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介绍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亮点:高空抛物、生态保护、自甘风险、自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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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介绍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亮点:高空抛物、生态保护、自甘风险、自助行为

    业界动态转载2020-03-12 13:5640060A+A-

    2019年12月,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此前,侵权责任编草案已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第七次、第十二次会议三次审议。

    当前的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共10章95条,对高空抛物、生态破坏、交通事故等与百姓利益息息相关的热点问题作出了回应。

    解决高空抛物“痛点”,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一座座现代化高楼拔地而起,在拓展城市发展纵向空间的同时,也产生了来自高空的安全隐患。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事件屡次发生,成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如何守护好老百姓“头顶上的安全”,解决高空抛物这一城市“痛点”,成为社会各方广泛关注的问题。

    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回应社会关切,聚焦公众安全,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并强调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沈跃跃副委员长在分组审议中表示,对高空抛物坠物增加相关规定,非常有必要。“这说明高空抛物坠物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失手,不仅要受到道德的谴责,而且法律也要有明确的规定,要追究法律责任,通过法律规定防止高空抛物坠物伤害人身权利。”

    此后,有的专家学者、单位提出,为了明确责任主体,建议规定“建筑物管理人”主要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采纳了这一意见,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形的发生。

    “很多高空抛物都是物业管理没有尽责造成的,特别是坠落物,比如墙上掉墙皮把人砸伤,这就是物业管理的问题。强调物业的责任,可以更好地减少高空抛物造成损害的后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说。

    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可以说,生态环境的质量与人民生活的幸福感息息相关,下大力气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就是解民生之患、安民众之心。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的决策部署,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侵权责任编草案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规定,明确侵权人故意违反国家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同时,草案也规定了侵权人对生态环境承担修复责任,明确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郭军表示,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条款的完善很重要,体现了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的要求和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精神。惩罚性赔偿制度和生态环境修复制度等规定,对生态环境损害和污染案件的审判、赔偿以及修复工作提供了非常有力的法律支撑。

    李锐委员提出,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中增加了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让山更绿、水更清,将起到更加有效的立法引领作用。

    “实践中,生态环境受到污染,受害人有时很难取证,规定惩罚性赔偿在某种层面上,能弥补因为举证不能而无法获得充分赔偿的情况。”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孟强认为,草案不仅加大了对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惩罚力度,同时还有警示意义。“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也是一种新的损害赔偿方式。通过修复可以让污染行为人付出时间、劳动,对其也是很好的教育。”

    确立“自甘风险”规则,新增“自助行为”制度

    参加攀岩、击剑等具有危险性的体育活动受伤,责任由谁来承担?实践中,这类问题经常产生纠纷。对此,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新增“自甘风险”规则,并根据有的委员提出的“进一步明确‘危险性活动’的范围”相关建议,在草案三审稿中对该规则作出进一步完善。

    规定明确:“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同时,也对“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限定,即如果活动组织者为学校等教育机构,或者宾馆、商场、银行、车站、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应当适用其他相关责任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纷纷对这一规定点赞。陈竺副委员长表示,草案确立“自甘风险”原则,有利于明确正常开展此类活动的责任界限,让活动的开展更加有章可循,也能有效引导人们谨慎参与危险活动,从而分散和预防社会风险。

    此外,“自助行为”制度也是侵权责任编草案的一大亮点。对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草案增加规定,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草案还明确,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曹建明副委员长对“自助行为”制度的设立给予了高度评价,他认为:“草案规定了自助行为制度即私立救济,是对国家机关保护即公立救济的有益补充,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合理性,是我国民事立法的新发展。”

    来源:《中国人大》杂志,有删改。

    作者:张钰钗、舒颖。

    文章目录
  • 解决高空抛物“痛点”,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 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
  • 确立“自甘风险”规则,新增“自助行为”制度
  • 本文链接:https://www.lawbus.net/articles/10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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