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条文概念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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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条文概念辨析

    法律随笔lawbus2013-04-23 19:43144490A+A-

    一般认为,法律由规则、原则、概念三个要素组成。其中,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一字之差,含义却大不相同。


    法律规则

    1、法律规则的含义

    法律规则是指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2、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是指法律规则从逻辑的角度看是由哪些部分或者要素组成的,以及这些部分或者要素之间是如何连结在一起的。

    任何法律规则是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组成的。

    (1)假定条件是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

    (2)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的部分。行为模式包括可为模式、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前者即权利行为模式;后两者都属于义务行为模式。行为模式是任何法律规则的核心部分。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者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当承担的相应的结果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态度。

    (3)法律后果包括合法后果和违法后果。行为模式是法律规则的核心部分,因为法律规则的其他两个部分是围绕行为模式而展开的:假定条件其实就是行为模式的适用条件,而法律后果则是对人们遵守或者违反行为模式的认定。

    3、法律规则的分类

    (1)授权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

    根据规则内容规则的不同,可把法律规则分为授权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可为或不可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其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则。义务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应为或勿为一定行为的规则。义务性规则又可分为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与准用性规则

    根据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可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与准用性规则。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已经明确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无需再援引或者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援引或者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法律规则。

    (3)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根据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和程度的不同,可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者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

    1、法律原则的含义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者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法律原则不预先设定具体的事实状态,也不直接包含具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等内容。

    2、法律原则的分类

    (1)公理性原则与政策性原则

    根据产生的基础不同,法律原则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公理性原则是由法律原理(法理)构成的原则,是由法律上的事理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原则;政策性原则指一个国家或者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量而制定的原则。公理性原则在国际范围内具有较大的普适性;政策性原则具有针对性、民族性和时代性。

    (2)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根据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的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法律原则可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基本原则是整个法律体系或者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具体原则是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一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原则。值得注意的是,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是相对而言的,罪刑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但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则属于具体原则。

    (3)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问题的不同,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实体性原则是直接涉及实体法问题的原则;程序性原则是直接涉及程序法问题的原则。


    法律条文就是用文字表达出来的可以眼见的条文内容。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前者有严密的逻辑结构,而后者没有,具体而言:

    1、在内容上

    法律规则是明确、具体的,它预先设定了明确、具体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法律原则比较笼统、模糊,只对行为或者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者标准,而且没有具体确定实现或者满足这些要求或者标准的方式。

    2、在适用范围上

    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则是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至是整个法律体系均适用的价值准则。

    3、在适用方式上

    法律规则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即对于特定案件,某一法律规则是要么适用的,要么不适用的;而法律原则不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对于特定案件,具有不同强度甚至冲突的法律原则可以同时适用,只不过它们发挥的指导作用有所不同。

    4、在作用方面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根源和基础,可以协调不同法律规则之间的矛盾,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甚至可以直接作为法官裁判的法律根据。而法律规则则有比法律原则强度大的现实性特征。


    综上所述,法律原则是精神、价值观层面的东西,而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是一种客观存在,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本文链接:https://www.lawbus.net/articles/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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