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院发布《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 全省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同命同价”
去年12月,长沙市两级法院试点人身损害赔偿城乡统一标准(点此查看详情),但是试点仅限于长沙地区,且仅限于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
今日,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鲁高法〔2020〕18号),在全省范围内,对所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实现俗称的“同命同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为确保我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在民事诉讼中,对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含海事案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统一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相关项目赔偿数额。
二、对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山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山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
三、对于我省法院管辖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均适用本意见。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后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2020年3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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