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员额法官承办案件并担任审判长,两审终审后省高院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
据微信公众号“法律人那些事”(ID:faguannaxieshi)披露的一份案号为(2020)湘民再40号民事裁定书显示,一起合同纠纷案经一审、二审后,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但是目前,法律巴士(www.lawbus.net)未能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到该裁定书。
发回重审的事实与理由有五项,其中第五项就是:一审法院的主审法官不是员额法官,审判组织不合法,依法应回避没有回避。湖南省高院认为,该案一审由非员额法官承办并担任审判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属于因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导致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2018年10月26日修订版)
第四十六条 法官实行员额制。法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人民法院审级等因素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员额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员额,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