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铁球砸死女婴整栋楼补偿,30余户业主:不接受、要上诉!
据CCTV13新闻频道《朝闻天下》报道,四川遂宁天降铁球砸死女婴民事赔偿案判决除家中确无人居住的不承担责任,其余121户业主每户补偿原告3000元(详见《天降铁球,女婴被砸身亡,整栋楼补偿》)。但是部分业主并不接受,要上诉。
“补偿”不是“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该条规定用的是“补偿”而非“赔偿”,也就是说并非作出补偿的住户都有“过错”。之所以大家都要给予补偿,出于风险分散和损失分担的考虑,对受害者基于公平原则进行抚慰的一种方式。补偿不是赔偿,并不含有惩罚性质。
部分业主不接受
虽然法院已经反复解释补偿责任不是赔偿责任,缴纳补偿款不代表有过错,但对于法院作出的判决,有些住户仍觉得很突然,不能接受。
一业主面对记者采访说:“因为当时出事后,我离那个事发地很远,隔了几栋楼,肯定没我什么事。 这3000块钱其实事不大,但是咱们这些业主要一个道理。事发那栋单元楼出了问题, 为什么每个人都是3000块钱?这笔钱对于部分人来说不算什么,但是油坊街紫薇社区就是一个老旧小区改建的,里面有很多老人,还有很多是没有什么工作的,咱们出于人道主义的精神来说,适当地给人家捐助一点可以,但不是每家3000块钱这么多。”
对于部分业主经济困难无法支付补偿款,法院表示可通过合理途径申请社会救济,但不会因经济问题而改变承担补偿责任的结果。
新闻报道称,已有30余户涉事业主准备上诉。
该案一审于8月24日宣判,民事判决的上诉期是收到判决书后15日内。法院肯定会在宣判后抓紧送达判决书,要上诉的业主可能就在9月中旬提交上诉状。
专家评论
公权力介入一定是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平。归责的同时要体现以人为本,应做到救治途径多元化。因为高空抛物事件并不少见,且《民法典》也增加了物业作为管理者的责任,那么是否可以考虑设置相应的保险进行赔偿。
另一方面,如果之后有任何关于抛物者的线索,都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报告,公安机关都应该重启对这件事情的调查,因为这不仅是涉及到民事补偿、民事责任的问题,还涉及是否存在犯罪等问题。
之后,例如公安机关应该以什么样的形式立案?要进行怎样的侦查?侦查的时间、程度、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才可以转为让所有业主进行补偿?这些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调查和追偿程序。
来源:综合央视新闻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