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小便宜吃大亏:江苏一车主上下班时“蹭”车过ETC被判盗窃罪
据江苏省南通启东市检察院网站报道,车主黄某用“蹭”车过ETC的伎俩,在一年内191次逃避缴纳高速过路费达5463元,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
犯罪事实
黄某住启东,工作地在上海,每天上班要走沪陕高速。2019年初,黄某偶然一次走ETC通道下高速时跟前车非常紧,在挡车杆落下之前便“蹭”着前车过去,ETC没有感应到他的车就没有扣费。
尝到甜头后,黄某屡试不爽,一直以“蹭”ETC的方式“省钱”。在无车可蹭的时候,在快到收费站的位置将车停下伺机而动。甚至在被发现拦住后,完全不顾及危险,还突然调头或者倒车逆行回到高速主路上逃避付费,行为十分恶劣。
黄某因为逃费两次被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列入黑名单,直到被抓获时,其车牌仍在黑名单之列。但是黑名单并不能阻止其蹭ETC的行为,反而让其上、下高速公路都蹭车走,系统根本不知道他什么时候从哪里上下高速。
最终是收费站工作人员有意识记录黄某每次闯关的时间,摸清其晚上11点左右出现在启东东收费站的规律,联合高速交警于2020年1月19日将其抓获。
经过公安机关查证,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7日期间,黄某共偷逃高速过路费191次,合计人民币5463元。
为何是盗窃罪
《刑法》第264条规定了盗窃罪: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盗窃罪的构罪数额,因为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则是由各省级行政区自行规定。根据苏高法〔2013〕224号通知,江苏省“数额较大”的标准是2000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关于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苏高法〔2013〕224 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4月2日公布,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的实际状况,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制定了《关于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分别层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
特此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公安厅
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
关于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实际状况,确定我省执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如下:
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四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苏高法发〔1998〕4 号)同时废止。
黄某逃避的通行费是属于收费方的财产,ETC是替代人工的一种收费方式。黄某尾随前车快速闯行,实质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他人(系统)未发现的情况下,采取秘密的方式将本属收费方的通行费占为己有,且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高速逃费不仅严重扰乱高速公路通行秩序,还可能酿成交通事故,更是涉嫌犯罪。广大驾驶员不要因为贪图小利,而耽误了自己的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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