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10件案件宣判
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对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10件案件进行公开宣判。根据该判决,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中文“乔丹”享有姓名权,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认为:
(一)关于涉及“乔丹”商标的(2016)最高法行再15、26、27号的三件案件。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再审申请人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应予撤销,故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及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二)关于涉及拼音“QIAODAN”的(2016)最高法行再20、29、30、31号四件案件。以及涉及拼音“qiaodan”与图形组合商标的(2016)最高法行再25、28、32号三件案件,共计七件案件。因再审申请人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再审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争议商标也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以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故判决维持二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 “qiaodan”与图形组合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次公开宣判的10件案件中,依法确定了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姓名权保护的“姓名”范围。在涉及“乔丹”商标的3件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主张姓名权保护的标准和条件,依法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再审申请人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同时,因乔丹公司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主观恶意,乔丹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乔丹公司对其企业名称、有关商标的宣传、使用等情况均不足以使得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合法性,故认定乔丹公司的三件“乔丹”商标应予撤销,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在其余7件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再审申请人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驳回了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明确了相关法律适用标准,合理地平衡了再审申请人与乔丹公司的利益。
本次判决依法确定了姓名权保护的“姓名”范围的必要条件包括两点:其一,该特定名称应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并用于指代该自然人;其二,该特定名称应与该自然人之间已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
案件缘由
乔丹公司先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注册“乔丹”、“QIAODAN”、“侨丹”、“桥丹”、“乔丹王”,甚至乔丹两个孩子的名字“杰弗里•乔丹”、“马库斯•乔丹”中英文写法一致的多个商标也被乔丹公司注册了。
2012年,迈克尔•乔丹向商评委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乔丹公司的68个相关注册商标。由此拉开了双方长达4年多的法律纷争。
2014年商评委认为迈克尔•乔丹申请撤销的理由不成立,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迈克尔•乔丹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一中院经过审理判决维持商评委的裁定。迈克尔•乔丹依然不服,又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结果又被驳回了。迈克尔•乔丹仍然不死心,锲而不舍地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迈克尔•乔丹所提出的乔丹公司50件涵盖中文、拼音和图形的商标案件做出了终审裁决,维持了乔丹公司50个案件商标的注册,并裁定中止了8件案件的审查,而昨天则是对剩余10件案件的宣判。
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回应
宣判后,迈克尔•杰弗里•乔丹通过其代理律师沈乐发表声明。原文如下:
“我很欣慰地看到,在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的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了我保护自己名字的权利。中国的消费者有权知道乔丹体育及其产品和我并没有任何关联。没有什么比保护自己的名字更加重要的了,今天的判决彰显了这一原则的重要性。
在过去的30多年时间里,我将自己的名字和声誉打造成了国际知名的品牌。从我在NBA球场上打球的早期,到去年秋天再次访华,数百万中国的球迷和消费者一直亲切地叫我“乔丹”。今天的判决将让每个人都知道乔丹体育及其产品和我并没有任何关联。
我尊重中国的法律,也期待着上海的法院对尚在审理中的姓名权侵权案件做出判决。”迈克尔·乔丹
(英文声明原文)
Statement From Michael Jordan on SPC s court ruling on Dec. 8, 2016
“I am happy that the Supreme People s Court has recognized the right to protect my name through its ruling in the trademark cases. Chinese consumers deserve to know that Qiaodan Sports and its products have no connection to me. Nothing is more important than protecting your own name, and today's decision shows the importance of that principle.
Over the past three decades, I have built my reputation and name into a globally recognized brand. From my earliest playing days in the NBA, through my trip to China last fall, millions of Chinese fans and consumers have always known me by my Chinese name, “Qiaodan.” Today s decision ensures that my Chinese fans and all Chinese consumers know that Qiaodan Sports and its products have no connection to me.
I respect the Chinese legal system and look forward to the Shanghai Court s ruling on the separate naming rights case.” Michael Jordan
乔丹体育回应
乔丹体育表示本次裁定的10件商标,包括支持再审申请人的3件商标均系我司注册时间不足5年、在周边其他类商品上的防御性商标,对公司目前使用的所有商标均不会构成影响。声明原文如下:
2016年12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10个商标的再审裁定结果,其中7件裁定驳回申请人再审请求,3件裁定支持申请人再审请求。至此,申请人美国公民Michael Jordan在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争议再审的68件商标案件中,我司已经取得了65件商标案件的胜诉。对此裁定结果,我司声明如下:
一、中文“乔丹”、拼音“qiaodan”、图形“ ”等系列商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合法批准,由我司合法使用长达近20年的注册商标。
二、2012年10月,美国公民Michael Jordan对我司注册的68件商标提出争议,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三次审理,均已裁定或判决驳回,维持了我司的商标注册。
三、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人所提出再审申请中的50件商标做出了驳回申请维持注册的裁定,其中涵盖我司主要使用的中文、拼音和图形商标。本次裁定的10件商标,包括支持再审申请人的3件商标均系我司注册时间不足5年、在周边其他类商品上的防御性商标,对我司目前使用的所有商标均不会构成影响。
四、事实上,早在美国公民Michael Jordan对我司注册商标提出争议和提起诉讼之前,我司为了避免公众造成混淆,已经在产品广告和市场推广活动中注意加以区分,“民族品牌 乔丹”早已在市场上获得了数千万用户的信赖和支持。
五、我司自1984年创办以来,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热心支持国家体育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近三年来向国家缴纳税金已超过15亿元,捐助款物超2亿元,安排社会就业8万多人。乔丹体育已发展成为在国内市场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大型知名运动品牌企业,这一成果是由几十年来数万乔丹人辛勤劳动,企业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资金投入换来的;是各级政府、社会、广大消费者长期关爱和大力支持换来的。
六、我司尊重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此次再审裁定,并将依法履行好我司品牌及其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为民族品牌的辉煌和民族企业的强盛,做出积极应有的贡献。
最后,感谢一直以来支持我们的所有朋友!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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