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配偶可追回
《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对此《婚姻法解释一》进行了具体阐释:(一)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见,夫妻一方处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要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否则就是无权处分。
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确定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明确的财产协议,结婚后双方的合法收入基本都可以构成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婚姻法》有明确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系无权处分
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无论金额大小均系无权处分。因为既非日常生活需要,亦未征得配偶同意,小三更是未支付合理对价,配偶在发现后完全可以起诉小三,追回财产,此类诉讼堪称凡诉必胜。
相反的,如果夫妻一方给小三许下了财产赠与承诺(比如写下欠条)而并未实际履行,小三起诉要求履行承诺,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以下根据正反两方面列举三个案例:
一、泸州二奶遗赠案
黄某与蒋某系夫妻,张某系第三者,黄某生前立下遗嘱,将其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赠给张某一人所有,其去世后骨灰盒由张某负责安葬。黄某去世后,张某根据遗嘱向蒋某索要财产和骨灰盒,但遭到蒋某的拒绝,张某遂向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虽然该案判决的落脚点及引发的讨论焦点均在于遗嘱违反公序良俗无效,但两级法院均在判决书中认定黄某在立遗嘱时未经共有人蒋某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侵犯了蒋某的合法权益,其无权处分部份应属无效。
二、郎咸平与小三赠与案
知名财经人士郎咸平给小三和小三她爹各买了一套房,与小三感情破裂后,先是自己起诉小三要求撤销赠与返还购房款被驳回;后联合前妻,让前妻起诉自己与小三等人,称郎咸平非法处置夫妻婚内财产,要求小三返还购房款,结果获得法院支持。
三、岳阳追讨房款案
刘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刘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汇款138万元给情人付某购买房屋,登记在付某名下。两人离婚后张某才知晓此事,遂向华容县法院起诉付某要求返还138万房款,获得法院支持。法院认为,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对于这138万元,没有证据证明是刘某的个人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刘某的赠与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原则,赠与无效。
只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小三就只能白白“陪睡”,小三们颤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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