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职务”便利与“工作”便利解析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此规定为职务侵占罪。有时职工利用工作条件将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是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界限往往模糊不清,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便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关键,这就涉及到对“职务”便利的界定。
职务便利侧重权力性,应当是行为人有职务上的主管、管理职责去经手单位财物,或者能够凭借自己的权力、地位指挥经手财物的工作人员。
工作便利则侧重空间性,因为工作方便出入现场、接近目标。
利用“职务”的便利是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要件,仅仅利用“工作”的便利是构成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例如,银行金库管理人员将一项钞票遗忘在金库大门之外,金库安保人员将钞票偷偷带出银行据为己有,因为该安保人员对金库及钞票都没有职务上的管理权限,其行为应当构成盗窃罪而非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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