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律师庭审中扰乱法庭、辱骂法官,被顶格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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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一律师庭审中扰乱法庭、辱骂法官,被顶格罚款10万元

    业界动态转载2020-09-19 13:2629800A+A-

    2020年7月22日,禅城法院对一名参加庭审时无视庭审纪律、哄闹法庭、使用侮辱言语谩骂法官、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律师作出罚款100000元的处罚决定。7月27日,该律师向法院缴纳了100000元罚款。

    报道截图 .jpg

    事件回顾

    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某某,担任禅城法院受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原告诉讼代理人。开庭审理前,承办法官发现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时所提交的材料有所欠缺,便电话联系黄某某,要求其进行补充。黄某某在电话中表示其已执业多年,一直都是这样操作,一个小年轻法官(原话是“靓妹仔”)竟然刁难他,并表示拒绝配合法院提供上述材料。经法官再次严正声明后,黄某某才补充了相关材料。

    2020年7月21日上午,该案开庭审理。庭审中,法官就上述案件案情对原告及被告进行询问,但黄某某却多次在庭审中大吵大闹、阻挠法官发问、对法官的询问置之不理,并质问法官是不是“有问题”。如法官询问原告“被告已偿还多少利息”时,黄某某一直以“不记得、笔数很多、忘记了”等理由回避。当法官继续询问原告本人“被告最后一次支付利息是什么时候”时,黄某某情绪激动,要求法官询问被告“我希望你问被告,你问我们,我们无法回答”。在法警到场期间,黄某某仍大声质问法官是不是“有意见、有问题”。

    此后,在法官查看原告提交的手机内的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时,黄某某又继续多次阻挠法官问问题,用手指指着法官的脸用污言秽语辱骂法官,“有问题,你想干什么,你就是针对我”,并说法官年轻没经验。过程中,黄某某不听法警劝阻,甚至离开原告席,将手机扔到法官面前,并大声吼叫要求法官听微信语音记录。

    庭审结束后,在签笔录过程中,黄某某又无视法庭秩序,摘下口罩,指向法官席说“让她赶快帮我调解好,要不然我就搞死她”,甚至还用污言秽语辱骂法官;后来又走向法官席,将其档案袋摔到法官席桌面,并站上法官席,推开了法官席最右侧的椅子,法警立即上前制止。后来,黄某某在法警劝阻下依然对着书记员大吼大叫。

    法院决定

    黄某某身为法律工作者,在庭审过程中无视庭审纪律,藐视司法权威,公然破坏庭审秩序,在法庭上大声喧哗,不服从法官指挥,公然哄闹法庭,大力拍打原告席,无端指责法官,多次使用污言秽语辱骂法官。法警到场后,仍然不听劝阻,继续谩骂,完全丧失作为一名法律职业工作者的基本素养和职业道德,并且随意走上审判区,肆意拍打审判台。当法警将其叫离审判台后,又走到原告席,将档案袋甩在原告席,脱下律师袍用力甩在凳子上。

    事后法院通知其到庭进行询问,仍然不知悔改,对其恶劣言行轻描淡写,推卸责任。鉴于黄某某的言行已扰乱法庭秩序、损害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禅城法院对黄某某处以罚款100000元。7月27日,黄某某向法院缴纳了100000元罚款。

    法院决定书.jpg

    作出处罚决定后,禅城法院对黄某某的上述无视庭审纪律、哄闹法庭,无端指责法官,并多次使用侮辱性的言语谩骂法官等违规行为向律师协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依法调查处理

    此后,黄某某就此事诚恳地向法官道歉。8月13日,律师协会向法院复函,表示已对法院反映的该情况进行立案调查,相关办理情况也将进一步向法院反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以案说法

    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重要场所,神圣不可侵犯。不论是诉讼参与人,还是其他旁听人员,都应遵守法庭规则,如果扰乱法庭秩序、妨碍诉讼活动,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禅城法院在尊重和保证律师诉讼权利的同时,对个别违反法庭规则、法庭纪律的律师,将依照情节依法严肃处理。在建设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中,法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是法律秩序的载体和法律价值的卫士,是推动法治社会不断进步的合力。只有以互相尊重为基础,以法律为准则,才能更好实现相互协作、相互独立、相互监督的良性互动,更好地在法律规定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来源:禅城法院微信公众号(ID:ccqrmfy)

    文章目录
  • 事件回顾
  • 法院决定
  • 法律依据
  • 以案说法
  • 本文链接:https://www.lawbus.net/articles/13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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