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蕾斯域名案宣判 域名“DUREX.cn”转移至LRC制品有限公司名下 域名服务商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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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蕾斯域名案宣判 域名“DUREX.cn”转移至LRC制品有限公司名下 域名服务商担责

    业界动态lawbus2017-04-05 19:3151660A+A-

    2015年6月,LRC制品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域名“DUREX.CN”被人抢注,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使用争议域名,并将争议域名转移给LRC公司,同时要求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原告LRC制品有限公司起诉称,杜蕾斯(DUREX)是世界安全套第一品牌,在中国销售多年,具有较高知名度。其是“DUREX”商标在中国真正的权利人。同时,其通过关联公司注册了杜蕾斯DUREX官方网站www.durex.com及中文官方网站www.durex.com.cn对DUREX产品和商标进行宣传。其后发现durex.cn域名归属于案外人,且该域名指向网站的内容曾与杜蕾斯的竞争对手“杰士邦”官方网站内容完全相同,严重影响了杜蕾斯品牌产品的正常业务。因此,LRC公司认为被告注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在此次起诉前,LRC制品有限公司以侵害网络域名纠纷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单独起诉了厦门易名网络有限公司,后于2015年5月22日撤回起诉。

    日前,该案宣判,海淀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唐某将域名“DUREX.cn”转移至LRC制品有限公司名下,被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被告厦门易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协助该项转移行为,同时判令被告厦门易名网络有限公司、厦门易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某、唐某等连带赔偿LRC制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8万元及合理费用8万元。

    判决理由

    根据LRC公司在中国的经营活动信息显示,其注册商标最早于1988年申请注册,在行业内“DUREX”和“杜蕾斯”商标标识具有较高知名度。根据WHOIS查询记录,涉案域名注册时间为2003年,2014年7月,登记的所有人为王某,此后经过多次变更最终持有人为唐某,易名科技公司及易名网络公司的登记信息显示涉案域名是以0元价格在两个ID之间来回转让,并且多次修改注册人信息,以DUREX的知名度,上述注册人对此不可能不了解,故上述被告的行为显然系恶意注册涉案域名,并相互串通将涉案域名非法转移,在多个ID之间来回转让、修改,意图规避法律责任。

    从原注册人案外人王某的行为来看,其不仅注册了涉案域名,也同时将lovesexdurex.cn域名注册,并向LRC公司发送威胁函件,而且现有域名DUREX.CN的指向网站上存储了大量的竞争对手“杰士邦”的产品信息,可以认为涉案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中存在主观恶意。

    易名科技公司及易名网络公司通过协议安排,从WHOIS的信息中变相地替代用户持有涉案域名,造成了域名管理混乱,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甚至是串通参与了侵权行为。从易名科技公司与易名网络公司的协议来看,三方协商通过提供隐私保护这种看似合法的形式掩盖三方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目的,并非正当,故易名科技公司及易名网络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唐某虽辩称其先申请先注册,亦应遵循不损害他人在先合法权利的原则,在原告LRC公司已经长期使用DUREX商标,且已经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的情况下,上述域名注册人恶意注册并串通修改域名注册人信息,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正当权益,不符合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已经获得的域名应当返还给LRC公司。

    因持有或使用域名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由域名持有者承担。本案中几个被告在持有或使用涉案域名的过程中,将涉案域名用于LRC公司竞争方的广告宣传活动,侵害了LRC公司的合法权利。

    相关法律规定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规定:

    域名持有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络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因持有或使用域名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由域名持有者承担。

    本文链接:https://www.lawbus.net/articles/3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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