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深圳抢车位事件想到:车位被占的一种法律化解决思路
深圳抢车位事件暴露出车位被占的一个广泛性问题,这在每个住宅小区都经常可见。有些占车位的还不留电话,非常让人恼火。
私家车位被占,业主无非三个解决途径:留有电话的,打电话喊车主挪车;没留电话的,喊物业解决;没法解决的,就采取极端措施。总之,是要私力救济。那么,这种情况,公权力是否可以介入呢?理论上是可以的,但是如果你报警,绝对会很失望。
其实,从法律化思维讲,公权力,尤其是警方,完全是可以介入的。法律巴士认为,不妨可以有这样一种思路:车位未经允许被占了,报警,警察对占位车辆予以拖离,车主从警方那里取车,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拖车、停车等费用,警方甚至可以对车主处以罚款。
这样操作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1、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宪法》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民法典》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法律规定了公民的合法财产(物权)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不论是租赁还是购买的车位,均是业主的合法财产(物权),未经允许的占用即是一种侵犯行为。
2、人民警察应当保护公民合法财产
《人民警察法》有规定:
《人民警察法》
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人民警察的职责之一就是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惩治犯罪只是人民警察的职责之一,当公民的合法财产受到侵犯时,不应当以未构成犯罪或者民间纠纷为由不予处置。业主的私家车位被占,即合法财产受到侵犯;随意占用他人车位也是对社会秩序的一种破坏,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业主报警,公安机关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保护、制止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3、如何保护
《行政强制法》《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有规定:
《行政强制法》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三)扣押财物。
《人民警察法》
第七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人民警察对违法行为可以实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拖离占位车辆的行为可以理解为扣押这一行政强制措施,对车主的罚款则是行政处罚。并且《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了对“占用”私有财物的行为可以予以处罚,但是起步就是拘留太高了,可以考虑改为由警告或者罚款起步,情节较重的再予以拘留。
可见,由警方这一公权力介入“车位被占”这一纠纷是有法可依的。只是,这一执法的流程、处置尚需细化、完善。法律巴士(www.lawbus.net)在此只是提供一个法律化思路,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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