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无偿协助雇主管理工友不影响其与雇主的雇佣关系
案情:
甲雇请乙从事青石加工,乙又介绍丙等人到甲处工作,因甲与乙较熟,遂让甲负责加工现场管理,工资亦由乙全部代领后发放给所有雇工。后丙在工作时受伤,将甲、乙告上法院,要求损害赔偿。甲辩称其与乙系承包关系,现场由乙管理,工资由乙发放,甲与丙不属于雇佣关系,乙与丙才属于雇佣关系,应由乙承担丙的赔偿责任。乙辩称自己只是介绍丙到甲处工作,与丙不存在雇佣关系。
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乙部承担赔偿责任。甲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分析:
1、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2、雇员无偿协助雇佣管理其他雇员是否影响其雇佣关系。
雇员基于雇主的信任,无偿协助雇主管理工友,工作场所、设备、报酬均由雇主提供,协助管理的雇员未从工友报酬中抽取管理费、未赚取差价,没有受益,不影响其与雇主的雇佣关系。如果工友从事雇佣活动时受伤,其无过错,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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