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发布保障非公经济发展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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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高院发布保障非公经济发展十大典型案例

    业界动态转载2016-12-30 22:5927460A+A-

      一、净化企业经营环境

      (一)基本案情

      以被告人梁某杰为首的黑社会团伙自2006年起,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破坏生产经营、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垄断和控制了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沙涌一带的燃气供应市场、土石方工程和沙石供应市场并称霸一方,迫使当地多名合法经营者退出经营或支付巨额保护费,致使广东省琼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得劳斯集装箱公司等无法正常施工或生产,洛斯特电讯店等商户被迫停业。

      (二)裁判结果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对梁某杰等14人数罪并罚,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梁某杰等14人有期徒刑十七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或罚金不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黑社会团伙违法犯罪活动强买、强卖、垄断市场,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秩序,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严厉打击,维护了当地非公有制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恢复了当地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生活秩序,为广大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了良好的法治

      二、严惩敲诈勒索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04年至2012年7月,被告人游某卫、游某俊、宋某君、庞某江、叶某龙等五人组织十多辆“的士”到徐闻县红旗一路芳都酒店与徐闻文化广场交界处等客、拉客,形成徐闻至湛江路线“的士”车场。期间,被告人使用恐吓、威胁、殴打等手段,收取进入车场内的其他合法运营的30余名的士司机保护费313800元。

      (二)裁判结果

      徐闻县人民法院认为,游某卫等五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均构成了敲诈勒索罪。依法分别判处五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三万元至四千元不等。

      (三)典型意义

      向“的士”司机强行收取保护费,破坏了正常的经营秩序,侵犯了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此类犯罪行为,保障了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的正常经营活动,保护了其合法权益,营造了公平竞争,守法经营的市场环境。

      三、惩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一)基本案情

      李某是知名民营互联网公司---网易公司游戏运营部初级查盗专员,与网易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不得擅自利用权限账号查询、获取和使用游戏用户后台数据。2012年5月10日至2013年7月22日期间,李某在上班期间多次违反该保密义务,使用其权限账号擅自进入游戏数据中心查询游戏用户后台数据,获取游戏用户所出售的“未鉴定”游戏装备数值属性,然后利用其控制的游戏账户以低价购买该游戏用户出售的“未鉴定”装备,之后使用游戏道具“鉴定”为高数值属性的游戏装备,再以高价卖出该“已鉴定”装备,从中非法牟利。

      (二)裁判结果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保密协议和有关规定,非法获取、使用公司商业秘密,并从中牟利,给网易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万元,退赔网易公司的经济损失2174400.18元。

      (三)典型意义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无形财富,关系到企业生存与发展。商业秘密外泄,不仅会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而且会使同行业间产生不正当竞争。网易公司是全国知名的互联网企业,系新型非公有制经济实体,对于推进我国信息技术进步有着重要意义。李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网易公司利益,法院依法对其进行刑罚处罚,法院的判决有效维护了网易公司的合法权益,为网络信息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法治环境。

      四、支持企业“涅槃重生”

      (一)基本案情

      2013年9月17日,中国银行广州开发区分行以广州亚铜金属有限公司、广州亚钢钢铁有限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两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广州亚钢、广州亚铜是废旧金属回收行业的巨头,近几年一直处于盈利状态,其上级母公司--中国金属再生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下称中金再生)被香港高等法院临时清盘后,香港临时清盘人以广州亚钢、广州亚铜股东的名义指令两公司调整公司管理人员,并停止清还公司债务,引发部分债权人提起诉讼并对两公司的财产进行冻结,两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导致无力偿还到期债务。

      (二)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广州亚铜、广州亚钢破产重整两案,依法指定北京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为两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管理人向广州中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草案。2015年2月9日,广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目前,广州亚钢和广州亚铜按照重整计划全部清偿完毕,重新恢复经营。

      (三)典型意义

      运用破产重整制度帮助陷入困境的非公有制企业走出困境,是人民法院发挥职能作用,服务和保障非公经济的主要内容。司法实践中,法院既要依法让缺乏生机的企业有序退出市场,也要促进具有经营价值的企业走出经营困境。广州亚铜、广州亚钢的经营方向与国家倡导的绿色经济发展相一致,属于国内废金属回收加工行业的领头企业,重整成功,迅速恢复正常经营,对此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实现了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益主体多赢局面以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保护企业知名优商标

      (一)基本案情

      “欧派”是知名民营企业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卫浴产品。被告黄某育在淘宝网注册了“香港欧派卫浴”会员名,并于2015年12月30日开始在淘宝网销售坐便器、盥洗盆等。黄某育销售的产品与欧派公司使用注册商标的产品属于同类产品,且产品使用的标识“”“”与欧派公司的“”“”注册商标的多个要素相同。故欧派公司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黄某育未经原告欧派公司许可,销售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同类产品,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黄某育变更淘宝网会员名称,变更后的会员名称中不得含有“欧派”字样;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欧派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卫浴用品;赔偿原告欧派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商标侵权,维护正常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名优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欧派”注册商标市场信誉好,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不法商家为牟利实施侵犯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损害了注册商标企业的合法利益。法院通过依法打击不法商家“傍名牌”“搭便车”等侵权行为,有效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依法经营。

      六、妥善处理劳资纠纷

      (一)基本案情

      东莞市建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东莞市黄江镇花城名苑的房地产建设工程发包给被告东莞市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某进行施工,两被告之间系挂靠关系,被告王某系实际施工人。2015年11月,被告王某与原告因施工进度及付款进度产生了纠纷,被告王某停止施工,并拒绝退场,遂导致已购买房屋的近100多名业主未能如期收楼。原告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并申请责令被告立即撤离施工现场。100多名业主向法院提交了集体请愿书,要求法院责令被告王某撤出施工现场,并促使恢复施工。

      (二)裁判结果

      经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多次调解,被告王某同意撤场并要求原告预先支付2000多万元工程款,原告拒绝支付。法院认为,建筑工人与业主的合法权益同等重要,因此并未马上作出先予执行的措施。在法院多次协调下,原告与两被告达成解决方案。原告垫资发放了全部建筑工人的工资约500万元,王某在给予补偿后从建筑工地撤场。目前,建筑工人已经全部领取工资,工程已经复工。

      (三)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运用先予执行及调解等多种方式办案,既帮助困难民营企业走出困境,又保护了业主和工人的合法权益。涉案房产能否准时完工影响着涉案房地产所有业主的权利,但被告王某未收到工程款也将损害建筑工人、供应商的权利。本案僵局若长久持续下去,将引发涉案人群情绪激化、楼盘烂尾、资金断裂等诸多风险。法院在处理本案时避免了矛盾激化及群体性事件发生,妥善解决矛盾,对企业其正常经营、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七、 支持企业诚信守约

      (一)基本案情

      2014年4月16日,原告乐昌市雅翔木制品厂是一家民营企业,被告惠州市建设集团建筑工程公司是国有企业。双方签订了《模板购销合同》,约定建筑公司向木制品厂购买木制品模板,邹某辉作为采购员。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货。同年11月4日,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进行对账,货款总额为386100元。同年11月27日,被告邹某辉与原告签订还款计划,但被告建筑公司没有履行还款计划。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清偿货款386100元及其利息。

      (二)裁判结果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建筑公司在收到原告交付的货物后不及时支付价款,违反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双方约定的“千分之二付滞纳金”实际上是违约金,原告的实际损失为利息损失,约定的违约金已经超过造成损失的30%,因此予以调整。故判决:被告建筑公司清偿原告货款386100元及违约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国有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之间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虽然企业所有制性质不同,但法院在审判中严格遵循平等保护原则,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依法支持原告的合理诉求,并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权衡,对违约金予以调整,有效地维护了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

      八、尊重企业意思自治

      (一)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27日,珠海卓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呼伦贝尔市海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呼伦贝尔市温泉酒店租赁及经营合同》,约定了保证金和违约金,以及卓凡公司在租赁期限内单方解除本合同时,海德置业有权没收卓凡公司对该酒店投资的全部物品等条款。合同签订后,海德置业交付了酒店。后卓凡公司以海德置业提供的装修不符合约定且未完成消防验收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单方解除合同赔偿损失22167807元。海德置业反诉要求解除合同,没收合同保证金200万元及涉案投资的全部物品,卓凡公司、呼伦贝尔海德卓凡温泉酒店有限公司给付租金、合作经营费、违约金1456384.60元。

      (二)裁判结果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卓凡公司与海德置业签订的《租赁合同》,海德置业没收保证金及涉案投资的全部物品,且卓凡公司向海德置业支付租金、合作费及违约金。卓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卓凡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但因海德置业在反诉中也提出解除合同,且卓凡酒店已正式停业,在双方均要求解除合同且事实上已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判决解除合同。虽然《租赁合同》约定了违约金,但违约金应为补偿性而非惩罚性,在已支持海德置业没收保证金和涉案投资的全部物品请求的情况下,不应再支持违约金部分。

      (三)典型意义

      本案双方均为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人民法院公平处理合同解除问题、解决违约责任的典型性案例。卓凡公司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但在双方均要求解除合同且事实上已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法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解除合同。稳妥处理合同解除问题,关系到商事合同的效力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要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对于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违约造成损失的,应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公平解决违约责任问题。

      九、纠正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

      (一)基本案情

      2015年7月22日,原告互辉软性线路板有限公司向被告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补发营业执照及补报年审的相关手续。同年8月26日,被告作出《关于申请补发营业执照的复函》,称自2014年3月1日起企业年度检验工作已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不能为原告补办年检手续。原告申请补发营业执照需一并申请换领商事主体营业执照,但其未通过2011年度年检,且公司营业期限已过期,不符合珠海市商事制度改革后营业执照换照条件,无法为其补发营业执照。原告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无法补发营业执照”的处理决定。

      (二)裁判结果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的经营期限经主管部门批准,已变更为20年。被告没有依规及时责令原告限期接受年检,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原告原有的营业执照并未失效,可以继续经营。且被告未告知原告可以按照新规定方法补发、换领营业执照,故其作出无法为原告补发营业执照的决定,属于适用法规错误。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无法补发营业执照”的处理决定,责令被告对原告申请重新作出处理。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国家实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规定理解、执行不到位,没有正确理解改革前后旧法与新法之间法律规范冲突的适用规则,导致原告在经营期限已被批准延长的情况下无法换领营业执照,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及时审理该案,依法审查行政行为,监督促进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切实保护了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

      十、促进企业和解互谅

      (一)基本案情

      2012年,广州市奥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景瑞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通信公司向电子公司供货。后双方产生纠纷,通信公司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广州仲裁委员会经调解后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仲裁调解书,双方达成协议:通信公司提供的光缆若有质量问题,三年内免费维修,三年质保期后,电子公司退还20万元质保金。2016年,在三年质保期过后,电子公司没有按上述仲裁调解书履行退还质保金的义务,通信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执行结果

      在执行过程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电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积极查找电子公司的经营场所,并上门执行调查,现场法制教育。电子公司当场表示在15日内主动联系通信公司协调解决纠纷。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由电子公司直接退还质保金给通信公司并承担执行费。

      (三)典型意义

      双方当事人均为非公经济主体(民营企业),切实平等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双方的正常经营不受影响,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服务保障非公经济的具体体现。双方签订大宗交易合同且依约履行大部分,说明双方在履约前期是彼此信任的,纠纷可能是双方后期的沟通出现了问题。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没有急于采取强制措施,而是坚持“和谐执行”,上门释法、陈述利弊,力促和解,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构建双赢局面。

    来源:广东高院网站

    本文链接:https://www.lawbus.net/articles/2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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