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维权提出过高赔偿要求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近年来,不断爆出新闻,有消费者购买到质量不合格商品向商家提出“天价”赔偿要求,反而被警方以敲诈勒索罪立案侦查。那么,对维权中的过高索赔如何定性?维权与犯罪的界限在哪里?
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要求犯罪行为人采取威胁、要挟等的方法,这里的“威胁”或“要挟”应当具备三个方面的特征:
1、行为的不正当性。如果实施的行为并不被法律所禁止,不构成犯罪。
2、后果的不正当性。即被害人要么被迫交付财物,要么正当利益受到损害。
3、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被害人为了自己的正当权利,没有其他选择的情况下,必须满足犯罪人的要求。
再看索赔过高的维权,首先其行为正当,系消费维权;其次其后果正当,商家或厂家承担的是出售、生成质量不合格商品的后果;最后行为与后果之间并无必然联系,商家完全可以拒绝过高索赔,建议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无论消费者与商家能否达成高额赔偿协议,均属于民法调整范围。消费者提出过高赔偿要求可视为要约邀请,即希望商家与自己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如果说其违法性,也只能看作是合同法中的“趁人之危”,或者是一种无理的要约邀请。
但是,维权过程中所揭露的问题必须属实,如果借着维权的名义,对所购商品瑕疵进行扩大化、虚假化宣传,甚至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且借助网络大肆散播,强迫商家接受高额赔偿,就带有“威胁”性,涉嫌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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