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一房二卖可要求退一赔一
房地产市场日益火爆,楼市堪称一天一价,面对房价暴涨,有些房地产开发商抛弃诚信,将房屋一房二卖,甚至一房多卖,谋取不正当利益,导致买房人遭受巨大损失。
因为债权具有平等性,并不是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人就可优先得到房屋所有权。如果一房卖给多人,且都支付了合理价款,谁先登记谁就得到房屋。如果签订合同、支付价款后,卖方迟迟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则可督促、起诉卖方办理。如果发现遭遇到了一房多卖,并且所购房屋已经登记到其他购买者名下,则可要求卖方将已支付房款退回,并要求赔偿不高于已付款金额的赔偿;卖方拒绝赔偿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
2003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案例(来自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ID:hunangaoyuan)
2014年3月26日,李某与湖南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两份《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湖南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某大厦中的两套房屋,李某支付两套房屋的首付款共计143.5万元,剩余房款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但是,购房合同签订后,湖南某置业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向长沙市房屋登记机构办理合同备案,也没有为李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李某向长沙市天心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湖南某置业公司为其所购房屋办理房产证。在诉讼过程中发现,2013年9月29日,湖南某置业公司早已将这两套房子卖给了李某萼并办理了相关登记。于是李某变更了诉讼请求,请求法院解除《商品房买卖协议》、返还购房款143.5万元,并要求湖南某置业公司赔偿其损失143.5万元、负担诉讼费用。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2020年12月23日修正版,修正内容2021年1月1日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2020年12月23日修正版,修正内容2021年1月1日施行)
- 快递放代收点丢失该谁担责
- 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 上海二中院法官吐槽汽车消费中的“坑”
- 法官追剧:《安家》中的那些法律事儿
- 人防车位买卖合同无效
- 江苏高院民六庭今日印发《商品装修房买卖合同装修质量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 买的没有卖的精:多家法院判决认定六个核桃不构成虚假宣传与欺诈
- 杭州中升之星奔驰4S店私换CLS轮毂轮胎后出售,法院判决退一赔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