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会因离婚而丧失吗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第2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所以,对于以耕地为代表的农村土地,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也就是说农村土地承包的承包方是“户”而非“个人”,夫妻双方及其子女等的承包经营权是以农户名义取得的。
那么,农村夫妻离婚,女方不再是这个家庭、户的一员,是否还能继续享受之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根据上述规定的承包制度讲,既然不是承包户的一员,当然不再享有。
但是,法律对妇女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特别规定:农村妇女在承包期内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一般不因婚姻关系的改变而改变。
先看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
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根据该条规定,农村妇女虽然离婚,但是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仍然继续享有之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1、离婚后没有搬走,仍在原居住地生活;
2、离婚后虽然搬走了,但是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
只要符合这两条中的任何一种情况,不管户口是否迁走,都继续享有之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此种情况下土地被征收,也享有征收权益。除非是女方在新的居住地另外获得了承包地。
案例(源于(2017)苏0681民初8797号民事判决)
A(女)与B有及子女C、D共四人承包有2.44亩土地,2014年两人离婚,A、B分别直接抚养C、D,未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作出分割。2016年,所承包土地被征收,补偿款78940元全部付给了B。2017年,土地确权登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仍然登记为四人。
A与C起诉B与D,要求分割土地补偿款,获得法院支持,A与C各获得补偿款的四分之一,即197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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