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车位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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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防车位买卖合同无效

    民商事lawbus2020-02-15 19:5734460A+A-

    法律巴士在《停车位居民免费使用,开发商无权租售?谣言!真相在这里辟谣》一文中,分七种情况分析了小区停车位(库)的所有权关系。其中提到“人防停车位比较复杂且存在争议,通说认为所有权属于政府,也有认为应是业主共有,现实中一般是由开发商出租”。该种说法得到了法院判例的印证。

    该案由济南市市中区法院一审,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定人防车位所有权属于国家,人防车位买卖合同无效。

    案情

    甲、乙、丙(房地产经纪公司)三方签订车位买卖合同,约定将乙所有的一处地下车位出售给甲,总价15万元。合同签订后,甲支付给乙定金2万元,支付给丙佣金5000元。后甲诉至法院称不知道所购车位系人防车位,要求乙返还定金2万元、丙返还佣金5000元。经法院调查,该买卖合同中车位确属于人防车位。

    乙辩称已经明确告知了涉案车位的真实情况,并出示了与开发商签订的车位使用权买卖合同。甲是因为签订合同又觉得买不如租划算,才反悔想违约

    丙称多次带甲实地查看该车位,并到物业核实车位情况。签订合同前,要求乙出示了与开发商签订的车位使用权买卖合同原件,并将复印件交付于甲。甲与丙签订了免责声明,丙不同意退还佣金。

    一审判决

    市中区法院认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属于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由于涉案车位为人防车位、人防设施,不得进行买卖。涉案合同的主要的形式和内容,均直指人防车位买卖,因人防车位所有权属于国家,因此该车位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因此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丙主张的“免责声明”明显违背原告接受中介服务事宜的事实,且丙一方面获得了佣金收入,一方面又排除了自身义务,法院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防空法》第二条、第九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乙返还定金2万元、丙返还佣金5000元。

    二审判决

    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明

    根据我国《国防法》和《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隐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民防空工程所涉资产为国有资产,任何人不得买卖、破坏、损害、侵占。而生活中关于人防车位的合同大都不规范,合同内容直接涉及“车位买卖”、“所有权转让”等内容,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

    根据《人民防空法》,国家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对人防工程的开发、投入,也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并明确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开发商可以处分人防车位的使用权获取收益,但是不得处分车位所有权。

    另外,本案中,根据合同定金罚则,甲其实可以要求乙双倍返还定金。

    本文链接:https://www.lawbus.net/articles/10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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