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院通知:申请执行案件立案时无需提交裁判文书生效证明
早在2016年6月8日,江苏省高院就发了通知,当事人申请执行立案时不再提供法律文书生效证明,详见《江苏高院开了个好头:当事人立执行案无需再提供生效证明》一文。可惜,五年过去了,该政策并未在全国推开。
近日,终于又有湖南省高院发出了类似的通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申请执行案件立案时无需提交法院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法院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方案》严格规范立案和党史教育活动“我为群众办实事”的要求,推动“湖南法院司法便民利民十项举措”落地落实,现就申请执行案件立案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依法贯彻执行: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立案诉服部门在办理本院有管辖权的申请执行案件立案时,执行依据为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无需申请人提供该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立案诉服部门收到立案申请后,应当通过在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中查询等方式,确认是否符合申请执行案件立案条件。
二、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在案件审结后,应当及时、准确在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中填报案件裁判文书是否生效及生效日期。
三、以未提供法院裁判文书生效证明为由拖延立案、限制立案、提高申请执行案件立案门槛的情形,将纳入全省法院一站式建设工作年度考核中予以处理。
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部门将对裁判文书生效信息填报情况定期通报。
特此通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6日
该举措是湖南高院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时,作为一项便民利民惠民措施推出的。法律巴士(www.lawbus.net)在此呼吁最高人民法院能够早日如此要求全国各级法院,这确实是一项非常有现实意义的便民举措。在有派出法庭的地方,当事人往返法庭与立案庭至少要几十分钟车程,偏远地区更是要几个小时。
就像2016年江苏高院通知中的一句话:“确定法律文书是否生效属于执行法院的职责,并非当事人的义务。”法律巴士认为,不应当将法院职责转嫁为当事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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