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反证推翻与不可以反证推翻的过错推定
现代法律中有两种“推定”:第一种是许可被推定人以反证予以推翻的推定,第二种是不允许被规定人以反证予以推翻的推定。
法律上通常规定的“过错推定”是第一种“推定”,即许可被推定人以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的推定;法律规定的第二种推定,属于特别情形。这两种过错推定在法律条文表述上有明显的区别。
第一种过错推定或者真正的过错推定,法律条文通常表述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侵权责任法》第85、88、90条的规定。第二种过错推定,如《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规定。
严格说来,第二种过错推定不是真正的推定,实际上是立法者预先作出的“直接认定”而非“假定”,其法律效力等同于另一个技术概念“视为”。所谓“视为”,是法律的直接认定,不允许被告推翻此项认定,如《合同法》第158条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亦是如此。人民法院一经审理查明,案件存在《侵权责任法》第58条对顶的3种法定情形之一的,即应认定被告医疗机构有过错,并驳回被告医疗关于不存在过错的主张(或抗辩)。
——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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