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发布五起惩治扰乱诉讼秩序行为典型案例
12月1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发布一批典型案例,涉及五起惩治扰乱诉讼秩序行为的案例。
一、黄某辉等当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及诉讼参与人案
案情
2015年12月18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某红故意杀人一案,被害人家属邓某强等人在法庭里情绪激动,大声辱骂张某红,司法警察立即制止,审判长当庭予以警告,但黄某辉、邓某斌、邓某强、陈某婷、邓某华、邓顺某、邓英某、黄某基等人不听制止,一拥而上,撞断旁听区与审判区的木隔板,冲入审判区殴打被告人,黄某基还冲入审判区用手指着公诉人、法官进行辱骂,并拿起地上的不锈钢管准备打法官。当司法警察将张某红押解离庭后,邓某华、黄某辉等人继续肆意推搡、殴打司法警察。事件造成张某红受伤和司法警察黄某荣等三人受伤及审判设施被毁坏,法庭审理被迫中断。阳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0日依法以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被告人黄某辉、邓某斌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邓某强、陈某婷管制十个月;判处被告人邓某华、邓顺某、邓英某、黄某基管制八个月。
意义
审判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场所,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均应遵守法庭纪律,严禁任何破坏法庭秩序的行为。冲击扰乱法庭,侮辱、威胁诉讼参与人和司法工作人员行为涉嫌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的条款对此有明确规定。本案中,被告人黄某辉等人哄闹、冲击法庭,殴打诉讼参与人和司法工作人员,致使法庭审理被迫中断,案件无法继续正常审理,其行为均已构成了扰乱法庭秩序罪。
二、黄某甲等哄闹、冲击法庭扰乱法庭秩序案
案情
2015年11月5日,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廖某、黄某贩卖毒品、叶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庭审结束后,被告人签庭审笔录时,被告人黄某的亲属认为黄某无罪,滞留法庭不肯离去。经值庭法警劝告仍不听从指挥,黄某甲、黄某乙等人情绪激动,大声喧哗,拍打桌凳。法警上前劝阻时,不仅不听劝阻,还推搡法警。梅县法院依法作出拘留决定:对黄某甲、黄某乙拘留十五日。
意义
法庭秩序是审判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依法、准确、合理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对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进行惩戒,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本案中,黄某甲、黄某乙二人不听劝阻,哄闹、冲击法庭,梅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其二人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防止事态继续恶化,维护法庭秩序、维护司法权威。
三、谭某妨碍执行扰乱法院正常工作秩序案
案情
谭氏两兄弟因房屋权属纠纷诉至湛江市开发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生效后,哥哥申请法院执行。为妥善执结该案,执行法官对弟弟进行多次劝说,释明法律相关规定,但弟弟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拒绝搬迁腾出房屋。法院第一次执行时,弟弟还召集20多名群众进行百般阻挠。执行受阻后,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告,要求弟弟在公告期限内搬迁,否则将进行强制执行,但弟弟仍无动于衷。2016年9月14日上班高峰期,弟弟在法院大门口围墙拉挂横幅,对办案法官进行点名辱骂、诽谤,严重扰乱了法院正常办公秩序,路过群众聚集围观,致使交通堵塞。湛江开发区法院于2016年9月14日依法作出拘留决定:对谭某(弟弟)拘留十五日。
意义
维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应该通过正当途径,依照法定程序和合理方式进行。超越法律无理取闹,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衅,其行为造成的后果要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谭某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并在法院门口拉横幅、静坐、哭闹,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工作秩序和公共交通秩序。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其进行司法拘留,对试图通过不当途径维权的当事人予以警示。
四、黄某国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案
案情
2016年3月11日,黄某国因对其起诉东莞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法院审理结果有异议,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石碣法庭办公室哄闹,经办案人员的耐心解释,黄某国仍拒绝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反映其诉求,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并推倒办公桌上大批案卷材料,扰乱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后经工作人员多次警告和提醒,仍拒不离开。东莞市第一法院依法作出拘留决定:对黄某国拘留十五日。
意义
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的最基本单位,是司法工作的基石,当事人在人民法庭表达诉求,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文明、理性表达,自觉维护法庭工作秩序。本案中,黄某国因对判决结果不满,在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并推倒法庭案卷卷宗,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五、欧某擅自用微信朋友圈传播庭审活动扰乱法庭秩序案
案情
2016年8月2日,始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始兴县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陈某的妻子欧某违反法庭规则,擅自用手机将庭审画面录制成小视频,并分享到其微信朋友圈。法官发现后当场要求欧某删除了小视频,并对其予以训诫。
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欧某作为旁听人员,利用手机录音录像,并分享到相对开放的朋友圈,是违反法庭规则、干扰正常司法秩序的行为,法官对以这种新形式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予以训诫,起到很好的社会导向性作用。法庭秩序和法治权威应得到各方尊重和维护。除了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亦应担起责任,共建庄严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