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死者为大”观念干扰,法院判决“不和稀泥”值得点赞
4月8日,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等主办的第十五届“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评选结果揭晓,曾备受关注的“冰面遛狗溺亡索赔案”入选。
2017年1月,一男子在北京市丰台区永定河冰面遛狗时不慎落水溺亡,其家属将北京市水务局、丰台区水务局、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丰台区永定河管理所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62万元。北京丰台法院最终驳回了家属全部诉讼请求。这一判决也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支持。
法院判决干脆利落,不和稀泥。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该男子溺亡地点不属于公共场所,河道管理部门不负有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法院还指出:该男子意外溺亡,造成其父母老年丧子、女儿年幼丧父,其家庭境遇令人同情,但赔偿的责任方是否构成侵权需要法律进行严格界定及证据支持,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
无独有偶,今年1月20日,广州中院对“老人景区擅自上树摘杨梅摔死案”再审宣判。广州市花都区某村六旬村民私自上树采摘杨梅跌落身亡,家属遂起诉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此前,一、二审曾以双方均有过错为由,酌定村委会承担5%的赔偿责任。而再审判决明确认定村委会不存在过错,驳回死者近亲属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
按法院通报,这起案件中,5%的赔偿额不过4。5万元,该村作为3A级旅游景点,承担起来似乎只是“毛毛雨”,但再审判决旗帜鲜明地对家属赔偿请求说不,纠正了此前一、二审“和稀泥”式的判决,向社会传递的是一个明确的信号:法律决不允许守法者为“小恶”买单。
类似场景曾时不时进入公众视野:横穿封闭的高速公路被撞身亡,正常行驶的司机被索赔;罔顾水库岸边“禁止游泳”警告牌执意野泳溺亡,水库管理部门被诉……有人因小恶付出生命代价,法院判决时和稀泥,判决过错“二八开”甚至“各打五十大板”,在过去并不鲜见。
出现守法者为小恶买单的和稀泥式判决,无非两个原因:一是念及违法者已因小恶身亡,判决无过错方在能力范围内“背个锅”,这种哑巴亏吃了也就吃了,有几个人会较真?二是法院和法官面对信访考核的压力,担心亡者家属可能闹访,判决时有所妥协,以便息诉罢访。
和稀泥式判决,能换来一时的“风平浪静”,但隐藏着的“暗流涌动”不容忽视。这样看似皆大欢喜的判决,不啻为一枚“毒树之果”——它向全社会传递了混乱甚至错误的价值导向:因为“死者为大”的人之常情,违法行为可以逃避追责甚至得到补偿。这样的判决是对守法者的不公,更是对不守法者、破坏秩序者的变相鼓励。
司法判决不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事,除了定分止争,它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以法律的名义向全社会宣示我们支持什么、反对什么。这种通过法律程序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价值判断,比任何空洞的说教都更有社会教化力。有鉴于此,法院理应旗帜鲜明地厘清是非,避免和稀泥式判决。
我们看到,北京丰台法院、广州中院这样不和稀泥的判决,近年来越来越多地进入公众视野。这样的判决,处理的案件虽小,但社会价值很大,它们彰显了法院、法官的担当和法治进步,全社会应为这样硬气的判决“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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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新华每日电讯评论员涂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