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的价值导向需要法检的共同努力
司法活动对社会行为的导向性作用非常巨大,比如人们经常聊到发现小偷千万不要吓唬也不要追赶,不然小偷出了意外还要负责,搞不好还要被判刑。这不是段子也不是玩笑,之所以生活中出现这种认知,就是因为司法实践中有过类似案例。当然,这是一种负面性导向,长此以往,只能是“恶”行于天下,而“善”不敢声张。
近年来,随着舆论的增强与社会认知的变化,这种负面导向有所改善。尤其是今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小偷逃逸跳水溺亡”案判追赶群众无责,法不强求正义者的注意义务》一文,讲述了发现工地电缆线被偷,三名工人追赶小偷,结果小偷跳水逃逸时溺亡,小偷家属起诉要求三人赔偿,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例。最高院还邀请网络大V“法山叔”、法学教授罗翔、人大代表余梅点评,证明法院的一纸判决不仅仅是对一起具体案件的处理,更是对社会风尚的一种引领,该案“向民众传达了公平正义的价值导向,鼓励了阻止犯罪的正义行为,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然而,4月23日,河北涿鹿县人民检察院通报的一起案件,引发了热议:两少年驾驶摩托车在村里小卖部抢夺香烟后驾摩托车逃跑,店主追赶过程中,二人为摆脱追赶加速前行,驾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一死一伤,涿鹿县人民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涿鹿县检察院于4月24日删除了该份通报。(详见澎湃新闻报道)
涿鹿县检察通报的案例与最高院文章中的案例可以说是“异曲同工”,然而结果却是天壤之别。在“捕诉一体”的环境下,批准逮捕基本上就会提起公诉。无论如何,将店主逮捕追究刑事责任与“公平正义”乃是背道而驰。检察机关作为专业的司法机关,该做法实在令人费解。
司法活动应当负起营造公平正义社会氛围的重担,任何一项决定、裁判都应尽力契合“天理、国法、人情”。公平正义的价值导向也需要法检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