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拟只开具九种证明,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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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派出所拟只开具九种证明,公开征求意见

    业界动态lawbus2016-06-30 20:0039910A+A-

    今日,公安发布公告称,公安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12部门共同起草了《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和《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就改进和规范出具证明工作公开征求意见,拟就公民姓名等20类事项不再开具证明,派出所仅就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等9类事项开具证明。从即日至2016年7月1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安派出所拟不再开具20类事项证明

    一、公民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二、居民户口簿登记内容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

    三、对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事项,根据情形分别由主管部门出具证明、使用部门核查,或者依法办理公证,对涉及公安机关职责的事项,公安机关给予必要协助:

    1.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2.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

    3.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4.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向社保部门申领养老金的,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5.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6.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领《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公安派出所可以开具证明的9类事项

    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2.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

    3.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4.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6.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7.临时身份证明。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用于临时搭乘飞机、火车、长途汽车、船舶和入住旅馆、参加考试。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

    8.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

    9.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

    提出意见的途径和方式

    1、向专用电子邮箱(zagljzm@mps.gov.cn)发送邮件;

    2、在公安部官方“头条号”(“今日头条”客户端)新闻链接下留言;

    3、向“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官方微博发送私信或留言;

    4、在“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微信公众账号相关链接下留言;

    5、来信(请在信封醒目处注明“证明意见”),通信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治安管理局,邮政编码:10074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7月15日

    两份征求意见稿下载地址

    点击进入公安部网站下载

    本文链接:https://www.lawbus.net/articles/1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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