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传染病防治法系列问答(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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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传染病防治法系列问答(四)

    业界动态转载2020-02-14 15:5921130A+A-

    1、什么是疫区?

    传染病防治法》附则规定,疫区是指传染病在人群众爆发、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散播时所能波及的区域。

    2、什么情况下可以宣布疫区?

    根据本法第四十三条,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

    3、对疫区可以采取封锁措施吗?

    可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4、发生甲类传染病时,是否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5、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各级政府是否可以对人员、物资采取征调措施?

    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但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和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ID:ch_zgrmfy)

    传送门:最高人民法院传染病防治法系列问答(一、二、三)

    本文链接:https://www.lawbus.net/articles/10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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