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发话:确保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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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总理发话:确保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权益

    业界动态lawbus2016-11-21 17:4640840A+A-

    受传统观念影响,各乡村侵犯妇女土地权益的现场层出不穷、屡见不鲜。不分地或者少分地的不多,但是几乎每个发生征收的村都有给外嫁女、外孙不分或者少分征收款的现象。大部分人考虑邻里关系,忍气吞声,不愿与村组撕破脸,也有少部分勇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可以说每个基层法院都有若干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虽然基本上逢诉必胜,但是等几个月的诉讼程序甚至二审判决下来,征收款早就已经分发到各户,往往难以得到有效执行。结果是遭全村或者全组村民的白眼、非议,却最终难以拿到本该属于自己的土地权益。

    更为严重的是,不少地方政府以红头文的形式肯定了村组的这种违法做法。使得村组对外嫁女等妇女不分、少分征收款有恃无恐。使妇女的集体收益分配权受到严重侵害。

    值得欣喜的是,国务院已经注意到了侵害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严重性。李克强总理2016年11月18日在第六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要落实相关政策,纠正与法律法规冲突的村规民约,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时,真正让符合条件的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确保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

    以下摘自李克强总理讲话原文(二、在更高水平上促进妇女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三点,依法保障妇女儿童权益):

    妇女儿童权益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当前要重点解决好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比如,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既是关系到农村妇女生存的民生问题,也是关系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政治问题。要落实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相关政策,纠正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村规民约,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真正做到符合条件的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确保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这既是加强基层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解放、保护和发展生产力的必然要求,不能含糊。

    附:涉及妇女土地权益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进一步了解:征地补偿费的组成与分配

    本文链接:https://www.lawbus.net/articles/2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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