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人员哪些属于《监察法》适用的对象
近期有网友咨询,国有企业中哪些人员属于监察对象。其实法律巴士早在2018年发布的《<监察法>的适用对象范围有哪些》一文中已有阐述。
关于国企中哪些人属于监察对象,《监察法》第15条表述的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对于“管理”一词的理解,不仅仅指担任了一定领导职务的管理人员,而是应当侧重于管理、监督国有资产等职能进行综合判断。
目前,司法实践普遍认为,《监察法》规定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包含下列人员: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包括设董事会的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未设董事会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
2、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国有企业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包括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总监、副总监、车间负责人等。
3、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采购人员等。
4、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
5、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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