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职权行政主体)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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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机关(职权行政主体)的种类

    宪法行政lawbus2012-03-19 14:3888900A+A-

    一、中央行政机关

    1、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组成。

    2、国务院组成部门:部、委员会(3个)、人民银行、审计署。

    3、国务院直属机构: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体育总局、预防腐败局、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资委。

    其中,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通常不具有外部行政主体资格,一般不对外形式职权;国资委是唯一的直属特设机构。

    总结:凡“总局”,必直属。

    4、部位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依法设立的由相应部委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不同于部委下设的司,司属于部委的内设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二、地方行政机关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3、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4、派出机关。包括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等。

    (1)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行政公署;

    (2)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区公所;

    (3)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街道办事处。

    文章目录
  • 一、中央行政机关
  • 二、地方行政机关
  • 本文链接:https://www.lawbus.net/articles/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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