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军嫂同居构成破坏军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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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军嫂同居构成破坏军婚罪

    刑事lawbus2016-12-20 17:51111150A+A-

    婚外情一般仅受道德谴责,不受法律制裁。但是与军嫂同居是例外,与军嫂同居者,不仅受到法律制裁,更是受到刑罚处罚,系犯罪行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是为“破坏军婚罪”。

    构成破坏军婚罪的前提是军嫂自愿同居,如果胁迫军嫂就范,则构成强奸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即为强奸罪条文。

    破坏军人婚姻罪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是重婚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骗取结婚的;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二是同居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较长时间公开地或秘密地在一起共同生活,这种关系不仅以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为基础,往往有经济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关系,而不同于一般的通奸关系。

    三是通奸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夫妻关系破裂严重后果的。情节恶劣表现为致现役军人的配偶怀孕或者生育等等;造成军人夫妻关系破裂的严重后果主要表现为挑拨、唆使现役军人的配偶闹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严重虐待现役军人,通奸行为发生后,现役军人的配偶或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

    案例:

    据《北京晨报》2016年12月19日A10版《男子破坏军婚获刑7个月》一文报道,今年3月至5月18日,在北京市顺义区某镇某小区,张某在明知29岁的李梅(化名)是现役军人配偶的情况下与之同居,后被后被抓获归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军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

    本文链接:https://www.lawbus.net/articles/2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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