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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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致

    民商事lawbus2012-05-28 19:2979050A+A-

    一、反致的概念

    反致是指法院地国在根据本国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的过程中,接受了该外国法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本国实体法或第三国实体法的制度。

    二、反致的类型

    广义的反致是一个总括性概念,包括直接反致、转致、间接反致等。具体如下:

    1、直接反致

    直接反致是指对某一案件,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或外域法,而该外国法或外域法的冲突规范却指定此种法律关系应适用法院地法,结果该法院适用了法院地法。

    例:住所在美国的中国人甲死掉了,其子女为争夺遗产在美国提起诉讼。假设美国冲突规范规定,遗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此时适用中国法,而我国冲突规范规定,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法。法院最终根据该冲突规范的指引适用美国有关继承的实体法裁判了该案件,此种情形即为直接反致。

    2、转致

    转致是指对某一案件,甲国或甲地区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而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结果是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适用了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

    例:住所在美国的中国人甲死掉了,其在英国留有别墅一栋。其子女为该别墅在美国提起诉讼。假设美国冲突法规定,遗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此时适用中国法,而我国冲突规范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英国法。美国法院适用了我国的冲突规范,最终根据该冲突规范适用英国有关继承的实体法裁判了该案件,此种情形即为转致。

    3、间接反致

    间接反致是指对某一案件,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但依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的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而依丙国或丙地区的冲突规范的指定却应适用甲国或甲地区的法律,结果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适用了自己的实体法。

    例:住所在美国的中国人甲死掉了,其在英国留有别墅一栋。其子女为该别墅在美国提起诉讼。假设美国冲突法规定,遗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此时适用中国法,而我国冲突规范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此时,应适用英国法。而英国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即美国法。美国法院适用了英国的冲突规范,最终根据该冲突规范适用了美国有关继承的实体法裁判了该案件,此种情形即为间接反致。

    4、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

    这种情形是指,对某一案件,甲国或甲地区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而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但丙国或丙地区的冲突规范反向指定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最后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实体法律处理了案件。这种情形是转致的一种特殊情形。

    例:住所在美国的中国人甲死掉了,其在法国留有别墅一栋。其子女为该别墅在美国提起诉讼。假设美国冲突法规定,遗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此时适用中国法,而我国冲突规范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此时,应适用法国法。而法国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即中国法。美国法院适用了法国的冲突规范,最终根据该冲突规范适用了中国有关继承的实体法裁判了该案件,此种情形即为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

    三、反致的条件

    反致基于如下三个主要条件而发生:

    (1)各国冲突规范中对同一范围(法律关系)规定了不同的系属和连结点;

    (2)冲突规范援引的外国法包括冲突法,如援引的外国法是实体法,意味着适用法律已经终止,不会出现反致现象;

    (3)法院地法律接受反致制度。

    四、我国对反致的态度

    一方面,反致制度可以帮助法院确定正确的实体规范,另一方面又有限制或排除外国法适用的作用。各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反致持不同态度,有不少国际公约程度不同地采用了反致制度。

    一国法律体系当中包括实体法、程序法和冲突法三类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九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可见,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该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冲突规范指引所适用的外国法,仅指该外国的实体法,不包括程序法和冲突法。既然如此,就没有反致的可能了。故由此可知,我国并不接受反致制度。

    本文链接:https://www.lawbus.net/articles/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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