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家户口迁到城镇或者弃耕抛荒,承包的土地能否被村委会收回
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村土地经营的基本模式。农户承包集体土地耕种、经营是农户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权利,但是随着人口流动,有些全家户口迁入城镇的情况,村委会能否以此为由收回土地重新发包?如果农户迁入城镇后弃耕抛荒,是否可以收回土地?
对这两个问题,法律有明确规定,并且有个修改变化过程。法律巴士(www.lawbus.net)分析如下。
户口迁出能否收回
旧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2款规定: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该条第3款又规定: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2002年8月29日版、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对此的规定是一样的。但是,该法2018年12月29日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对第26条进行了较大的改动。现行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正是2018年修正版,其修改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将原来的第26条改为第27条,并将第2款、第3款改为: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根据法律变化,2019年1月1日前,农户全家迁入城镇的,分两种情况:迁入小城镇的,村委会不得强行收回土地;迁入设区的市的,村委会可以强制收回。
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农户无论是将户口迁到小城镇还是市区,村委会在承包期内都不能强制收回土地,只能引导鼓励农户自愿交回;即使承包家庭农户全部进城落户,发包方也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典》第337条也规定了“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
案例
甲乙夫妇为某村村民,承包有3亩耕地。其小孩大学毕业后在城市工作买房。2020年,甲乙夫妇将全家户口迁入其小孩所买房子名下,并常年在城市生活,偶尔回村里待个几天。村委会获悉后,决定收回甲乙夫妇承包的尚未到期的3亩耕地。甲乙夫妇不服该决定,诉至法院。
审理法院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农民具有生活保障功能。已经取得承包土地的农民进城落户,并不会自动丧失已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村委会也不能以农民已经将户口迁入县城为由收回承包地。在承包期内,无论承包人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包括住所地变更、工作性质变化、户籍迁移等,发包人都不能收回承包人已承包的土地。判决村委会收回甲乙夫妇家庭承包的3亩耕地的决定违法,予以撤销。
弃耕抛荒能否收回
农户户口迁出,势必不在村里经常居住,更不会继续耕种土地,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土地荒芜。
对于弃耕抛荒,旧的《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版)第37条第3款明文规定: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但是该法的2019年8月26日修正版直接将这一款规定删掉了,这一修正版也是现行有效的《土地管理法》,修正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所以,从2020年1月1日开始,无论是因为迁走还是其他原因导致承包的耕地弃耕抛荒,村委会在承包期内都不能强制收回土地。
有一个需要说明的问题,《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8条第2款规定:“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这与当时施行的旧的《土地管理法》规定是一致的,但是与现行有效的《土地管理法》相冲突。在上位法已经修改的情况,作为行政法规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该条规定已没有法律效力,法律巴士认为应尽快修改。
如何处理弃耕抛荒
2019年11月26日发布的《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指出:“对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权或将承包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也可鼓励其多种形式流转承包地经营权。对长期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弃耕抛荒行为。”
对于弃耕抛荒,强制收回已没有法律依据,法律巴士(www.lawbus.net)认为村委会可采取两种措施:首先,引导、鼓励农户将土地经营权流转,这也是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专设“土地经营权”一节的意义所在。此举无效的情况下,还可以“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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