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奚晓明被判处无期徒刑
据新华社消息,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奚晓明受贿案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奚晓明以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奚晓明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奚晓明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15年,被告人奚晓明先后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和工作中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案件处理、公司上市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认可其亲属收受以及本人直接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4596934亿元。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奚晓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奚晓明为他人谋利的行为绝大部分基于亲属接受行贿人请托,贿赂款项亦为亲属收受使用,其本人系事后知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奚晓明履历
1972年1月—1978年3月,沈阳市和平区公安局警察;
1978年3月—1982年1月,吉林大学法律系学生,获法学学士;
1982年1月—198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书记员;
1985年6月—199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审判员(正处级)(其间:1985年10月—1987年9月天津市河西区法院、中级法院锻炼;1989年9月—1993年1月北京大学民法学专业研究生学习,获法学硕士学位;1991年9月—1992年9月在英国伦敦大学学习);
1993年7月—200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其间:1997年9月—1998年7月在中央党校培训部中青班学习);
2000年8月—200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其间:1998年9月—2002年7月北京大学经济法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2003年8月—2004年6月挂职任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2004年6月—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被查经过
2015年7月12日,中纪委宣布奚晓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经表决免去奚晓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2015年9月29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对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党组成员奚晓明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2015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奚晓明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16年10月18日,最高检宣布,奚晓明涉嫌受贿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7年1月10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奚晓明受贿一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奚晓明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2017年2月16日一审宣判,奚晓明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