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公司应当及时办理离职手续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离职后,公司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根据该条规定,离职手续主要包含四方面内容:1、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2、在十五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3、办理工作交接(员工有配合义务);4、如果涉及经济补偿,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对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的内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作了明确规定:“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除此之外,如果公司要求员工上交了个人物品进行暂管,当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便没有了继续保管的前提条件,对员工的个人物品的继续“保管”实则为非法占有,应当予以归还。这一点虽然没规定在《劳动合同法》中,但是归还原物是基本的物权法律关系。
法律规定公司及时为员工办理离职手续,目的是为了保障员工再就业的权利。否则会导致离职员工长期处于无法就业的真空状态。如果公司未按照法律要求办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9条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
案例
A从公司辞职,但是公司未开具离职证明、未办理社保转移手续、未归还其一级建造师证书,导致A无法重新就业。A诉至法院,要求公司:(1)归还一级建造师证书,(2)出具离职证明,(3)协助办理建造师转出、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转移等离职手续,(4)赔偿无法再就业的损失若干元。公司当庭归还了证书,但是认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
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亦应为劳动者办理工作岗位涉及证件的相关转移手续,以便于劳动者再次就业。
用人单位不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导致劳动者在再次就业时无法办理相关入职手续,或者无法出示相关证件,而不能顺利就业的,损害了劳动者再就业权益,应依照法律规定给予赔偿。对于赔偿标准,法院以A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酌情认定了4个月。
法院遂判决公司赔偿损失,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协助出具离职证明、办理建造师转出手续、社会保险和公积金转移手续等离职手续。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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