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股东派生诉讼指股东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相关人员的民事法律责任。派生诉讼在《公司法》第152条和《证券法》第47条中都有规定,后者往往容易被忽略。
《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派生诉讼是股东用尽公司内部救济手段仍不能解决问题或紧急情况下直接行使的救济手段,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有不同的资格要求,详见相关法条:
《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证券法》规定了上市公司独有的股东派生诉讼,对提起诉讼的股东没有明确限制,其产生情况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特定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违反了股份交易禁止规定,详见相关法条:
《证券法》
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除了派生诉讼,股东还有自身利益损害赔偿诉讼,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注意这个诉讼没有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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