服务需要收集用户数据的,必须事先获得用户的同意,仅应当收集为应用程序运行及功能实现目的而必要的用户数据和用户在授权网站或开发者应用生成的数据或信息。开发者应当告知用户相关数据收集的目的、范围及使用方式,以保障用户的知情权。由此可见,基于《开发者协议》内容的约定,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可以出于应用程序运行及功能实现之目的事先取得用户同意,就所需的用户相关信息按照OpenAPI接口规则要求取得。
其次,从(2015)京中信内经证字第13983号公证书公证的内容来看,在”获得用户职业信息”的访问授权权限中明确写明访问级别是高级接口(需要授权),同时,在该公证书中亦体现出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已有接口为27组,结合被上诉人微梦公司对于该27组接口的具体解释,其中”用户普通读取接口”的权限仅为”用户的信息获取接口,可以读取到用户的头像、昵称等信息,但无法读取到用户较为隐私的高级信息内容,比如:用户的职业,教育信息等”。由此可见,现有证据表明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通过《开发者协议》并没有获得读取用户的职业信息和教育信息的权限。此外,《开发者协议》约定”用户同意”与”获得的是为应用程序运行及功能实现目的而必要的用户数据”之间是并列的两个条件,而非选择性条件。第三方通过OpenAPI获得用户信息时必须取得用户的同意,用户的同意必须是具体的、清晰的,是用户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由做出的决定。关于获取的用户信息应坚持最少够用原则,即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即收集信息限于为了应用程序运行及功能实现目的而必要的用户数据。
最后,从主观状态来讲,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明知自己是基于《开发者协议》从而可以通过OpenAPI获取用户信息,但却无视《开发者协议》的具体内容约定,通过技术手段获得用户数据信息,其主观上具有一定的过错。同时,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对于用户数据信息的获取以技术的最大能力为范围,对技术的应用不加人为理性地控制,不仅忽视双方之间的《开发者协议》约定的内容及OpenAPI合作模式的基本原则,还涉及对于用户数据信息的不当利用。通过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的宣传可知脉脉软件是专业的交友平台,职场圈子及职场人脉是其特色亦是主要竞争力,获取用户的职业信息和教育信息对其非常重要。因此,被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理应对其能否获得用户的职业信息和教育信息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在获取用户职业信息和教育信息时明知或应知需要”高级接口(需要授权)”的情况下仍放任技术的抓取能力而获取相应信息,不仅破坏了基于《开发者协议》建立起来的OpenAPI合作模式,还容易引发”技术霸权”的恶性竞争,即只要技术上能够获取的信息就可以任意取得,从而破坏了互联网的竞争秩序。法律对该种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但是,诚实遵守《开发者协议》的其他经营者及作为数据开放平台的微梦公司的合法权益确因该竞争行为而受到了实际损害,任由技术抓取能力获取信息的方式如果不加规范必将引发技术的恶性竞争。法律鼓励技术创新,给予技术发展的空间,同时,法律亦应为技术的发展提供指引。
2、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获取并使用非脉脉用户的新浪微博信息的行为是否违反《开发者协议》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与所对应的新浪微博用户信息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脉脉用户一度人脉中出现的非脉脉用户的头像、名称、职业、教育、个人标签等信息来源于新浪微博,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在二审期间对此并未否认,但认为其获取前述信息并未违反《开发者协议》或《脉脉服务协议》,从而具有合法性。
从《开发者协议》约定的内容来看,第2.5条约定开发者应用或服务需要收集用户数据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2.5.1开发者应用或服务需要收集用户数据的,必须事先获得用户的同意,仅应当收集为应用程序运行及功能实现目的而必要的用户数据和用户在授权网站或开发者应用生成的数据或信息。开发者应当告知用户相关数据收集的目的、范围及使用方式,以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因此,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获取新浪微博用户的相关信息应事前获得用户的同意。《脉脉服务协议》在”第三方平台记录信息”中约定,”用户通过新浪微博账号、QQ账号等第三方平台账号注册、登录、使用脉脉服务的,将被视为用户完全了解、同意并接受淘友公司已包括但不限于收集、统计、分析等方式使用其在新浪微博、QQ等第三方平台上填写、登记、公布、记录的全部信息。用户一旦使用第三方平台账号注册、登录、使用脉脉服务,淘友公司对该等第三方平台记录的信息的任何使用,均将被视为已经获得了用户本人的完全同意并接受。”暂且不论该格式合同中对于取得用户同意收集相关数据信息的方式是否适当,从该约定本身亦仅能解读出用户通过新浪微博账号登录脉脉应用时,其在新浪微博上填写、登记、公布、记录的信息将被脉脉所收集并使用,但并不能得出脉脉软件可以直接收集并使用非脉脉用户的微博信息。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未取得用户许可获取并使用涉案非脉脉用户的相关新浪微博信息违反了《开发者协议》的约定。
3、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获取并使用非脉脉用户新浪微博信息的行为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
认定竞争行为是否违背诚信或者商业道德,往往需要综合考虑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需要在各种利益之间进行平衡。商业上的诚信是最大的商业道德。在判断商业交易中的”诚信”时,需要综合考虑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不同利益,判断一种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要进行利益平衡。在认定一种行为是”正当”或者”不正当”时,对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公众三者利益的不同强调将直接影响着对行为的定性。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目的可知,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在我国市场竞争行为中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正当需要综合考虑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正当性不仅仅只是针对竞争者,不当地侵犯消费者利益或者侵害了公众利益的行为都有可能被认定为行为不正当。在具体案件中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要从诚实信用标准出发,综合考虑涉案行为对竞争者、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影响。
《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明确指出,”信息资源日益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社会财富。”数据是新治理和新经济的关键。在信息时代,数据信息资源已经成为重要的资源,是竞争力也是生产力,更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大数据持续激发商业模式创新,不断催生新业态,已成为互联网等新兴领域促进业务创新增值、提升企业核心价值的重要驱动力。在信息网络上开展各种专业化、社会化的应用,以利于人类谋求福利,才是其目的。然而,在新兴的信息网络社会中,建立良好的秩序,却远比信息技术规范的实施要复杂得多,仅仅依靠技术手段和自律规则,是不能完全胜任的,必要时应从法律的层面进行规范。
Open
API开发合作模式是在互联网环境下实现数据信息资源共享的新途径。《开发者协议》是约束OpenAPI合作双方的协议,双方均应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保护用户利益的基本原则进行合作。同时,互联网中用户即是消费者,对用户合法利益的保护是每一个互联网企业的责任。从国内相关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二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二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网络服务提供者收集、利用用户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经被收集者同意。此外,国际上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主要法律文本,例如OECD隐私框架、APEC隐私框架、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DataProtectionRegulation)、欧美”隐私盾”协议(PrivacyShield)、美国”消费者隐私权法案(讨论稿)”(Consumer
PrivacyBillofRightsActof2015)等亦规定,商业化利用个人信息必须告知用户并取得用户的同意。因此,互联网中,对用户个人信息的采集和利用必须以取得用户的同意为前提,这是互联网企业在利用用户信息时应当遵守的一般商业道德。在大数据和云计算的时代,包括个人信息在内的数据,只有充分地流动、共享、交易,才能实现集聚和规模效应,最大程度地发挥价值。但数据在流动、易手的同时,可能导致个人信息主体及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组织和机构丧失对个人信息的控制能力,造成个人信息扩散范围和用途的不可控。因此,在涉及个人信息流动、易手等再利用时应给予用户、数据提供方保护及控制的权利。同时,尊重个体对个人信息权利的处分和对新技术的选择,是在个人信息保护和大数据利用的博弈中找到平衡点的重要因素。
故,OpenAPI开发合作模式中数据提供方向第三方开放数据的前提是数据提供方取得用户同意,同时,第三方平台在使用用户信息时还应当明确告知用户其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再次取得用户的同意。因此,在OpenAPI开发合作模式中,第三方通过OpenAPI获取用户信息时应坚持”用户授权”+”平台授权”+”用户授权”的三重授权原则。
本案中,被上诉人微梦公司通过OpenAPI开放接口与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合作,虽然其对于Open
API开放接口权限管理、检测、维护等方面存在技术及管理等问题,导致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获取用户的职业信息和教育信息,但是,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并没有基于《开发者协议》在取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读取非脉脉用户的新浪微博信息,其获取前述信息的行为没有充分尊重《开发者协议》的内容,未能尊重用户的知情权及自由选择权,一定程度上破坏了OpenAPI合作开发模式。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各种新型的开发模式及应用不断涌现,这其中难免会出现技术的不足或管理的缺陷,当面临可能触及消费者利益时,诚实的网络经营者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为优先选择,而不是任凭技术的能力获得相关的数据信息或竞争优势。在大数据时代,如何对用户数据信息进行保护以及如何进行合法的商业化利用必将成为重要的课题,这需要所有网络经营者及互联网参与者的共同努力。
(三)被上诉人微梦公司是否可以就第三方应用使用其用户数据的不正当行为主张自身权益的问题
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主张其获取并使用非脉脉用户的新浪微博信息,就非脉脉用户相关信息的权利主张应当由用户提出,微梦公司不能就此主张权益。对此,本院认为,一种行为如果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但没有对公平竞争秩序构成损害,则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消费者可以通过其他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不正当竞争必然与竞争行为联系在一起。
随着互联网科技的高速发展,数据价值在信息社会中凸显得尤为重要。对企业而言,数据已经成为一种商业资本,一项重要的经济投入,科学运用数据可以创造新的经济利益。互联网络中,用户信息已成为今后数字经济中提升效率、支撑创新最重要的基本元素之一。因此,数据的获取和使用,不仅能成为企业竞争优势的来源,更能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是经营者重要的竞争优势与商业资源。需要明确的是上述数据均为征得用户同意收集并在用户同意的前提下进行使用的数据。本案中,被上诉人微梦公司经营的新浪微博兼具社交媒体网络平台和向第三方应用提供接口开放平台的身份,通过其公司多年经营活动中积累了数以亿计的微博用户,这些用户根据自身需要及新浪微博提供的设置条件,公开、向特定人公开或不公开自己的基本信息、职业、教育、喜好等特色信息。经过用户同意收集并进行商业利用的用户信息不仅是被上诉人微梦公司作为社交媒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基础,也是其向不同第三方应用提供平台资源的重要商业资源。新浪微博将用户信息作为其研发产品、提升企业竞争力的基础和核心,实施开放平台战略向第三方应用有条件地提供用户信息,目的是保护用户信息的同时维护新浪微博自身的核心竞争优势。第三方应用未经新浪微博用户及新浪微博的同意,不得使用新浪微博的用户信息。本案中,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未经新浪微博用户的同意,获取并使用非脉脉用户的新浪微博信息,节省了大量的经济投入,变相降低了同为竞争者的新浪微博的竞争优势。对社交软件而言,存在明显的用户网络效应,使用用户越多则社交软件越有商业价值。脉脉作为提供职场动态分享、人脉管理、人脉招聘、匿名职场八卦等功能的交友平台,用户信息更是其重要的商业资源,其掌握用户的数量与其竞争优势成正相关。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获取并使用非脉脉用户的新浪微博信息,无正当理由的截取了被上诉人微梦公司的竞争优势,一定程度上侵害了被上诉人微梦公司的商业资源,被上诉人微梦公司基于其OpenAPI合作开发提供数据方的市场主体地位,可以就开发方未按照《开发者协议》约定内容、未取得用户同意、无正当理由使用其平台相关数据资源的行为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与被上诉人微梦公司合作关系结束后,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是否存在非法使用新浪微博用户信息的行为
被上诉人微梦公司在一审中主张,其与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2014年8月15日合作关系结束后,上诉人仍存在使用新浪微博用户信息的行为。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在一审中对此予以否认。二审中,被上诉人微梦公司认可上诉人不再使用新浪微博用户的头像,但仍在使用新浪微博用户的职业信息和教育信息。对此,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称,双方终止合作之后,脉脉已对从新浪微博获取的非脉脉注册用户的信息进行了清理,但在2014年9月之前,由于技术上存在bug(被其他人发消息、贴标签、加好友等操作的非注册用户会被误认为是注册用户),导致脉脉的二度人脉中可能还有部分非脉脉注册用户的信息,但是该部分信息已在2014年9月之后清理完毕。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的专家辅助人徐俊解释了脉脉对从新浪微博获取的用户信息的具体清理过程如下:1、2014年8月结束与新浪微博的合作后,脉脉首先删除了从新浪微博导入的非注册用户职业信息、教育信息,但保留了协同过滤算法的计算结果,这个过程大约耗时1个月时间;2、当发现通过新浪微博接口获取的职业信息、教育信息与通过协同过滤算法计算得到的结果难以区分时,脉脉立即将非注册用户的职业信息、教育信息全部予以删除;3、2015年初,为了完全清除新浪微博的数据,脉脉删除了非注册用户从新浪微博接口获取的昵称和头像;4、最后,当发现非脉脉注册用户除工作经历之外,其个人资料中的公司、职位信息仍有可能包含从新浪微博接口获取的结果,脉脉再次对该部分数据进行了清理。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称,其在清理的过程中始终遵循一旦发现bug,便立即进行进一步清理、改进的原则,截至2015年1月,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已将从新浪微博接口获取的用户信息全部清理完毕。
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与被上诉人微梦公司双方签订的《开发者协议》第2.5.15条约定:一旦开发者停止使用开放平台或微梦公司基于任何原因终止对开发者在微博开放平台的服务,开发者必须立即删除全部从微博开放平台中获得的数据。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与被上诉人微梦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合作关系结束后,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应立即删除从新浪微博开放平台中获得的全部数据,无权再使用新浪微博用户的信息。本案中,从现有证据来看,在双方合作终止后数月期间,脉脉软件中仍存在大量新浪微博用户基本信息,虽然脉脉从新浪微博获取的职业信息及教育信息数量达到500万左右,立即删除500万的数据在技术操作上确实不易,且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承认在其数据清理过程中技术存在bug,导致脉脉中仍显示部分非脉脉用户的新浪微博用户信息。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在清理相关数据期间,仍在持续使用相关数据信息。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合作关系结束后,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仍存在非法使用新浪微博用户信息的行为并无不当。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主张在合作结束后,其已按照《开发者协议》的约定删除从新浪微博获取的相关用户信息,并不存在合作结束后非法使用新浪微博用户信息的行为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是,本院对于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能够在合作结束后对于数据进行清理并不断完善清理技术和方案的行为给予肯定。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获取新浪微博信息的行为存在主观过错,违背了在OpenAPI开发合作模式中,第三方通过OpenAPI获取用户信息时应坚持”用户授权”+”平台授权”+”用户授权”的三重授权原则,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互联网中的商业道德,故,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获取并利用新浪微博用户信息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
二、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获取、使用脉脉用户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与新浪微博用户对应关系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审期间,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坚持认为其从未展示脉脉用户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与新浪微博用户的对应关系,其获取该对应关系并非通过手机号进行匹配,且获取和使用该对应关系并未侵犯新浪微博的竞争利益,亦未损害新浪微博用户的信息安全。对此,本院认为判断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获取、使用脉脉用户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与新浪微博用户对应关系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是否展示了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与新浪微博用户的对应关系以及其如何实现该对应关系
庭审中,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称其并未展示手机号与新浪微博账号的对应关系,其通过协同过滤算法匹配到对应关系后,是将用户的头像信息、标签信息、职业信息、教育信息展现在人脉详情中,且好友名称仅显示通讯录名称而非新浪微博账号。事实上,脉脉并未披露手机通讯录联系人的新浪微博账号,是该新浪微博用户对其个人信息未设置隐私策略,选择完全对公众公开,才使得脉脉能够通过OpenAPI接口获取到新浪微博用户信息,并使得该用户信息能够通过网络搜索引擎搜索到。
1、关于脉脉展示新浪微博用户信息的方式,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的专家辅助人徐俊进行了具体解释:
(1)脉脉获取新浪微博用户信息后是如何使用的?
①对于脉脉用户,将其在新浪微博的头像、职业信息、教育信息、标签信息填写到其个人资料中。②
对于脉脉用户的手机通讯录联系人,通过协同过滤算法将新浪微博用户与该手机通讯录联系人进行匹配,如算法认为是同一个人,则将该新浪用户的头像、职业信息、教育信息、标签信息展示在其人脉详情中;如算法未匹配出任何一个新浪微博好友与该脉脉用户手机通讯录联系人的对应关系,则仅将脉脉用户的微博好友昵称、头像、职业信息、教育信息、标签信息展示在该好友的人脉详情中。③
对于好友的好友,即通过共同认识至少一个好友而建立的二度人脉,按照上述方式将其新浪微博的头像、职业信息、教育信息、标签信息展示在其人脉详情中。
(2)上述展示新浪微博用户信息的方式,是否展示了用户新浪微博的昵称?
除非脉脉用户的一度人脉仅仅是通过其新浪微博好友建立的联系,而该脉脉用户并未存储该好友的手机号,则一度人脉中显示其微博好友的微博昵称。除此之外,只要手机通讯录存储了联系人的姓名,则即使脉脉通过协同过滤算法匹配出该通讯录联系人与微博用户的对应关系,也不会将微博用户昵称展示在其一度人脉中,而是展示通讯录联系人的名称。
(3)协同过滤算法如何匹配出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与新浪微博用户的对应关系?
通过手机通讯录联系人存储的姓名、头像、邮箱等信息与新浪微博用户的备注名称、头像、邮箱信息进行匹配,如发现一致,则算法会认为该新浪微博用户与该手机通讯录存储的联系人为同一个人,并将该用户在新浪微博的职业信息、教育信息、标签等信息展示在一度人脉该联系人的人脉详情中。
2、关于脉脉展示新浪微博用户信息的方式,被上诉人微梦公司的意见为:
(1)协同过滤算法必须基于一定数量及质量的信息
协同过滤算法必须基于一定数量及质量的信息才能计算分析出其他相关信息。本案中,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提供的手机通讯录与微博账号对应关系的准确率高达85%以上,协同过滤算法目前是几乎不可能实现这么高的准确率。
①根据当前整个行业技术发展水平,要取得如此高的准确度从技术上是难以实现的。就目前的行业发展整体水平来看,业界使用协同计算可达到的准确率在80%左右,尚未出现行之有效的可以使准确率达到85%-90%的计算方法。虽然业内许多企业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以提高计算的准确率,但都还未发现可以大规模应用到生成环境中的方式。就脉脉自身技术水平而言,淘友公司使用的方法仅为业界普通的方法。换言之,并不存在即使缺少物料也能得出高准确率的可能。微梦公司经营的新浪微博在拥有5亿用户的大规模物料基础上,其通过协同计算可达到的准确率也仅为80%左右。而脉脉既不拥有大量物料,也不具备高水平计算方法,其声称的85%-90%的准确率明显不足为信。②使用协同过滤算法需要大量的基础信息,只有用户数据充足的情况下才有条件进行协同过滤计算。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作为行业内的年轻企业,其初期注册用户仅为百万,这不足以作为协同计算的基础。③进行协同计算还需要较高准确度和关联度的信息。本案中,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获得的用户信息与其最终展现的通讯录和微博对应关系并不具有较高关联度。例如,通常通讯录中的名称、头像、标签等信息是存储该联系人的手机用户自主添加的,与该联系人实际使用在微博的昵称等信息通常不会高度近似;再如,手机通讯录中存储他人邮箱,往往是为便利工作而关联的工作邮箱,但微博用户注册账号时通常会使用个人邮箱,二者匹配性较差。④无法通过协同计算得出个性化职业信息及具体职位信息。根据协同计算的基本原理可知,数据挖掘的结果一定是基于现有数据统计规律推理和总结得出,正如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专家辅助人举例说明,根据一个人的好友中有许多人都是清华毕业,则推定该人可能也是清华毕业。然而,在脉脉软件中显示的用户职业有诸如”芍药居长老”这样的个性化职业名称,显然,该用户不可能拥有数个”芍药居长老”的好友,这样的职业是无法通过协同计算得出。此外,使用协同计算也无法得出用户的具体职位信息。协同计算是基于信息的共性来推算出目标用户信息的,而这种共性显然不会出现在职位信息中。由于一个公司某一职位具有唯一性,不可能依据某用户的好友都是某公司经理,从而推断该用户也是某公司经理。
因此,被上诉人微梦公司认为在技术及基础信息都无法满足标准的情况下,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很难通过协同过滤计算法得出精准度如此之高的通讯录和微博的对应关系。
(2)即使淘友公司进行协同计算的事实成立,其使用的基础数据仍是从新浪微博非法获取的用户信息
根据前述的协同计算原理,挖掘某一类型数据,只能依据同类型基础数据进行计算。具体而言,若要计算用户的职业、教育信息,只能依据该用户好友的职业、教育信息来推测。如果已经有了具体某个用户的职业、教育信息,再通过所谓协同过滤算法进行计算则无此必要。因此,淘友公司进行协同计算的事实即便成立,其使用的基础数据仍是从新浪微博非法获取的。
3、关于脉脉展示新浪微博用户信息的方式之本院认定
在法院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结合双方当事人的专家辅助人对于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与新浪微博用户的对应关系的解释意见,本院认为,首先,可以确认脉脉用户手机通讯录中联系人在未注册脉脉账号的情况下,因为脉脉用户上传个人手机通讯录而使得该通讯录中联系人的新浪微博信息能够在脉脉用户的一度人脉中展现。其次,关于这种对应关系的获取方式,被上诉人微梦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实施了抓取新浪微博用户手机号码的行为,但是,其提供了协同过滤算法的目前发展状况说明以及相应的技术效果需要的条件,以此来论证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是无法通过协同过滤算法实现如此高精准的计算结果以及极具个性化的匹配关系。对此,本院认可协同过滤算法确实可以计算出这种对应关系,亦不否认经过技术的改进或算法的提高,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实现高精准的计算结果甚至计算出极具个性化的匹配关系。但是,考虑到目前协同过滤算法的发展水平、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所拥有的基础数据情况及最终展现的对应关系的高度准确性、极具个性化特点的信息的对应关系等因素,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应就其如何实现本案中展示的高精准以及极具个性化的对应关系进行说明。本案中,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并未能就其所采用的协同过滤算法的具体计算方法、进行协同计算前如何辨别基础数据的准确性以及如何对基础数据进行筛选等问题进行说明,特别是没有就在新浪微博信息中未填手机号码的用户如何通过协同过滤算法,精准的计算出其与手机通讯录中联系人之间的对应关系进行说明。因此,根据证据优势原则,本院认为,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主张其全部对应关系均系通过协同过滤算法计算得出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最后,从脉脉用户注册程序及双方合作情况来看,脉脉软件在与新浪微博合作期间,仅能通过新浪微博账号注册登录或通过手机号码注册登录,且脉脉用户注册登录的前提需要上传手机通讯录联系人,而大量新浪微博用户也通过手机号码注册登录。由此可见,通过手机号码将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与新浪微博用户相对应成为最直接、最高效、最准确的方法。考虑到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与新浪微博用户的对应关系的高度准确性及极具个性化的微博信息亦能与相应的手机通讯录联系人相对应,在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采取了其他方式获取前述对应关系的情况下,本院依据举证规则及在案证据,推定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在获取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与微博信息对应关系时存在通过手机号码、其他类似手机号码的用户精准信息进行匹配的行为。一审法院从常理推断认定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系将用户上传的手机通讯录联系人手机号与其从新浪微博取得的用户手机号进行匹配的方法不当,对于技术问题的查明,法院应该充分运用举证规则,从证据优势的角度判断法律事实而不能直接基于常理进行推断。
(二)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展示用户通讯录联系人与新浪微博用户之间的对应关系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称其将脉脉用户手机通讯录与新浪微博用户进行对应的行为并未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理由有两方面:一方面,用户真实姓名、手机号及其微博账号的对应关系并非被上诉人微梦公司的重要经营利益所在。目前,注册新浪微博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手机号注册,二是通过邮箱注册。登录新浪微博的方式除了注册新浪微博的手机号或邮箱外,还可通过百度账号、QQ账号、淘宝账号、联通沃邮箱账号登录。由于新浪微博用户注册和登录新浪微博账号的多样性,且其未必在其新浪微博个人资料页面填写手机号及真实姓名,因此,新浪微博并不一定能够获取用户真实姓名、手机号及其微博账号的对应关系。而且,作为一款社交媒体平台,新浪微博的主要功能在于用户通过平台进行创作、分享和查询信息、实时更新状态、并与其它用户进行沟通等,而新浪微博用户的真实姓名、手机号是基于用户自身意愿选择填写的内容,不填写该内容并不影响新浪微博功能的使用。大多数人出于隐私保护不会在新浪微博填写自己的真实姓名及手机号。因此,新浪微博无法掌握大部分用户在现实生活中的真实姓名及手机号,用户真实姓名、手机号及其微博账号的对应关系更不是被上诉人微梦公司的重要经营利益所在。另一方面,获取并使用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与新浪微博用户的对应关系本身并未损害新浪微博的竞争利益,未危害用户的信息安全,亦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因此,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的行为并未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上诉人微梦公司称,新浪微博是全方位公开的社交软件,并非每个用户都愿意将其真实姓名公开,或者将手机号与新浪微博完全对应。在现代生活中,将手机号提供给他人并不意味着用户希望将所有信息一并予以公开。脉脉未经用户同意擅自公开的行为,是对新浪微博用户隐私权益的极大侵害。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抗辩其并未直接展现新浪微博的相应链接,故没有展现对应关系。但由于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展现了头像信息、标签信息、教育信息、职业信息,第三方可以轻松定位真实的对应关系,导致新浪微博用户的个人信息被严重侵害。即使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没有展现链接,对于新浪微博和手机号对应关系应用本身也侵犯了用户权益及被上诉人微梦公司的利益。新浪微博与手机号对应关系属于非公开的信息,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即便通过技术手段自行获得了该对应关系,也不应使用并谋取商业利益。
本院认为,首先,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无论通过何种方式获取了新浪微博用户的头像信息、标签信息、职业信息、教育信息,其将该信息展现在脉脉软件的人脉详情中,虽然好友名称仅显示通讯录名称而非新浪微博账号,但对于微博用户而言,头像信息、标签信息、职业信息、教育信息是用户的主要信息,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公开新浪微博用户的头像信息、标签信息、职业信息、教育信息,他人就可能由此对应新浪微博用户的账号信息。即使如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所言”脉脉未披露手机通讯录联系人的新浪微博账号,是该新浪微博用户对其个人信息未设置隐私策略,选择完全对公众公开……”,根据《开发者协议》2.5.1规定:开发者应用或服务需要收集用户数据的,必须事先获得用户的同意,仅应当收集为应用程序运行及功能实现目的而必要的用户数据和用户在授权网站或开发者应用生成的数据或信息。开发者应当告知用户相关数据收集的目的、范围及使用方式,以保障用户的知情权。新浪微博用户选择对公众公开个人信息,并不意味着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可以未经新浪微博用户的同意,获取用户头像信息、标签信息、职业信息、教育信息并展示在脉脉软件的人脉详情中。其次,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将微博用户的信息与脉脉用户上传的手机通讯录中的联系人进行对应关系的展示,使得在脉脉软件运行环境中非脉脉用户的微博信息进行了公开展示,而这样的展示并没有告知非脉脉用户亦未得到其同意,严重损害了非脉脉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最后,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实现将微博用户的信息与脉脉用户上传的手机通讯录中的联系人进行对应的方法中,存在通过获得微博用户手机号码进行匹配的情形。目前我国个人手机号实行实名登记,手机号码是微博用户的重要个人信息,获取、使用涉及到个人的重要信息或者敏感信息应得到用户的明确同意。无论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通过何种方式获得微博用户手机号码,其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用户的明确同意。
因此,本院认为:第一,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如前所述,在互联网中涉及对用户信息的获取并使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时,是否取得用户同意以及是否保障用户的自由选择是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案中,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应当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履行《开发者协议》中规定的义务,在通过OpenAPI接口获得相关信息时应取得用户的同意。同时,新浪微博是否采取技术措施要求开发者应用提供其已经取得用户同意的证明,并不影响开发者应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开发者协议》规定的告知义务。此外,脉脉通过用户上传手机通讯录展示非脉脉用户的微博信息,损害了非脉脉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第二,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将对应关系进行展示亦不属于行业惯例。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表示新浪微博、微信、人脉通、得脉等其他应用软件也展示涉案对应关系,但从(2015)京中信内经证字21390号公证书公证的内容来看,新浪微博、微信、人脉通、得脉软件中展示的对应关系是手机通讯录与其自身软件注册的关系,例如,微信中能够展示手机通讯录中的其他微信用户,并注明微信昵称,而并非展示手机通讯录与其他应用软件之间的对应关系。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展示的对应关系符合行业惯例。第三,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获取并展示对应关系的行为损害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同时,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上诉人微梦公司的竞争利益。市场竞争主体在自由竞争时应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本案中,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与被上诉人基于OpenAPI开发合作模式进行合作,双方均应遵守互联网环境中的商业道德,以诚实信用为原则,尊重用户隐私,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公平、平等的展开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侵犯对方的合法利益。在数据资源已经成为互联网企业重要的竞争优势及商业资源的情况下,互联网行业中,企业竞争力不仅体现在技术配备,还体现在其拥有的数据规模。大数据拥有者可以通过拥有的数据获得更多的数据从而将其转化为价值。对社交软件而言,拥有的用户越多将吸引更多的用户进行注册使用,该软件的活跃用户越多则越能创造出更多的商业机会和经济价值。新浪微博作为社交媒体平台,月活跃用户数达到亿人次,平均日活跃用户数达到千万人次,被上诉人微梦公司作为新浪微博的经营人,庞大的新浪微博用户的数据信息是其拥有的重要商业资源。用户信息作为社交软件提升企业竞争力的基础及核心,新浪微博在实施开放平台战略中,有条件的向开发者应用提供用户信息,坚持”用户授权”+”新浪授权”+”用户授权”的三重授权原则,目的在于保护用户隐私同时维护企业自身的核心竞争优势。脉脉应用于2013年10月底上线,是一款基于移动端的人脉社交应用,通过分析用户的新浪微博和通讯录数据,帮助用户发现新的朋友,并且可以使他们建立联系。但是,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违反《开发者协议》,未经用户同意且未经被上诉人微梦公司授权,获取新浪微博用户的相关信息并展示在脉脉应用的人脉详情中,侵害了被上诉人微梦公司的商业资源,不正当的获取竞争优势,这种竞争行为已经超出了法律所保护的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未经新浪微博用户的同意及新浪微博的授权,获取、使用脉脉用户手机通讯录中非脉脉用户联系人与新浪微博用户对应关系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破坏了OpenAPI的运行规则,损害了互联网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被上诉人微梦公司的竞争优势及商业资源,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展示对应关系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实施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对被上诉人微梦公司的商业诋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商业诋毁有三个构成要件:(1)主体是经营者;(2)行为是捏造、散布虚伪事实;(3)后果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本案中,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与被上诉人微梦公司同为社交软件的经营者,软件的功能及用户群体存在重叠,符合商业诋毁行为的主体要件。关于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的行为要件,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判断:(1)披露原告负面信息时,存在虚构、歪曲、夸大等情形,误导相关公众对原告作出负面评价的;(2)披露原告负面信息时,虽能举证证明该信息属客观、真实,但披露方式显属不当,且足以误导相关公众从而产生错误评价的;(3)以言语、奖励积分、提供奖品或者优惠服务等方式,鼓励、诱导网络用户对原告作出负面评价的;(4)其他构成商业诋毁的情形。本案中,(201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3764号公证书中《脉脉遭新浪微博封杀:创业者如何同巨头共舞》报道了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凡的微博内容:”我的人生面临过很多次纠结,但这一次选择,只用了1秒钟。理由很朴素:用户在脉脉的隐私资料,不可能在未经用户授权的情况下,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提供给任何第三方。脉脉决定:关闭微博登录……”此外,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在脉脉网站、脉脉软件及第三方网站上发表声明”因新浪微博今日要求交出用户数据才能继续合作,我们拒绝接受……用户隐私是底线,脉脉无法接受与用户数据有关的任何要求,我们选择关闭微博登录!”所用配图有新浪微博标识被加禁止符号。对此,本院认为,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披露双方终止合作的方式显属不当,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没有客观、完整地呈现双方终止合作的前因后果,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公开声明中的表达将会误导新浪微博用户及其他相关公众对被上诉人微梦公司产生泄露用户信息及以交换用户数据为合作条件的错误评价,故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的前述行为符合商业诋毁的行为要件。大数据时代,用户数据安全是每一个网络用户关心的问题,也是整个互联网行业普遍关注的问题,互联网企业保护用户数据安全是企业的法律责任、社会责任也是用户选择其提供服务考虑的重要因素。自媒体时代网络的发达便捷使得互联网信息传播速度非常快,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公开发表的声明中称”新浪微博今日要求交出用户数据才能继续合作”等内容可能在短时间内就会广泛传播,进而可能误导相关公众认为被上诉人微梦公司泄露用户信息并试图不正当使用用户数据从而导致新浪微博的信用度降低,影响被上诉人微梦公司的商业信誉,故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的前述行为符合商业诋毁行为的后果要件。
综上,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在公开声明中没有客观、完整地呈现双方终止合作的前因后果,披露方式显属不当,将会误导新浪微博用户及其他相关公众对被上诉人微梦公司产生泄露用户信息、非法获取用户信息的错误评价,损害被上诉人微梦公司的商业信誉,构成商业诋毁行为。因此,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一审判决有关民事责任的确定是否适当
庭审中,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称其现已全部删除从新浪微博平台获取的用户信息,并已删除相关网络媒体发表的言论,一审法院判决第一项内容要求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具可执行性。关于赔偿数额,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称即使本案认定其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双方在一审庭审中均未提交相关证据对被上诉人微梦公司实际损失及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获取利益的情况予以证明,且一审法院并未查清被上诉人微梦公司是否存在实际损失、以及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的获利情况及获利方式,仅依据”本案涉及的用户群体广泛、影响范围巨大、危害性显而易见,且二被告过错程度明显等因素”判令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向被上诉人微梦公司赔偿200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和消除影响等。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涉案被诉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对于无法确认在一审判决前是否已经停止的被诉侵权行为,一审法院直接判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无不妥,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如果已经停止了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则属于已经履行了判决,不存在不能执行的情形。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依据前款规定,被侵害的经营者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应当要求其对侵权人所获得的利润进行举证;在被侵害的经营者已经提供侵权人所获得利润的初步证据,而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后台数据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后台数据;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后台数据的,可以根据被侵害的经营者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认定侵权人所获得的利润。侵权人所获得的利润可以依据不正当竞争行为持续时间、范围、用户访问量、相关广告或者其他形式的收益等综合予以确定。本案中,在双方均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因本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对被上诉人微梦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或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一审法院考虑到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涉及的用户群体广泛、影响范围巨大、危害性显而易见及双方均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没有全额支持被上诉人微梦公司的诉讼请求,酌定200万元的赔偿数额没有明显不当,本院不予调整。
此外,本院需要指出,随着社交网络、网盘、位置服务等新型信息发布方式的出现,数据正以突飞猛进的速度增长和累计,数据从简单的信息开始转变为一种经济资源,管理并运用好数据资源,关系着权利人个人信息的保护及企业自身竞争优势的提高,保障网络安全秩序,更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及经济社会信息化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网络运营者是网络建设与运行的关键参与者,在保障网络安全中具有优势和基础性作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尽到网络运营者的管理义务。第三方应用开发者作为网络建设与运行的重要参与者,在收集、使用个人数据信息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取得用户同意并经网络运营者授权后合法获取、使用数据信息。
本案中,微梦公司作为新浪微博的网络运营者,拥有上亿用户的个人信息,庞大的用户群及数据信息成为新浪微博在社交软件中的竞争优势。但是,微梦公司在OpenAPI的接口权限设置中存在重大漏洞,被侵权后无法提供相应的网络日志进行举证,对于涉及用户隐私信息数据的保护措施不到位,暴露出其作为网络运营者在管理、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应用、管理、保护用户数据,应对网络安全事件方面的技术薄弱问题。为了保护新浪微博用户的个人信息及维护新浪微博的竞争优势,微梦公司应当积极履行网络运营者的管理义务,防止用户数据泄露或被窃取、篡改,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为此本院倡议网络运营者在采集运用用户数据时应履行如下管理义务:(1)制定内部数据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数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2)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数据信息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3)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4)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5)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同时,对于OpenAPI合作开发模式,本院认为第三方应用开发者通过OpenAPI合作开发模式获取并使用用户数据应当充分尊重用户的隐私权、知情权和选择权,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开发者协议》约定的内容,在运用技术获取数据信息时应以诚信为本。同时,第三方应用开发者作为网络建设与运行的重要参与者,在收集、使用个人数据信息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取得用户同意并经网络运营者授权后合法获取、使用数据信息。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用户数据安全与商业化利用是形影不离的两个问题,只有在充分尊重用户意愿,保护用户隐私权、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前提下,才能更好的利用数据信息,促进网络经济的发展,进而实现增进消费者福祉,营造公平有序的互联网竞争环境。以上需要网络运营者、第三方应用开发者等各方主体的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
综上,一审判决虽然存在部分技术事实认定不清的问题,但考虑到最终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八万三千六百元,由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三万元(已交纳),由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五万三千六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万二千八百元,由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玲玲
审 判 员 冯 刚
审 判 员 杨 洁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田 芬
法官助理 段晓雁
书 记 员 周 圆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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